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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说】金交行业涉诉案件数据解析及风险应对

在这一波行业浪潮之下,注定有人要出局,但活下来的人,会创造新的十年。

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从2010年第一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成立到现在,金交行业已经走过了十年的时间。在这十年之间,有过高光时刻,也有过低谷徘徊。而如今在强监管的大背景下,金交行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外部压力,而这其中不可忽视的是过往业务粗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面对行业寒冬期的到来,金交中心想要熬过寒冬、轻装上阵,必须解决过往业务中的问题,尤其是潜在法律风险。

下面笔者以金交行业实践案例数据为基础,结合金交中心业务模式,一同剖析金交中心潜在涉诉风险及应对策略。

根据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输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关键词,共检索到裁判案例609件,其中判决书213件、裁定书393件、调解书2件、其他1件。

从上述六百余个案例中,笔者总结了金交中心涉诉案件的三大关键词:激增、合同纠纷、变局。

关键词一【激增】:2019年案件量激增,涉诉风险集中爆发

根据案件大数据分析,从2010年至2020年金交中心涉诉案件分布如下:

结合上面的数据表,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金交行业涉诉案件在2019年快速增长,其当年案件数量比前八年案件数量总和还多238件。那么,为何在2019年金交行业案件量会大幅跃升呢?

这里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是在2017-2018年,随着金融市场强监管态势加强,大量无法备案的p2p、私募等产品涌入金交行业。这些产品一方面造就了金交行业通道业务的辉煌,但另一方面也埋下了业务隐患。而随着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这些备案产品在2018、2019年陆续出现延期、违约问题,由此引发系列纠纷。

第二是2018年前后,各地金交中心陆续发行自主管理产品。不同于通道类产品,自主管理类产品中金交中心承担着作为管理机构、代销机构职责,而一旦产品自身出险,投资者必然追究管理机构、代销机构的责任。

第三是监管政策收紧及投资者维权意识提升影响。在2018年以前,金交行业一直处于宽松监管的状态,而2018年后,尤其是清整联办2号文发布后,金交行业正式进入强监管时代。强监管时代下,金交行业操作灵活度大幅下降,尤其是对个人端的业务受到剧烈冲击,这直接影响着金交行业整体业务安全。与此同时,在经历P2P暴雷潮洗礼后的投资者,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金交中心作为产品备案机构,其股东背景实力较强,成为投资者维权中的重要抓手。

所以,从数据上,我们可以更为直观的看到,2019年以来金交行业涉诉案件数量的大爆发。虽然2020年4月前案件数据仅11件,但不可忽视的是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在疫情结束后,可以预见的是,这一年中金交行业涉诉案件数量只会增不会少。

关键词二【合同纠纷】:金交中心涉诉案件集中在合同纠纷领域

根据案件类型分析,其中民事案件565件,刑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11件,执行案件43件,其比例图如下:

其中民事案件占据金交行业涉诉案件的九成比例,那么,这些民事案件中主要是哪些纠纷呢?

案由

案件数量

人格权纠纷

2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

物权纠纷

15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503

知识产权纠纷

2

劳动纠纷

3

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纠纷

23

侵权纠纷

1

其他

8

其中合同纠纷占据了全部民事案件的90%,合同纠纷中进一步集中在如下两类案件:

第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分为两种法律关系,第一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第二是居间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受到《证券法》、《信托法》等专门法的规范。居间法律关系与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最大不同在于,居间人不参与到交易当事人的合同之中。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法律责任与委托理财受托人法律责任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金交中心作为居间人要向委托人如实披露产品真实情况,履行忠实勤勉责任。

相比于居间人角色,作为委托理财受托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高,首先作为受托人,其需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投资、使用委托人资金,不能滥用或挪用委托人资金,因滥用或挪用行为导致委托人出现损失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次,就受托义务需尽职尽责履行,在产品筛选、投资过程中,充分运用自身专业能力,帮助委托人识别产品风险,尽可能保障委托人投资收益稳定、安全,若因未履行受托义务或履行不足导致委托人资金受损,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下,作为受托人的金交中心将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而在居间法律关系下,作为居间人的金交中心,仅需要履行如实披露产品真实情况的责任。而这也是通道业务和代销业务间法律风险的区别所在。

第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与金交中心不良资产业务相关,金交中心以当事人或第三人身份参与到案件中。如: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9)鲁民终381号),该金交中心从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工商银行持有的对山东小鸭集团的债权,而后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债务人山东小鸭集团主张支付本息责任。再比如:邓某与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沪0117民初14540号),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金交中心备案发行定向融资产品,邓某为投资者,在该产品到期后,发行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未能兑付,投资者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认定该定向融资产品下,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某金交中心作为第三人身份参与庭审。

