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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万份图纸换3.82亿赔偿:创世纪(300083)子公司股权冻结案深度解析——从最高法判决看技术秘密侵权与股权执行的生死时速

这起历时六年、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最终以员工田某非法窃取3.7万份技术资料、深圳创世纪被判连带赔偿3.82亿元告终。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2026年3月19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83)一纸公告引发资本市场震动: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因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持有的宜宾创世纪、浙江创世纪两家子公司100%股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及金额高达4亿元。

这起历时六年、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最终以员工田某非法窃取3.7万份技术资料、深圳创世纪被判连带赔偿3.82亿元告终。而4亿元股权冻结,仅仅是执行程序的开始。

作为长期深耕股权领域的律师,我曾为数百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处理过无数类似的技术秘密纠纷与股权执行案件。今天,我想以创世纪案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深度剖析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的股权执行问题,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与危机应对方案。

一、案件全景透视:从3.7万份图纸到4亿元股权冻结

(一)案件时间轴:一场持续六年的法律拉锯战

这起案件的演进过程,堪称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教科书式”样本: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对深圳创世纪及员工田某提起诉讼,最初索赔9200万元。

2022年2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索赔金额从9200万元大幅提升至3.82亿元。这一变化表明,随着证据开示的深入,权利人发现了更为严重的侵权事实。

2023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田某、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北京精雕123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改判田某、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经济损失37963万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共计38163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93.54万元。

2026年1月:深圳创世纪查询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信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金额为3.82亿元。

2026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创世纪持有的宜宾创世纪、浙江创世纪100%股权予以冻结,涉及数额合计4亿元。

(二)侵权事实:一个“内鬼”引发的灭顶之灾

判决书披露的侵权细节令人触目惊心。田某在北京精雕任职约14年,签订了《员工保密书》,但在准备离职前的一个月,便开始实施大批量窃密行为,这是一个老员工对老东家商业秘密的彻底背叛,也是新东家对“挖角”带来的技术红利照单全收的侥幸心理。

(三)法律定性:为何是3.82亿而非1230万?

从一审1230万到二审3.82亿,赔偿金额的“三级跳”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变化。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赔偿额相对保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审查了侵权情节:田某利用职务之便系统性地窃取技术资料,深圳创世纪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未尽审查义务,还实际使用了这些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甚至申请专利。这种“明知或应知”他人技术秘密而使用的情节,构成了共同侵权。

更关键的是,法院采用了“侵权获利计算法”——深圳创世纪因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作为赔偿基数。这一裁判思路在近年来的技术秘密案件中越来越普遍。

二、股权冻结的法律本质:不仅仅是“程序性事项”

创世纪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股权被冻结事项属于诉讼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实质影响。作为长期处理股权执行案件的律师,我必须指出:这种表述在法律上或许没错,但在商业上却是极度危险的自我安慰。

(一)股权冻结的法律效力:不只是“冻结”那么简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执行规定》)第六条,股权冻结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禁止转让。 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让被冻结股权。工商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禁止设定权利负担。 被执行人不得在被冻结股权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

第三,限制股息红利的支付。 股权所在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等收益。

第四,限制重大资产处置。 股权所在公司处分重大资产可能影响股权价值的,需经执行法院许可。

创世纪称“股权被冻结暂不涉及所有权变更或控制权转移”,这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但“暂不”二字恰恰暗示了最大的风险——如果判决得不到履行,下一步就是强制拍卖,届时控制权变更将不可避免。

(二)为什么是4亿元?执行标的的计算逻辑

公告显示,被冻结的两家子公司100%股权涉及数额合计4亿元,略高于判决确定的3.82亿元赔偿额。这种“超额冻结”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股权执行规定》第五条,冻结股权的数额应当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相当。但实践中,股权价值存在波动性,且评估过程复杂,法院通常会参照公司净资产、近期融资估值等因素确定一个“安全垫”额度。4亿元的冻结数额,既覆盖了判决本金,也为可能的利息、执行费用留出了空间。

(三)“未构成实质影响”的法律与现实悖论

创世纪称股权冻结“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实质影响”,从短期看确实如此——子公司仍在运营,管理层未变,客户和供应商可能根本不知道股权已被冻结。

但从法律角度审视,这种平静的表象下暗流涌动:

1、融资渠道受限。 股权冻结意味着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类公司提供新增授信会极度谨慎。子公司若需资金支持,母公司的担保能力将受到质疑。

2、并购重组搁浅。 任何涉及股权变动的资本运作,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IPO等,都将因股权冻结而陷入停滞。

3、控制权隐性风险。 虽然目前“暂不涉及控制权转移”,但一旦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新的股东入主后,现有管理层还能否稳坐钓鱼台?

