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倒贷”有两个风险,一是银行牵线过桥借款还后不续贷,二是担保人对新贷承担的担保责任。
“倒贷”是对“借款、还贷、放贷、还款”这一系列涉及多方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的一种市场俗称,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是指贷款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旧贷)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贷款企业从第三人处借来资金偿还银行旧贷,再从银行贷出新款用于偿还从第三人处就来的款项。齐精智律师提示以上所谓的“倒贷”有两个风险,一是银行牵线过桥借款还后不续贷,二是担保人对新贷承担的担保责任。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银行牵线过桥借款还后不续贷,对供资方损失部分担责。
裁判要旨:为避免借款人无力清偿贷款而导致的银行坏账风险,银行介绍、促成过桥资金提供方向借款人提供过桥借款,并向过桥资金提供方展示《信贷审批通知书》,以表明过桥资金不存在收回不能风险。但在借款人利用从过桥资金提供方处所借得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并未再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收回不能的,银行应在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从借款人处受偿不能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2015)民申字第2372号。
二、倒贷属于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过桥贷”,即借款人从过桥资金提供方处借来资金,用以偿还其在银行的旧贷款,再以银行向其发放的新贷来偿还从从过桥资金提供方处借来的款项。“过桥贷”往往涉及以下两种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过桥资金提供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属于“借新还旧”,实务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是“还旧借新”,并不属于“借新还旧”。另有观点认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虽名义上为“还旧借新”,但本质上仍是“借新还旧”。《九民会议纪要》官方释义书持后一种观点,即这种“过桥贷”只是与一般借新还旧不需要实际偿还旧贷不同,在此情况下需要先用一笔资金偿还旧贷,然后再贷出新的贷款。将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关系定性为实质“借新还旧”,对于借款人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但对担保人能否脱保影响甚巨。按照这种定性理解,如果担保人为借款人的“新贷”提供担保(且不为“旧贷”担保人),对“过桥贷”并不知情的话,将会因不知主债权为“借新还旧”而免除担保责任!
综上,倒带的本质是借新还旧,属于银行变相贷款展期的一种方式。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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