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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 黄橙紫: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目前评估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作者:黄橙紫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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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初级主办黄橙紫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黄橙紫主办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初级主办 黄橙紫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作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一员向大家分享我们在个人破产领域的一项创新工作——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接下来,我从评估制度背景、主要内容、运行情况三个方面,向各位分享工作的开展情况。

首先是制度建设背景,工作创新都来源于实践需求。深圳自2021年开展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已经四年多,目前法院也受理了700余宗案件,90%以上案件都是重整案件,执行期的案件的整体清偿率是比较高的,主要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机构债权人受制于监管政策、总行内控考核的一些因素,难以主动表决减免本金。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破产申请人收入集中在5000-10000元,债务规模主要集中在50-200万区间,很难在五年内全额清偿本金,导致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同时债务人大多比较年轻,也不符合清算程序,丧失清偿能力的条件。因此这部分债务人难以通过破产制度摆脱债务困境。这种情况下,深圳的实践与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免债力度存在一定差距,也引发了部分学者的批评。

对于重整程序,《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其实在规定债权人会议“多数决”之外,也赋予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的审慎的行使,需要一套科学、中立的评估机制作为参考。

去年5月,破产署与法院充分协商、交流探讨的基础上,印发了《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探索建立了政府组织+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清偿能力评估制度。此后,我们通过公开招募、评审等程序,组建了100人的评估专家库,专家来自法律、金融、会计、调解、心理健康等五大领域并且拥有资深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去年8月,法院正式委托我们办理了首批评估案件,今年以来,评估工作进入了常态化运行的阶段。

第二个部分是制度主要内容,《评估办法》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清算案件,二是重整计划清偿额低于本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涉及到债务减免,是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争议比较集中、最需要权威评估的领域。

在这项制度中,破产署主要扮演“组织者”的角色,一是负责评估流程的协调推进,发布评估公告,召集评估专家,组织评估会议。二是负责对债务人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核查,我们依托与民政局签订的合作协议,打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数据,能够实现债务人的社保、纳税、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以及大额支出等关键信息的全面核对,为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管理人负责协助调查,依照《条例》的要求及破产署反馈的情况,对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债务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专家则是“中立评估者”的角色,基于破产署、管理人的调查情况,以及现场对债务人的询问情况,运用他们专业判断,出具独立的评估意见。

在基本流程上,我们在接受法院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会组织债务人面谈工作,了解债务人破产原因、财产、收入、支出等各方面情况,对于债务人近两年流水中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询问,形成面谈笔录;二是开展组织债务人签署授权书,委托民政局进行信息化核对,并对核对报告显示的近两年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情况与债务人进行逐笔核对。

三是开展管理人面谈工作,督促管理人对于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四是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我们目前是从专家库中以轮候方式选取法律、金融、会计、心理、调解领域专家各1名,共计5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开展工作。评估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包括债务人陈述,通报前期调查,专家和债权人代表发问等环节,最后专家集体形成书面评估意见,由我们转送法院。

评估意见是,专家在综合考量债务人现有财产、可预期收入、必要家庭支出等情况后计算得出,同时也会对“债务人主观偿债意愿”、“对外债权回收不确定性”等因素进行评估说明,但专家意见最终仅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对于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决定权仍在人民法院。

最后是制度实践情况,截至目前,我们已累计办理了10余宗评估案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如首批办理的陈某夫妻合并重整案中,债务人主要因为经营净水机店、承包室内装修设计项目负债,家庭月收入15000余元,债务人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四人家庭在执行期间仅申请保留7600元的基本生活支出,剩余收入均用于清偿债务,表达了强烈的偿债意愿,但专家意见中也考虑了他们的实际情况,建议预留合理的生活保障。最终法院参考专家意见裁定批准了陈某重整计划,调整了债权本金,与此相对,王某案件中,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陈述不一、借用他人银行卡、支付宝,且与共同居住的人员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导致无法查清负债经过。因此,专家出具了保留的评估意见,最终该案件裁定终结程序,未进入执行期。

目前评估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也在不断学习域外经验,比如美国中《破产法典》第十三章重整程序中,美国国税局制定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债务人支出标准,涵盖住房、交通、伙食、医疗等方面,以此确定债务人可支配收入,并直接影响到重整计划的清偿额以及清偿率,那在评估工作中,如何细化债务人支出的评估标准,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标准化的评估流程,是我们需要持续学习的课题。我们也期待向各位专家、同仁交流取经、推动这项制度以及个人破产事业更加行稳致远发展。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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