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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无过错的,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初明峰、刘晓勇、张款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自前期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摘要

1. 王元春于2017年9月18日进入当时的维景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岗位约定为酒店服务,王元春具体从事机修,原告为被告王元春参加了社会保险。

2. 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元春仍在在喜澄酒店处工作2020年9月30日。

3.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庭审中维景酒店陈述系双方就新的劳动合同未协商一致。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为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如未续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王元春与喜澄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期满。王元春继续留用在喜澄酒店,喜澄酒店应及时与王元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然喜澄酒店一直未与王元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喜澄酒店应自前期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王元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一审判决喜澄酒店应向王元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933.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2021)苏05民终6000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实务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者首次入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这种情况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第一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双倍工资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第一次用工违法不签合同的情形,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不属于初始用工未订立合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对于已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而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另一观点认为(即本文判例观点),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者第一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职位、工资、福利等内容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属于新的“事实用工”行为,双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此外,从立法本意上来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时应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杜绝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用工关系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据这一立法本意,如果第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但若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补充签订第二次的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续签的情况下,法院还应查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续签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不向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结合本案来看,顺达公司提出其与孙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的责任在于孙文,因其是行政办主任,亦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现未续签合同系其本人怠于行使权利所致,故顺达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但顺达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书面通知了孙文续签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孙文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即便孙文拒签,顺达公司也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孙文终止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双倍工资惩罚性机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资关系的确定化,有利于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但同时由于法律某些方面的缺失,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故立法机构应适时设置该制度的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此制度的适用条件,以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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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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