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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合规要点比较

子公司理财业务规则更具灵活性,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正式颁布。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的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指导意见》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与此前正式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子公司理财业务规则更具灵活性,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

一、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发行公募及私募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发行公募及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与咨询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评述:

银行理财专营部门,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仅能发行理财产品。

理财子公司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除发行理财产品外,还能经营理财顾问与咨询业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就经营范围而言,理财子公司业务上更为广泛,但如果与商业银行相比,其经营范围并无优势。

二、风险资金、风险准备金计提及净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评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需计提操作风险资本。理财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未来监管部门还将出台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监管要求,届时也将遵守。

由此,在监管指标方面,两类理财业务均需受到相关监管约束,只是约束的方式不一样。此外,理财子公司所面临的净资本约束,还有待监管的进一步明确。

三、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公募理财产品无最低销售起点要求。

评述:

商业银行公募理财的销售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

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无销售起点,这将极大地增强理财子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

就公募理财销售起点金额而言,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更具优势。

四、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私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评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只能自销或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代销。

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较为广泛,包括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至于何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并未明确,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规定。

理财子公司私募理财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宣传。即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无此规定,但依旧应当遵循私募产品的销售规则。对于销售而言,两类理财产品并无区别。

五、信贷资产、信贷受(收)益权、理财产品、资管产品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评述:

结合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关于信贷资产及受(收)益权投资相关规定可得出结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主要股东以外的银行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和主要股东以外的银行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在符合《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投资于本公司以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含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亦可投资其他类型的资管产品。

由此可知,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理财产品、资管产品投资领域,理财子公司投资空间更大。

六、非标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评述:

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的政策更为宽松。

六、分级比例及杠杆水平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评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须遵守《指导意见》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产品分级方面,理财子公司的业务更加具有灵活性。

七、合作机构选取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聘请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应当审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理财子公司的合作选取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其中明确可以选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且明确了管理人标准。

由此可见,在合作机构选取方面,理财子公司的选取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八、自有资金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评述:

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理财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规范更为细化。而且理财子公司可以有条件地用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理财产品。

九、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无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述:

此规定明确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更有益。

十、股票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评述:

对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理财子公司受到的约束指标更少。

十一、理财产品投资于关联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评述:

对于关联人投资,理财子公司增加了投资托管机构的情形。

十二、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无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述:

理财子公司需要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并对相关交易进行监控,此类要求目前主要出现在保险资金运用及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同向及反向交易监控、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等在证券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等也有规定。此类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财子公司的投资流程,但是也有益于理财子公司的长期规范运作,提前防范风险。

十三、相关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无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评述: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于理财子公司管理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此项要求对理财子公司本身业务并无不利影响。

十四、刚性兑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述:

一旦认定为刚性兑付,除了处罚之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补缴存款保证金等使得风险得到化解,然后理财子公司却无法通过类似手段控制风险,因而具有局限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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