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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赔了夫人又折兵":古鳌科技(300551)2.8亿天价索赔案的12大合规警示

近段时间,资本市场又炸开了一颗"深水炸弹"!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近段时间,资本市场又炸开了一颗"深水炸弹"!

4月21日,古鳌科技(股票代码:300551)发布了一条让众多股民和业内同行惊掉下巴的公告:公司被昔日的交易对手——东方高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睦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涉案金额高达约2.8亿元。原告方不仅要求古鳌科技把已经到手好几年的股权"吐出来",还要求赔偿近2.8个亿的巨额经济损失。

为什么会如此"民怨沸腾"?这起诉讼并非孤立的突发事件。细看公告底牌,原告方给出了一个极具杀伤力的理由——他们当年签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导致标的公司东高科技牌照无法变更、业务遭遇毁灭性打击,至今无法新增客户,经营活动受到了重创。

更戏剧性的是,古鳌科技此前刚刚作为原告,因对方业绩不达标向对方反过来追讨6140万业绩补偿款。

看到这里,作为一名常年深耕资本市场领域的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向各位企业家和同行发出预警信号——这绝不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这是关于收购持牌金融资产"合规之殇"最血淋淋的案例,也是中国企业界购买金融牌照时最容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雷区",更是一部活生生的"教科书级"法律和商业反面教材,其中的逻辑和风险值得每一位有志于在资本市场大展拳脚的企业家深思。

一、"糖衣之下的毒药":一场由合同效力引发的"反杀"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这场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2021年12月。那时的古鳌科技,野心勃勃地想要拿到一张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即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高科技"),于是与卖方股东东方高圣与上海睦誉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计划拿到东高科技51%的控股权。

当时,协议里还包含了详细的业绩对赌条款:卖方承诺东高科技在2022年至2024年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6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并且规定古鳌科技可以无偿获得标的公司2%的股权作为交易对价之一,由原股东承担执行费用。看起来,古鳌科技是个非常精明的买家。

然而在商业世界里,人算往往不如天算,更何况这"天算"里还包含了行政监管这只巨大的"看不见的手"。

业绩承诺期还没过完,东高科技就因为严重的合规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栽跟头。2023年11月,因股票池管理不完善、直播推广合规管控缺失等问题,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2024年6月,又因为在暂停期内违规新增客户、在服务当中暗示收益,被再度处以6个月暂停新增客户的处罚;甚至连员工的工资都开始拖欠,一时之间乌烟瘴气、沸沸扬扬。

最核心的矛盾点在于:东高科技作为一家被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企业,它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股东结构已经实实在在发生了变化,但是那张金子般珍贵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竟然说什么也变更不过来,这可真是天大的讽刺。母公司换了,股东换了,但主体资质却换了副"身份证"后无法让权利主体"灵魂归位",这就好比买的房子过不了户、领不到房产证,在法律意义上这件资产就永远存在实质性瑕疵。缺少这张证,东高科技根本没法开张做生意,连个新增客户都拉不进来,业务和收入几乎呈断崖式下滑。

卖方(原告)一口咬定导致这一切灾难的根源是什么?正是那份《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违反了2021年修订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的根本精神及行政许可程序,使得变更许可证的合规路径被彻底堵死。

于是,当初还在欢天喜地想通过收购搞套现的卖方,现在反而成了最"痛恨"古鳌科技的一批人。既然业绩爽约拿不到钱,那我就反过来打这张行政合规的王牌——直击你的合同"死穴":合同既然因为违反部门规章无效,那么当初就不该过户,股权"吐"回来,损失赔过来,此所谓"坏合同杀死好买卖"!这简直是从地狱杀回来的"复仇者联盟":诉讼请求赫然写着"确认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返还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和43%的股权,合计49%的股权,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8亿元人民币。

一个是古鳌科技反过来追讨6140万业绩补偿款的诉讼,一个是不服输的原股东反过来起诉古鳌科技要求合同无效并赔偿2.8亿的世纪大案。这一来一回之间,完美地再现了资本市场最讽刺的一幕:原本"哥俩好"的交易方,如今在法庭上杀红了眼,撕扯得遍体鳞伤。

更令人扼腕叹息的是,这也给了我们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在金融牌照这个赛道上,你的交易对手或许不可怕,但合同效力一旦被挑战,那才是把交易的逻辑根基都给连根拔起,这里面牵涉多少法律逻辑,且听我为大家掰开揉碎,彻底讲个清楚。

二、股权收购合同中说"违反部门规章"就无效吗?这个"毁约大招"的成色究竟几何?

