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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船舶抵押贷款业务“避雷”须知

船舶作为海洋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和国际性,贷后监管需要动态跟踪。

作者:杨莎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以船舶作为抵押物,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是船东最常采用的融资方式。但是船舶作为特殊动产,由于航运业的特性和法律的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在实现船舶抵押权时,往往遇到始料未及的棘手问题。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提醒金融机构作为船舶抵押权人须注意相关风险,避开雷区。

一、贷前授信应谨慎评估船价

船舶抵押债权的最终受偿率高低与船价评估是否合理紧密相关,审慎的船价评估是金融机构进行贷前审核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船舶不同于其他普通资产,受市场因素和行业周期变化趋势影响非常大。金融机构不但需要关注船价当下的评估价格,还要从宏观因素考虑未来船价可能的变动趋势。两者结合考虑才能合理确定船舶价值和放贷额度。

其次,船舶的运营收入也会影响到船舶的变现价值。金融机构除了关注船价外,还要加强对运营船舶盈利还款能力的评估,重视贷款方式与运营收入的匹配。

最后,在确定具体的放款金额时,还要充分考虑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顺位在先的费用和债权对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潜在不利影响,避免放贷比例偏高。

二、加强对抵押物状况的核查

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会关注船舶物权登记情况,以及依法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但以下几类特殊情形,还是要予以足够关注:

1、如果抵押船舶是新建船舶,应当特别注意船舶在先前建造过程中,是否已经存在抵押。反之,如果抵押船舶是在建船舶,则应当跟踪后续交船环节的登记衔接,以免抵押物被转移登记。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存在重复登记而产生争端。

2、了解抵押船舶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核实是否存在挂靠情形。由于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并非船舶登记证书记载的被挂靠人,在被挂靠人自行抵押融资时,一般会被认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实务中,已经出现由于挂靠人提出异议,金融机构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船舶抵押权的案例。金融机构对于挂靠船舶融资应谨慎对待。

3、如果抵押船舶常年在境外运营,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跨境光租的情形。一旦抵押人利用境内外不同的管理规定,在两边进行重复抵押融资。这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而言是非常不利的,由于国内外不同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抵押权。

三、贷后需要密切关注船舶动态

船舶作为海洋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和国际性,贷后监管需要动态跟踪。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船舶动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权益。

第一,需要动态了解船舶的经营状况有否发生变化。如航线是否变化、船况是否正常、有没事故或者索赔发生等。

第二,关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等事由是否有发生。比如船员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港口规费是否结清、船舶修理费是否支付等。

第三,若采用最高额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更应随时关注抵押船舶是否被保全扣押,以免后续发放的贷款因此不享有抵押权。

总之,船舶抵押贷款,不同于不动产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参与船舶融资业务时,要根据航运业的特点和特别法的特殊规定,相应调整业务模式和风控措施,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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