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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企业应重点关注的五大问题的法律解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一方面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变得更加方便灵活,但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作者:程伟谌晓妤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前 言】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为了认缴制的法律依据。那么随之而来就有诸如认缴期限和金额如何约定、如何变更、债权人能否要求已认缴但尚未到期的股东偿还债务等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已过了八年之久,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引起一些企业足够的重视,在认缴资本的设定和缴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拟从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及金额的确定、股东认缴出资到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如何对认缴出资金额及期限进行变更、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及公司清算或破产时对未到期认缴出资如何处理这五个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股东出资认缴期限、金额应如何确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条只是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期限及金额加以约定,并未对认缴期限及金额以法条明确规定。

2014年2月7日,在《公司法》修订后不久,国务院又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该方案更进一步明确了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属于自主约定范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及金额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股东应将认缴期限及金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那么,股东具体应该如何约定呢?认缴金额多少、期限长短对企业是否没有影响呢?如果认缴金额过小、期限定的太长,外界会质疑公司的经济实力,而打消外界的合作、交易积极性,导致企业信用等级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的信用度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认缴的金额过大,到期无法兑现,那股东就必须在承诺认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认缴金额及期限应当适当,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定。

二、股东认缴出资到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出资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违反此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认缴出资到期却不履行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而且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认缴出资到期却不履行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该股东的出资责任限额应当以该股东认缴的出资为限。

三、公司如何对认缴出资金额及期限进行变更

(一)公司如何对认缴出资金额进行变更

公司对认缴出资金额进行变更,主要体现在减资和增资两个方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公司减少认缴出资,应当经由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公司债权人或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资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对公司认缴出资金额及期限变更的行为无效,公司应将其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另外,公司增资或减资,必然引起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事项的变化,此时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如何对认缴出资期限进行变更

根据上文,《公司法》并未以法条明确规定认缴出资期限,而是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出资期限等事项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此时若要变更认缴出资期限,只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时间事项即可实现。但是应当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并不包括出资期限,因此,应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当适当,应当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合,同时不得给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带来障碍。

四、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当然可以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此时该股东的认缴出资全部视为已到期。

五、公司清算或破产时对未到期认缴出资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即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清算组在清算时,应当将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若清算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无需宣告公司破产;若清算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结语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一方面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变得更加方便灵活,但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希望广大投资者等理性地看待和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从而规避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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