看完上面这出大戏,各位企业家心里肯定会敲鼓:这前脚签好的合同,后脚对方振臂一呼"违反了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我的合同就得化为乌有吗?以前辛辛苦苦花重金买来的股权,甚至还要再搭上数亿的赔偿款,法律上真的能支持这样摧枯拉朽的武器吗?

别急。让我们先从法律武器的本质说起。原告方认定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违反的到底是什么?它违反的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请注意,这是部门规章,是证监会出台的,它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这就是这个案子在司法上最微妙的看点,也是双方当事人博弈最激烈的地带。

从民法和合同法的演进逻辑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是这样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在整个法条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合同的无效,核心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层级以上的强制性规定,而这些强制性规定还必须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一旦违反,法院就不能、也不应该承认这份合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任何正面价值,必须予以彻底否定。如果仅仅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比如一些行政管理流程、报备程序,审判实务一般不轻易支持合同无效的立场。

既然《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超过5%以上变更股东必须报证监会审批——"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这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判例中早就给出了清晰的信号。在广东某水电公司与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发证券股权转让一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公司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需经证监会批准'的规定是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持股资格的认定,并非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资格的认定,违反该规定'不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是:违反管理规定,维持合同效力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请注意,这个判例固然确立了"原则有效"的基本态度,但这不等于"违反监管审批流程"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惩罚的矛头仍然存在,只是应当由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来打板子,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在改正决议期间剥夺股东表决权等等,但是实体交易合同本身在私法意义上不因此彻底垮塌。

那么为什么原告方还要死咬"合同无效"这条路呢?因为理论上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尽管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贯克制对部门规章的突破,但是带有"金融安全"、"国家宏观政策"或"公序良俗"重大风险的规章内容,也可能被法院认可为合同最终导致无效的不二法门。早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一针见血地强调:"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严格确定了面向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的量化要求,包括净资产水平、诚信记录、持续资本补充能力等等。假设那古鳌科技本身根本不符合这类硬性门槛,却通过股权转让交易变相地绕过了性质审核,实现了实质上对证券公司的入股与控制,这就可能面临着违反金融公序良俗从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巨大风险。

写到这里,很多朋友不禁联想到"银鸽投资"这一经典类似案例,此案的核心同样涉及金融牌照收购时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银鸽投资属于传统制造业公司,收购第三方支付牌照过程中也因未能通过央行的严格行政审批,交易最终不了了之。而古鳌科技引发的这起纠纷,在触犯逻辑上如出一辙:如果因古鳌科技自身或者并购标的东高科技本身的某项资质瑕疵引起了前置行政许可环节无法通关,将无法对自身过错完全洗清责任。此外,在"法院是否判决返还股权"的非常规路径上,古鳌科技毫无疑问可能要面临一系列链条化的不确定性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标榜公司与鞍山财政局股权纠纷案"中明确提示: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因当事人在获批环节存在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许可障碍",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合同解除,应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由出让方赔偿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仍然不适用合同无效的认定。

三、"神操作终归是神操作":一份交叉诉讼下的闭环之殇

上面我给大家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判例逻辑三大维度系统地拆解了部门规章违反而导致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想必大家心中已经有了清亮的判定。

然而,这么专业且精细的法律博弈,放在古鳌科技这个案件中,却演变成了一次毁灭性的"滑铁卢"。你完全可以清晰地看懂:这一来一回两桩诉讼之间,原告方把古鳌科技完完整整地锁死在一个"夹心陷阱"。

东高科技经营许可证办理不下来,被迫彻底丧失经营活力,连新客户都拉不起来。东高科技作为卖方原股东的最高核心资产彻底丧失造血能力,于是连环地引爆了另外两个效应:

第一个,既然经营不下去了,那古鳌科技起诉卖方原股东6140万业绩补偿款是否还能站得住脚呢?交易对手一定会找到这个绝佳的反驳理由:由于收购方古鳌科技在关键上的合规步骤上失误、无力获得监管变更核准,甚至自身不符合入股资格造成了许可证批复的重重障碍,才直接导致业绩承诺的基础环境发生质变。对于因古鳌科技自己的错误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部分,原股东有权根据"交易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有力抗辩,要求减免甚至彻底取消业绩补偿义务。

