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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罕见!交易商协会发文提示半年报披露!

不同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很少单独印发文件提示半年度报告披露问题。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1年7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提示做好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4号),提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做好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应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不同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很少单独印发文件提示半年度报告披露问题。因此,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这次真的是需要严肃对待半年报的披露问题。

在此之前的2021年2月20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因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信息,决定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海安城市动迁改造有限公司、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发行人进行自律处分,具体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深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2021年3月26日,交易商协会同时印发了印发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等多个自律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规范。需要关注的是,披露规则要求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按照披露规则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并不代表已经完全履行了披露义务:任何可能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造成潜在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的事件,均应该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进行披露。

不止是交易商协会在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在出台明确细则加强监管。2021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详细规定了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和安排,并再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督导责任,为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7月16日对28家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报。但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本次处罚的情况来看,审计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流动性困难等,都不能作为延期披露年报的理由。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债券民工”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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