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H银行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以该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S集团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作者:联合金科
来源:联合金科(ID:lhjk_fintech)
A(债权人)借给B(债务人)100万元,现在到期了B不还给A。
A得知:B曾借给C(次债务人)50万元,这50万元也到期了,C没有还给B。
B现在不还100万给A,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C主张还那50万,导致A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此时,A就可以向法院起诉C还给自己50万。
这个办法就叫代位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联合金科自主研发的智能贷后监控平台-“知控”提供了“疑似代位权”这一监控功能,能够从涵盖裁判文书、工商信息、债权交易等公开数据在内的多维度风险资产大数据体系中提取有效信息,通过语义识别、交叉对比等智能算法,协助债权人发现可能存在的次债务人,有利于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
某集团公司与H商业银行(下称H银行)签订一份外汇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其拆出资金200万美元,利率7.2%,期限为一年。当日,H银行根据该公司付款指令放款200万美元,但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H银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H银行本金及相应利息约220万美元。判决生效后,H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继续执行。
为使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H银行通过多种途径对债务人有关财产情况展开全面调查,终于从“知控”系统中发现该公司对外省S集团享有1000万美元到期债权。
H银行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以该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S集团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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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知控”平台已应用于中国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数百家金融机构,协助银行发现潜在资产、企业关联人等线索,有效识别各类风险,是对传统风控模式的升级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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