第二个,古鳌科技曾经津津乐道于"我持有的51%股权"权益基础因为合同效力遭对方高调挑战,可能面临随之而来的返还股权或者"重大经营利益沉船"的巨大窘境。然而法院真的会判令古鳌科技把这51%的股权整个儿退回去吗?如果古鳌科技自身不存在欺骗、隐瞒的恶意,"返还原物"这种方案对善意的受让人而言,似乎很难轻易采纳,更多采取折中处理:法院一般会更倾向于判决继续完成审批、或者评估股权价值并给予折价赔偿,以公平结束各方僵局。

任何一个对手都看清楚了,在合规发生系统性问题面前,古鳌科技的收购失去了长久的商业立足价值。

你再联想到古鳌科技的实控人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罪,目前被青岛市公安局带走并逮捕在牢狱之中的重磅消息,上市公司在业务和财务上面临多重不利因素,公司基本上陷入多重危机全面爆发的境地。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如果这个故事能够给大家敲响一次警钟:金融合规是一场不能打折扣的严肃法律行动,交易的缔结仅仅是开始,取得行政许可和延续牌照有效性,才是这场博弈的全部意义。

四、收购金融牌照就是走高空钢丝:避无可避的12大合规风险清单

至此,作为一家企业的领航人,你绝对不要再天真地持有一个老旧观念:"我只要跟对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完成变更,那这张金融牌照就牢牢在握了。"古鳌科技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针对收购证券类目标公司的合规审查,你需要在并购交易前端就明确地杜绝一切可能招致"监管否决"的重大雷区。基于多年资本市场领域布局执业所积累的丰厚经验与实务洞察,我为企业负责人、法务总监和富有远见的投资人梳理出收购持牌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时根本不可逾越的12大核心合规风控清单:

(一)收购方股东资格的法定准入门槛——你够不够格坐上这张牌桌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体制确立的规范意见,机构或个人若意图持有证券公司超过5%以上股权、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必须满足以下最低限度的条件:财务状况必须运营稳健,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清晰规范,管控体系完善而致密;无重大违法记录,最近三年的经营过程中不得存在针对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遗留问题;同时还要看能否通过清偿能力、资产结构的综合压力测试。上述所有这些黄金指标是金融监管部门量化检验的"入门券",任何一项指标出现纰漏,审批失败都将是大结局。我可以直接跟各位说得再直白一点:如果你的企业长期以来只是以投资投机目的去举债扩张,自有财务杠杆越过红线,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入主一家证券公司的梦想绝不会得到监管机构的核准许可。

(二)合规尽职调查绝不能走过场——穿透一切手段挖掘深层次瑕疵

上市公司的外部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在进行尽调时,必须彻查标的股权的底层权利流转历史的沧桑细节、有无第三方质押或者代持的代际风险、税务合规性以及实际受益人穿透到最终自然人等关键指标。对于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许可证历史上是否存在过户障碍或发生过隐性股权代持,必须以专业调查的方式还原历史本来面目。在古鳌科技的案例中,最薄弱的地方或许就是尽调团队未能洞见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生效的不确定性对合同效力的波及链条,最终酿成实质性损失。

(三)前置性行政许可审批是收购的"灵魂关卡",不能有半点闪失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内在关系,证券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的重大变更,必须呈报至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定程序获批;未经核准,任何变更事项在法律上都存在先天严重瑕疵。企业只需要牢记一个最简洁的标准:哪怕证监会仅仅拒绝了一项小小的备案环节,都有可能直接导致业务许可证无法如期换领,继而引发生存危机。

(四)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链条和关联交易——隐瞒等于自杀

在穿透式监管的顶层设计下,为应对和严防隐形控股的不合规行为,公权力机构有权沿着复杂的股权结构架构追溯到实际出资者的"最本真面貌"。一旦发现股权结构存在隐匿性安排或暗藏理财产品型的风险载体,资本监管机构可以发出书面意见责令限期纠正。

(五)谈判签约时加入"以行政许可通过为先决条件"的必要条款——这是维护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从契约起草环节亡羊补牢,当事人完全可设定类似于"协议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全面生效"的类似约定,或者明确如果审批未过、善意方有权单方解除并且交易各方均不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签下的股权转让合同连这条黄金生命线都不铺设进去,一旦再误判对方主体资格,收购方将面临巨额保证金无端蒸发的经济损失。

