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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的主体不用代偿欠款但要判刑

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齐精智律师

公司从银行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将贷款受托支付给贷款企业的合同方,该合同方帮助贷款企业虚构购销合同用于套取银行贷款,而非用于实际经营导致银行风险剧增。齐精智律师提示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签假合同帮朋友公司贷款过账三年后成被告要还900万?

2018年4月,浙江某乐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2015年,该公司准备向被告某铝业公司采购铝棒、框架等配件,双方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货款分别为520余万元和74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向铝业公司支付了货款900万元,但铝业公司至今仍未发货,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900万元。起诉时,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谁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却提交了数份与原告截然不同的证据材料。

被告表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是为帮助原告从银行贷款。而所谓的900万元“预付款”,实际上是因为银行根据贷款用途需要将贷款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原、被告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后,才能将银行贷款发放到被告账户用于贷款过账。被告表示,这笔款子到账后,当天就汇给了原告的一家关联公司,被告从中并没有获利。

与此同时,被告在答辩中也提出,当时,铝锭的价格为12元,加工成铝棒,成本至少要16元,但合同中价格仍定为12元,明显违反市场规律。而且,两份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为2015年的4月20日,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对方公司不可能在三年后再起诉。

2018年9月,法院综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两份购销合同无效。被告虽曾到账900万元,当日便立即汇至原告关联公司账户,并无从中取得财产,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浙江某乐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二、帮助他人伪造合同骗贷款!这也是犯罪!

任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某化肥经销处的购销合同及相关手续并以李某某在承包的580亩鱼池做抵押向大庆市某银行支行办理抵押贷款120万元收到钱后的任某某等人将资金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

肇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帮助他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余万元,并改变贷款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综上,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齐精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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