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用债券的实践来说,投资者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就需要依靠持有人会议制度。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随着近期信用债券市场波动加大,部分高评级债券发行人违约,部分发行人的神奇操作频繁出现,投资者的维权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从信用债券的实践来说,投资者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就需要依靠持有人会议制度。虽然持有人会议制度非常重要,但是之前认真阅读过协议条款的人并不多,对于持有人会议制度的了解也并不全面。
2020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这是监管首次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在此之前,各家券商的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差别较大,容易在债券实践中产生问题。当然,《参考文本》只是建议性质,并不是强制的,各家券商依然可以自主设定条款内容。《参考文本》最重要的内容有两点:一是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其中明确了“资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可谓是对近期某些发行人神奇操作的直接回应;二是明确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等需要出席会议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的询问,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明确拟审议议案决议事项的相关安排”。
持有人会议制度是新《证券法》确立的债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机制,新《证券法》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地位和决议效力。
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夯实了该项制度的司法保障,明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充分保障了每一个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其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新《证券法》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地位和决议效力。信用债券市场波动加大就使得投资者的维权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就更加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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