(六)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的程序合规性——你只有拿到它才算真正掌握了运营命脉

证券类公司发生变更的许可申请,必须包含在"变更主要股东"审核等行政审批步骤之后的再次续展步骤——必须到全国性的许可证发放机关重新发布执照。有的公司过了证监会核准这一关以后,就想当然地认为大功告成,却遭遇了登记机关、前置监管和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协同失败的难题。古鳌科技今日的泥潭,概括起来就是:工商变更已经办理完毕,股权架构成功实现换帅,但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死活无法完成变更,导致公司一直处于合法合规边缘徘徊。

(七)过渡期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经营权交接——切忌授人以柄

按照守规指引的严格底线性标准,在证券监管机关正式核准完毕变更的过渡档期内,原公司总经理、管理职责实质上应当维持原来的持股人及委任的高管人员行使表决权、规划运营权,绝不能过早地让受让人派人干政接受公司实际控制,或将运营管理权机制重新架空。任何规避法律规则、造成表面变相让渡表决权的"曲线行为",都会对最终的监管审批制造额外麻烦。古鳌科技相关公告显示,收购完成后公司似乎过早地尝试对东高科技施加重大人事操控,使其更容易背上"实质架空审批机制"的指责。

(八)在牌照收购的财税架构中注入风险缓冲层——不要拿母公司的全部身家性命去赌一场

为了将收购持牌资产所带来的巨额或有负债从集团核心主体中做适当隔离,最有远见的做法是:专门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一家全新SPV,并将其作为接收牌照的唯一"管道公司",设立时要求其初始实缴资本充足,同时在操作原则下提前取得基本经营许可预沟通审批。这是规避未知或有风险的一道稳固防火墙。

(九)充分预判监管空气变化的趋势力量——你得有应对不时之需的B方案

监管体系向金融持牌机构施加的考核指标每年都会持续更新。在中国债券融资趋紧、去杠杆化与防控系统性风险叠加的产业语境下,未必每项收购都能够持续沐浴春风。为此,在每个重大交易文件中内嵌极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变动之下的救济措施条款",对于意外情况承担清晰的责任分担,极其关键。

(十)强化买卖双方对已发生违规事项的告知义务——别把小问题埋成地雷

在交割日到来之前,必须要求卖方做出完整且可以追责的承诺与担保:全数披露标的公司的处罚、投诉、未决诉讼、行业纪律处分清单,所有合规要求满足百分百细化交付。根据资料显示,东高科技仅仅是2022年到2024年上半年所遭受的监管处罚就高达3至4次。因暂停新增客户长达整整一年,它的业务停滞率想必令人触目惊心,这对背负业绩指标的卖方原控股方来说无异于自掘坟墓。如果古鳌科技的团队能对卖方的管理合规能力深刻洞察一步,也许历史就不会重演到这般不堪的境地。

(十一)设计清晰、可执行的争议解决路径——保证因牌照瑕疵而被起诉的2.8亿元损失不会让你倾覆

当一方纯粹出于业绩补偿款的给付义务,转而抗争合同无效并索赔2.8亿的"两轮风暴"集中袭来,你除了正面应对法庭,还能做什么来应对救局?

其实,收购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如果植入得当,双方完全可以约定通过付费调解、仲裁前置等非公开化处理方式来远离舆论攻击,不需要一上来就撕裂成公开法庭对抗。在此次古鳌科技案中,当事人直接在法院对簿公堂,案件细节、合规瑕疵连同上市公司的股价震荡可能统统暴露于天下,进一步放大重创。

(十二)收购前就评估甚至预演后续经营需要的高度合规——牌照进来了,更要活得下去了

若是收购方本身缺乏在同业领域长期稳定经营好一个持牌公司的能力与文化基因,在买入这张"通行证"之后恰恰将面临更大的运营瓶颈。高度合规的持续需求要求收购方从履约第一天就建立与监管机构之间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以及持续性合规督导体系。如果相关团队不具备应对这类金融企业持续规范治理的才能,外部独立的风控专家团队就应作为应急储备力量来提供专业咨询,千万别低估了完成收购后的长期义务维护责任。

五、"你打你的,我打我的"——对古鳌科技案的未来走势进行阶段性预判

走笔至此,我斗胆试列出几项关乎这个案件进程核心变量以及最终可能的法律裁决图景:

第一个变量: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概率到底有多大?

