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法院判例,进行探讨。
作者:王佩瑶、孟向阳、翟 越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在发包人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申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赶工费、违约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建筑物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等等,在实践中是值得分析的问题,本期文章将在结合法院判例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另根据201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指:(1)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范围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1条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将工程价款利息、违约损失赔偿排除在外。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利润”应当限于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利润,不包括未完工项目可能产生的逾期利润。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的认定,如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10民终305号】中,认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规定有两个。一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二是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因此,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从以上规定来看,未有社会保障费的用语表述,只有规费的用语表述。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1.社会保障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等内容。由此可见,社会保障费是规费的一部分。社会保障费含税金不是在工程总价款之外另行增加计算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二、未明确在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但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通常会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践中,承包人并非另行向发包人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从发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返还该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
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直接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赶工费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此外,赶工费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劳务报酬,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国泰纸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中认为:“根据《工程已完产值审核汇总表》列明,278486147元包括土建工程、专业安装工程、赶工费及钢筋场内运输、现场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费、垫资利息和工程停工费这几项,其中,土建工程、专业安装工程、赶工费及钢筋场内运输、现场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费可归入工程价款,垫资利息和工程停工费可归入损失费用。根据《工程已完产值审核汇总表》记载,土建工程、专业安装工程、赶工费及钢筋场内运输、现场剩余材料及已加工成型材料费的数额分别为243654519元、8577568元、7145159元、4723942元,四项相加,共计264101188元。故工程价款应认定为264101188元。原审判决对此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工程价款264101188元减去已付款38000000元后,为尚欠工程价款,故尚欠工程价款为226101188元,新兴公司在此欠款数额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标的范围
1、违约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工程停工费、垫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主张优先受偿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明确规定,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无论是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都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又如上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国泰纸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判决,垫资利息和工程停工费可归入损失费用,而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建筑物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其实质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因付出劳务享有的工资权益以及承包人垫资形成的价值增值,上述增值价值体现在建设工程的价值之中,而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不会形成增值。故此,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就其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主张优先权。
在司法实践中,在将建设工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时,应当将建设工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拍卖总价款中的份额,以此确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对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房地一体”应当理解为针对处置环节,而不能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同一财产。因此,虽然对房地产一并处分,但应当对权利人分别进行保护,……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延期材料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综上,本文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了分析,以帮助承包人合理行使权利,维护利益。承包人首先应当明确,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都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工程质量保证金、赶工费原则上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违约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工程停工费、垫资利息不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从而在明晰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事实情况,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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