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企业刑事案件多发,为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降低企业犯罪率,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
作者:孟博乔林林苏科岑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近年来,随着企业刑事案件多发,为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降低企业犯罪率,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自2020年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探索将企业合规建设和依法适用不起诉原则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通过探索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合规建设,积累了经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紧接着2021年6月,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将企业合规的重要性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最高检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最高检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与第一批相比,涉及的罪名更多,内容更丰富,尤其对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应用和实践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
首先,从罪名来讲,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案例只涉及到四个罪名,即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串通投标罪,而第二批案例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应用扩展到了五个新的罪名上: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次,从内容来讲,在最高检第二批案例中,试点检察院探索出了很多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应用的新经验:主要集中在针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条件和方法、检察机关通过介入调查推进涉企“挂案”清理、通过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漏洞进行专项合规整改、以及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有效衔接,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及在非试点地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等内容。
下面笔者就通过解析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谈一谈新案例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应用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提升办案效率
1. 案情简介
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在未经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
本案中,J公司注册地在浙江嘉兴市,其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海市,企业注册地和犯罪地相分离,增加了检察机关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难度。但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创新地采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异地适用模式: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上海市检察院与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协调,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工作。
2. 指导意义
(1)本案是最高检公布的第一个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例,本案例在破解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难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最高检把本案例放在首位,也是在鼓励试点检察院在类似案件上采取跨区域合作的形式,以提高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相分离案件的处置效率。
(2)同时,此次跨区域合作的对象秀洲区检察院也不属于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检察院,可见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非必须在试点检察院之间展开,试点检察院和非试点检察院之间也可以开展协同合作。
(3)最高检也对浦东区检察院采取的“跨区域委托机制”给予了认可,即通过合作检察院之间签署《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对三方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由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作、第三方执行,实现三级联动,开启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绿色通道”。
二、介入侦查环节,清理“挂案”案件
1. 案情简介
张家港市S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疑似销售假冒“SKF”商标的轴承,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中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发现,S公司至二手市场购买的轴承已经无法溯源,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别报告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侦查活动无法继续推进,而且立案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属于“挂案”状态。
2. 指导意义
所谓“挂案”是指一些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既无法向前推进又无法结案,出现的“疑案从挂”现象,本案对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环节,帮助侦查机关清理“挂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指导意见》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而在之前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都是在检察环节适用,本案试点检察机关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决定在侦查阶段启用合规不起诉机制,既没有突破上述适用范围,又很好的帮助了侦查机关清理“挂案”案件。
(2)开创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联动,合理清理“挂案”案件的新模式。近几年随着民营企业涉刑案件不断增加,“挂案”案件的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为了快速清理“挂案”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本案是由侦查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阶段,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相信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环节也将成为可能。
三、成立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
1. 案情简介
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通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被沂水县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沂水县检察院邀请了6名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进行“飞行监管”。
2. 指导意义
根据最高检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员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本案将上述监管模式付诸实践,沂水县检察院与巡回检查组创新地采用了抽样调查的监管模式,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现场抽查Y公司近期中标的招标项目,实地核查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大限度排除了涉案企业对于巡回检查组的影响,保证了巡回检查组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对个案的合规建设辐射到行业的合规建设中,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示范效应。
四、安全犯罪,由点到面,强化安全意识
1. 案情简介
湖北省随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 指导意义
安全生产类的犯罪具有突发性强、预防难度大、责任认定难的特点,一旦发生会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且由于很多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导致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类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比如2020年,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重庆吊水洞煤矿安全事故等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
针对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特点,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认为要想减少安全事故类犯罪的发生,必须从根源上着手,强化企业的安全意识,其采取的很多措施对于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安全事故类犯罪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委托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提升监督评估专业性。
(2)合规整改过程中重点核查企业在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操作规程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初步形成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审查模板”。
(3)由点及面,强化企业安全意识,聘请安全方面的专家对企业所有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
五、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衔接贯通
1. 案情简介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过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2. 指导意义
企业合规机制往往会横跨多个法律程序,不同法律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是合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本案中X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到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如何将两个程序衔接在一起则成为本案的重点。如下图所示深圳市检察院通过实践,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作为桥梁,在三方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取得了三方共赢的局面,为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程序的有效衔接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首先,深圳市检察院根据涉案企业在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活动;同时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将其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行业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反馈给深圳市检察院。
(2)其次,深圳市检察院积极推进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加强与深圳海关的沟通,将企业在合规整改中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合规评价等文件移送深圳海关,作为其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深圳市检察院还根据企业反馈的行政监管中的问题,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
(3)最后,涉案企业还不断向深圳海关提供进口的水果价格等信息,作为深圳海关出具验估价格参数的参照标准;而深圳海关也根据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的良好表现,减轻了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
六、非试点地区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把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条件
1. 案情简介
海南省文昌市S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在明知石英砂为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文昌市公安局以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加S公司为被告单位。
2. 指导意义
2021年4月,自第二批不起诉改革试点启动以来,有很多非试点地区也积极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所以2021年8月最高检经过讨论决定,允许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而此次最高检将非试点改革地区的案例纳入到指导案例中,实际上也是在鼓励非试点地区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但是相对于试点检察机关而言,非试点检察机关在审查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的适用条件时,应该更加严格和全面。虽然《指导意见》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但本案中,文昌市检察院除了审查上述强制性条件外,还综合考量了企业的社会贡献(曾荣获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发展规模(员工80余人,年产值2000余万元)、行业特点(S公司系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合规承诺(S公司提交了合规整改承诺书)等多种因素才最终确定对该公司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通过对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分析可知,随着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实践的不断深入,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已经指日可待,非试点地区也会逐步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对于企业而言,更是要未雨绸缪,要把法律作为企业最底层的经营逻辑,不断增强自身抵御各类法律风险的能力;将企业安全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建设作为企业核心战略,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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