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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德邦证券“五洋债”再审申请!

根据界面新闻2021年12月20日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驳回了德邦证券的“五洋债”再审申请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界面新闻2021年12月20日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驳回了德邦证券的“五洋债”再审申请。


      在此之前的2021年9月末,备受债券市场关注的五洋债二审判决已出结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大公国际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21年11月26日,德邦证券针对已经二审判决的五洋债提请再审。目前提请上诉的只有德邦证券,尚未看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的上诉信息。

     从公开信息查询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德邦证券处罚的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

       从最近公开披露的监管信息可以看出,随着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监管机构轮番出手,不只是针对违约发行人,对于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也是越来越多了。从五洋债判决和处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而对于债券项目的具体承揽、承做人员来说,更是敲响了警钟。

      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主承销商、项目承揽人、承做人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五洋债”事件回顾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的前身为上虞市第五建筑公司,经过多次改制和股权变更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志樟。五洋建设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板块,同时还投资了部分酒店餐饮、房地产开发等业务。五洋建设曾发行过多只短期融资券、PPN和公司债券。其中15五洋债、15五洋02为小公募公司债产品,15五建债和16五洋01为私募公司债。

       五洋建设于2016年12月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在未按时兑付债券回售款和利息,成为引发五洋债债券欺诈发行的导火索。  


      2021年1月,“五洋债”的一审判决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均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末,五洋债二审判定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26日,德邦证券针对已经二审判决的五洋债提请再审。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驳回了德邦证券的再审申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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