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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存在。

作者:欧婷婷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引言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存在。关联交易因交易双方的特殊关系可以减少沟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这种便捷带来的并非全然是益处,关联方之间的信任将其他竞争排除于交易之外,使得部分关联交易与市场交易原则相悖,出现价格、交易方式不公平的现象,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面临更多的审查,不合规的关联交易会成为公司上市的一大阻碍,而公司上市之后,基于关联交易高于普通交易的风险性,上市公司需要经过更严格的批准程序、承担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文将通过目前政策规定,探讨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关联交易的风险。

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是有关联关系的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认定采取的标准十分宽松,总的来说,关联双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关联交易,而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可以直接间接控制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方。

关联法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10.1.3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认识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是指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有关联交易并不意味着不能上市

我国并不排斥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立法期待管控的主要问题在于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是否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如果关联交易的发生却有必要、合情合理、不违反公平交易、不损害公司利益,就不会成为公司上市的阻碍。然而若公司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则可能无法上市。当然,即使是合乎规定的关联交易,在公司上市时也需要进行披露。

关联法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

第八条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对上市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目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关联方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的权利,这一优势令其损害公司利益以扩充自己变得十分方便。司法实践中,关联方滥用关联交易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形。

(一)虚构合同,抽逃出资

这种情况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为了躲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先是缴足或缴纳部分出资,然后虚构合同,将出资款转移出来。从公司表面账目上来看该股东已经缴纳了出资,而且该出资已经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是实际上,虚假的合同使得股东未付出任何代价就将出资重新装进口袋。

参考案例

(2019) 黑0321民初2572号

姜丽荣作为特奥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先后转入饶河县宝饶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1600000元,在姜丽荣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资金的转入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姜丽荣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其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特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签订不公平合同,谋取暴利

与普通交易不同,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在上市公司拥有很高话语权,能够对公司的决策施加重要影响,在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风控都要低于普通的交易。一方面,关联方可以利用公司对其的信任,与公司签订不公平的协议,得到正常商业规则下不可能得到的好处。另一方面,关联方大多是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这就导致其他股东即使不愿意公司与其签订不公平的合同,也无力与之抗衡。

参考案例

耿志友、刘月联将晨东公司债务转入东驰公司,由东驰公司偿还,损害了东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权益以及其他东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耿志友、刘月联、晨东公司关于其未损害东驰公司利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2020)赣1121民初3132号

本案的关联交易行为表现为租赁,而该租赁合同的价位远低于指导价,且该租赁合同签订未经股东会决议,两被告存在主观恶意,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故该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怎样处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效力的判定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从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

而深圳证券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也主要体现在交易信息的披露、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以及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公正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也大致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出发:

(一)及时披露应当披露的交易信息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并不意味着该关联交易就一定合法,进行关联交易的双方还要进到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即,法律允许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详细报备关联交易的起因、状态、后果等,总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关联交易十分重要的一环。

上市公司的很多股东只是单纯从股市购入股份,而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股东无法得知关联交易的情况。为了便于监督,对于金额相对较大的关联交易或者相关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场所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都需要进行披露。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对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都规定了披露义务。

当然需要披露的信息不能只由交易方提供,还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避免弄虚作假。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与普通公司不同,上市公司不仅要向公司股东披露关联交易,还需要向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披露。

(二)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表决

严格规范的程序是内容公正的有利保障,股东会、董事会把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是保障交易公平的重要手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对关联交易的程序性做出了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为了保证表决结果公平公正,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法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三十四到四十一条

(三)合规交易,不违反商业交易的基本规则

关联交易不仅要程序商公开透明,也需要关联交易本身合法合规,通过案例检索发现,绝大部分关联交易相关的诉讼都不是因为程序违法,而是交易内容不平等不公正。对于这一点,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通过排除关联方在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的表决权、强化监事会对于公司董事的监督权、定期召开股东会、定期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司财务进行审核、重视法务部门对合同的法律审查等,避免上市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权益。

故而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其关键是确定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即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营业常规,同时还要审查当时合同双方是否遵循了商业原则,即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关联人不得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法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四十二到四十七条

参考案例

(2020)苏05民终8163号

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公允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020)赣1121民初3132号

本案的关联交易行为表现为租赁,而该租赁合同的价位远低于指导价,且该租赁合同签订未经股东会决议,两被告存在主观恶意,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故该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总结

关联交易于公司而言利弊参半,利用得当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利用不当会导致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上文提到的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三个角度出发,实现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当然,目前上海交易场所所提倡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的建议也值得采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时贰闫”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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