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起诉总承包人要求在未付范围内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一、在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情形下,总承包人应当承继发包人的义务,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目前对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问题,山东省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裁判不一,亦有较多判例不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总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款连带的诉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问答中明确了这一问题。 相较于司法解释来说,加重了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的责任。前手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举证证明已付清款项的,可相应免除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时常将发包人、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列为被告,发包人的连带付款责任在司法解释中较为明确。对于其他主体,则无明确规定。本文选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起诉总承包人要求在未付范围内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山东高院判例】
(2019)鲁民终2854号青岛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7年4月,发包人大唐某公司将某挖泥清淤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中铁建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
二、2017年7月,总承包人中铁建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市政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
三、市政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国恩公司,并签署分包合同;
四、2018年4月,国恩公司将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北舰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
五、北舰公司组织了挖运吹填施工,上述工程已经结束,并进行了覆盖性施工;
六、北舰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国恩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请求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总承包人中铁建公司在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工程经多次分包, 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国恩公司支付工程款,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山东高院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关于市政公司是否应对国恩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市政公司与中铁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四条第七项约定,禁止市政公司将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或转包。本案争议工程因市政公司非法转包且未出庭应诉,未举证证明已付清工程款或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应当对工程欠款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铁建公司是否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中铁建公司自认发包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其已经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中铁建公司违法分包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北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中铁建公司在其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问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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