总结现有的最高法类案裁判逻辑,如果2021年签署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没有以欺诈的方式将自身包装为主要股东资格而事实上绕过行政许可,且在定价估值上并不严重偏离公平等价原则,做出直接判决合同"无效"这一重型法律结论的概率无疑是小于40%的。司法资源始终秉持最大的谦抑性不对部门规章的违规情形直接祭出无效大棒,除非触发恶意代持类的事件,或公然操弄股权结构规避红线且直接冲击社会公共利益。就至今为止公开的材料而言,古鳌科技被认定为蓄意规避证券监管部门准入的恶意概率总体而言不大。但目前尚难以判定最终的法院认定会受到公序良俗章法约束到何等强度,唯一确定的是,如果古鳌科技无法举证自身财务状况、管理层投资资质完全适用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司法天平上那一枚小小的砝码就是不稳定的。

第二个变量:赔偿的可能性及损失范围如何计算?

2.8亿元索赔金额巨大,但法院支持的概率几何?应当看到:法院在基于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假定前提下,"赔偿经济损失"的裁量基准也会严格承继"合同无效之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分担原则,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法通过审批存在各自过错比例,总体上产生加权分摊结果,绝对不会允许原告全额吃到2.8亿元的整个诉求。如果合同效力最终被定性为"尚未完全生效"或"事实履行障碍"形态,按司法实践主流,原则上也不会产生超过实际付出资金成本的巨额可得利益赔偿。

第三个变量:业绩补偿案与本案之间是否存在对冲抵消的空间?

即便股权转让协议未被确认无效,业绩补偿案也会因为交易基础条件产生重大偏离而变复杂。如果法庭能够采信"导致被投对象经营恶化、许可证无法变更主要归责于古鳌科技管控能力失当",东方高圣主张的减免或终止业绩补偿的抗辩也可能得到部分支持。相反,假如古鳌科技的瑕疵不大、监管不批准的原因更多源于东高科技自身的历史处罚记录,业绩索赔案或许就能大体突围,但由于许可证至今无法变更,原股东应对业绩补偿的比例会遭受显著冲击。

第四个变量:法院如最终支持了原告返还股权的诉请,如何落地执行?

如若事情真的发展到最坏的端头,古鳌科技经判决需将其合计持有的49%东高科技股权返还给原股东,那么就只剩一个无比纠缠的棘手局面:公众投资者或小股东会依据虚假陈述或欺诈退出的保护机制,就交易标的资产在上市公司手中大幅缩水的严峻事实做出问责。潜在的造假和劣质资产挤出去皮将持续发酵。这是一连串不容小觑的链式反应,此刻的古鳌科技应寻求和解博弈下的多方利益平衡,快速通过推进补充协议与合规验收来为自己解套。

六、立法论视野下的修法新思维:将涉及金融重大风险扰乱的规章纳入效力性规范的考量边界

历经古鳌科技这个典型的受伤样本的沉痛发酵,我作为一名长期观测资本市场监管逻辑的资深研究人员也痛心深省。我在业界不止一次听到法学界的前辈们持续呼吁着监管的"权利清单"和"职权匹配"应当更精准,既然金融业是高风险、高准入、高门槛的三高行业,对于试图规避挂牌审批、闯关股权代持的恶意资本大鳄,法律回应应当更直接、更有力度,必要时司法破冰也是应有之意。《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内容作为证监会对审慎管理行使有效职能的基本纲领,很多条文对金融效率和安全起着基石保障效用。将具有公共利益保护性质的规章内容,认定为可以被囊括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外延边界范围之内,恐怕是值得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突破的课题。毕竟秩序清晰的市场环境是遏制金融风险的燃眉之急。

最后的最后:合规不破,守正方能出奇

在这场惊心动魄的2.8亿对赌残局临近庭审硝烟渐起的关口,我发自肺腑地向每一位中国企业的领路人和资本市场的逐浪者们奉劝三句话:

以合规重器正心明道,以事前尽调去除陷阱,以稳健思维取代套利思维。

若你正计划触及金融牌照领域的星辰大海,请花更多的精力聘请专业、犀利的律所团队帮你梳理每一个底层障碍,提前打通监管核准的每一根毛细血管,做到真正的"知行合一",莫让古鳌科技的惨烈败局在自己的企业帝国中灵魂附体。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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