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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账户被过错冻结,被申请人等额借款的合法利息支出可获赔!

账户被法院冻结,户内资金被限制使用,被申请保全人因此对外融资发生利息支出。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账户被法院冻结,户内资金被限制使用,被申请保全人因此对外融资发生利息支出。若所涉保全行为被认定存在保全过错,而保全申请人又没有证据证实被保全申请人的对外融资存在虚假,其应当对被保全申请人该部分合法的利息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1. 侯光冬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郢轩公司及俊锋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欠款本息30,003,739元,并向法院申请对郢轩公司及俊锋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郢轩公司及俊锋公司银行存款30003739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2.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侯光冬等三人诉讼请求,随后将因保全扣划至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2571525.73元退还俊锋公司。

3. 另查明:俊锋公司因上述保全行为导致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为解决公司其他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陈勇军借款258万元用于公司运营,按每月2%的比例支付借款利息。在法院的上述查封行为解除并收到法院退还的保全资金后,俊锋公司偿还了所欠陈勇军的上述借款及利息。

4. 俊峰公司认为侯光冬等三人的恶意保全行为对其造成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侯光冬等三人对其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如果存在财产保全过错责任,因过错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

侯光冬等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俊锋公司的基本账户、中核EPC项目临时共管账户被法院冻结,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俊锋公司向陈勇军借款258万元,每月按2%的比例支付借款利息51600元,共支付陈勇军12个月利息619200元。俊锋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回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其向陈勇军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实。侯光冬等三人认为俊锋公司该笔借款有虚假之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审认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请财产保全使俊锋公司遭受了损失,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实务分析

本文援引的判例中,关于原告构成保全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笔者持保留意见,但本文不做分析。本文仅对法院如何认定损失额的问题结合案情予以分析。案例中,保全被申请人在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后,为了公司项目的运营,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向第三方借用与被冻结接近金额资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对保全被申请人因此发生的该项利息费用全部计入损失认定。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对上述的借贷行为是否必须问题进行审查,在保全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保全被申请人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对其合法的利息支出列入损失予以保护。本判例精神警示当事人,提起诉讼特别是对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要慎重判断,不得滥用诉权恶意缠诉、更切忌不要滥用保全制度影响他人财产使用和流通。同时,从保全被申请人角度提醒:财产被他人保全,如该保全行为对自身造成影响产生损失或采取其他方式化解保全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应当注意保存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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