关键词三【变局】:八千亿存量业务规模与群体性事件风险

如果单一从案件数量来看,即使2019年金交中心相关案件数量有418件,但这一数量并不算多,因为剔除关联度较低案件,实打实金交中心败诉承担责任的案子并不多。那么,是否意味着金交中心可以松一口气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清整联办5号文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债权类业务存量仍达8517亿元,涉及120万名个人投资者。这一数据意味着,一旦金交行业未能处理好存量业务风险化解工作,那么将面临的是与120万名个人投资者的纠纷。即使这其中只有10%投资者选择诉讼方式维权,也会出现12万件诉讼案件(不考虑合并审理等情况)。对比这样庞大的案件数量,418件真不算多。

因此,如今的金交行业涉诉风险,就像是堰塞湖一般。风险在不断激增,就如堰塞湖内的水量不断增长,直到冲垮湖堤,全部涌出。

其次,由于金交中心业务模式复杂多样,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样高度复杂。比如有些金交中心既有通道类业务,也有自主管理类业务,还有代销类业务、服务外包业务、会员业务等等。那么,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将是非常庞杂,其中有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居间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等等。就如笔者在关键词二中所列举的纠纷案由所示,其潜在纠纷将是复杂多样的。而要处理这些法律风险,需要金交中心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自身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并针对各类业务特点,进行针对性预防,就前期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处理,修补漏洞。

最后,金交中心不可忽视的风险boss——群体性事件风险。对于法律风险,金交中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予以预防、应对。但对于群体性事件风险,金交中心要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由于金交中心备案产品主要针对个人客户,同时过往金交备案产品起投点极低,导致金交中心存在大量的个人客户。对于这些个人客户,如果可以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非常好的结果。但怕就怕在投资者不理性。一旦投资者大量集聚,通过上访、游行等方式维权,将带给金交中心所在地政府巨大压力。而各地金交中心股东中国资背景占据了绝大比例,那么,这种压力会通过股东方传导到金交中心身上。那么,这时候再去解决问题,就不仅仅要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社会影响、ZZ影响等等。

所以,群体性事件风险是悬在金交中心头上的死神幽灵,一旦降临,必将掀起一场血雨腥风。

结语——金交行业如何做好涉诉风险应对

涉诉风险,并非是一道无解的难题,只要找对方法,认真对待,便可迎刃而解。对于金交中心来说,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切实重视过往业务中潜在风险,开展业务风险筛查工作。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解决潜在风险,必须要了解风险的产生来源。对于金交中心来说,需要细致开展业务风险排查工作,对过往业务情况有全面、充分的掌握,尤其是可能存在较大涉诉风险的自主管理类业务、通道类业务。比如:针对通道类业务,向备案机构发函,要求上报项目进展,与管理人取得联系,掌握产品兑付进展。再比如:针对自主管理类业务,筛查底层资产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时情况汇报等等。

第二,及时整改违规行为,完善内控制度。即比照最新金交行业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加快存量业务化解速度,同时完善内控制度,特别是针对业务端,建立专业、客观、细致的业务指引、档案管理、标准文本要求、业务标准体系、风控体系等。

第三,对存在延期、违约风险的产品及时协调处理。在前两点工作完成后,对发现的存在延期、违约风险的产品要及时协调处理。这里根据产品类型不同,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对于自主管理类产品,金交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要及时开展底层资产追偿工作,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向底层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权益。在这其中需注意对相关工作、活动保留证据,材料存档留底,以避免后续投资者主张金交中心作为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通道类产品,要及时督促产品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投资者权益,对于产品管理机构怠于行使权利或失联情况下,金交中心可视情况为投资者聘请律师团队,负责投资者向管理机构、底层资产诉讼活动。

第四,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自身涉诉案件。一旦投资者发起对金交中心诉讼活动,金交中心需要积极应对。因为一旦某一产品的投资者取得胜诉判决,那么对于其他投资者维权活动起到巨大的激励效果,将导致金交中心陷入到诉讼泥沼之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司法审判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制,但同类案件的胜诉判决示范效应不能小觑。尤其是受理法院在同一地,甚至是同一法院的情况,那么一起胜诉案件将引发连锁反应。所以,即使是个别投资者的诉讼案件,金交中心也要格外注意,避免出现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建议金交中心聘请专业处理金交中心业务的律师团队,以解决自身诉讼案件。

第五,与监管部门及时汇报沟通,避免法律风险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风险。对于金交中心来说,问题能够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是非常完美的结果,切忌让风险扩大蔓延,最终让投资者将枪口对准金交中心,让诉讼维权活动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针对这一点,一方面金交中心要做好对投资者的梳导工作,尤其是通道类产品,可通过引导诉讼方式,转移投资者注意力。另一方面,要及时跟监管部门汇报沟通,尤其是金交中心所在地政府部门,必要时候,可以请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投资者纠纷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

综上,走过十年的金交行业,如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就如同《权利的游戏》中史塔克家族的生存法则“独狼死,群狼生”。

最后,笔者想说:在这一波行业浪潮之下,注定有人要出局,但活下来的人,会创造新的十年。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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