我曾代理一起类似案件,某科技公司因专利侵权被判赔偿8000万元,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同样声称“无实质影响”,但三个月后,银行抽贷、供应商要求预付、核心客户取消订单——这些“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公司现金流断裂,被迫接受法院拍卖。股权冻结从来不是终点,而是一系列危机的起点。

三、深度法律解析:股权执行的司法路径

(一)股权冻结的程序与要件

根据《股权执行规定》,股权冻结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作出冻结裁定。 执行法院作出冻结股权的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公司。

第二步: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暂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步: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作出冻结记载,并限制股权利息的支付。

在创世纪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是通过上述程序,完成了对宜宾创世纪、浙江创世纪股权的冻结。

(二)股权价值的评估与处置

股权冻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处置变现,以清偿债务。而股权价值的评估,恰恰是执行程序中最棘手的环节。

《股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股权参考价的确定作了详细规定:

1、当事人议价优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协商确定股权参考价。这既节约评估费用,又能避免因评估程序拖延时间。

2、定向询价与网络询价。 无法议价的,可向股权所在公司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定向询价,或通过网络询价平台确定参考价。

3、评估作为兜底。 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参考价的,再进行评估。但评估需要公司配合提供财务资料,实践中常因公司不配合而陷入僵局。

4、无法评估的处置。 即使无法评估,法院仍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但起拍价应当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解决股权评估难的问题。在创世纪案中,如果深圳创世纪不配合提供宜宾创世纪、浙江创世纪的财务资料,法院完全可能依据申请执行人北京精雕的申请,直接确定一个起拍价进行拍卖。

(三)股权自行变价:被执行人最后的自救机会

《股权执行规定》第十条为被执行人留出了一条“自救通道”: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债务的,法院可允许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变价股权。

自行变价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这种方式相较于强制拍卖,具有三大优势:

1、程序简便。 无需经过评估、公告、竞买等复杂程序,可直接与意向购买方谈判交易。

2、价值可能更高。 强制拍卖往往导致股权折价,而自行变价可通过商业谈判获得更优价格。

3、保护人合性。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至关重要。自行变价可确保新股东为公司所接受,避免因“陌生人入股”导致公司治理危机。

对创世纪而言,这是当前最值得争取的路径。北京精雕作为申请执行人,其核心诉求是尽快获得3.82亿元赔偿,而非实际持有子公司股权。如果深圳创世纪能够找到买家,以合理价格出售宜宾创世纪或浙江创世纪的股权,用变现款项清偿债务,则可避免强制拍卖带来的控制权丧失。

(四)案外人异议:股权代持能否阻断执行?

在股权执行案件中,常有案外人以“实际出资人”身份主张被冻结股权归其所有,要求停止执行。这在法律上称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股权的权利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也就是说,工商登记的股东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在(2025)某民终XXXX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裁判:即使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也仅能向名义股东主张合同权利,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这对创世纪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北京精雕若想穿透冻结深圳创世纪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其权利基础正是工商登记;另一方面,如果未来创世纪试图通过将子公司股权“代持”给他人来规避执行,法院将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认定这种安排不能对抗执行。

四、类似案例对比:技术秘密侵权的重罚趋势

(一)西某公司诉上某公司案:3.82亿并非终点

在创世纪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多起高额赔偿的技术秘密侵权判决。以“西某公司诉上某公司、刘某某、木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228号)为例:

该案中,刘某某曾任西某公司董事,离职后创立上某公司,并使用西某公司“全氟己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等生产工艺技术秘密。木某公司作为西某公司厂房施工方,将图纸提供给上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上某公司、木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上某公司、刘某某连带赔偿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万元,木某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更值得关注的是判决的“停止侵害”措施:

1、销毁图纸。 上某公司必须在法院监督下,销毁或移交所有承载技术秘密的图纸。

2、拆除侵权生产装置。 上某公司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拆除侵权生产装置。

3、通知关联方。 上某公司必须将判决内容和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公司,并要求他们签署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书。

4、迟延履行金。 对非金钱给付义务,按日计算迟延履行金,直至履行完毕。

这一判决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釜底抽薪”的裁判思路: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更要彻底摧毁侵权者的“作案工具”,防止二次侵权。

(二)沈鼓集团案:2倍惩罚性赔偿的震慑

在沈鼓集团诉两斯特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1.66亿余元。

该案的裁判要点包括:

1、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 孙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明知原告商业秘密,仍组织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被认定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2、股权代持规避无效。 被告公司成立之初以亲属名义代持股权,企图掩盖侵权主体身份,法院穿透认定孙某为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无法规避。

3、技术人员的连带责任。 吴某作为原告的技术负责人,离职后入职被告公司,被认定在其持股比例和任职期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案例表明,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赔偿额从“填平原则”转向“惩罚性原则”,责任主体从“单位责任”扩展到“个人责任”,执行措施从“金钱给付”延伸到“行为禁令”。

(三)对比启示:为何创世纪案值得关注

将创世纪案置于上述案例背景下审视,可以发现其典型意义:

第一,侵权情节的严重性。 3.7万份图纸的窃取规模,远超一般的技术秘密案件。这已经不是“零星窃取”,而是系统性、规模化的技术掠夺。

第二,诉讼过程的复杂性。 从2019年到2025年,六年诉讼、三审程序,反映了技术秘密案件在事实查明、技术比对、损失计算等方面的疑难程度。

第三,执行措施的代表性。 股权冻结只是开始,后续可能涉及的评估、拍卖、自行变价等程序,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提供范本。

第四,警示效应的广泛性。 创世纪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告披露的细节对资本市场和科技企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技术秘密的代价,远超很多企业的想象。

五、律师实务建议:科技型企业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创世纪

基于前述分析,结合我处理数百家科技型企业股权法律事务的实务经验,就技术秘密保护与股权执行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建议:

(一)事前防范:构建技术秘密的“防火墙”

第一,建立分级保密制度。 不是所有技术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过度保护反而稀释了核心秘密的价值。企业应对技术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对核心技术秘密采取最高级别的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隔离、加密存储、权限控制、访问留痕等。

创世纪案中的田某,正是利用公司数据管理系统的“漏洞”,在短短一个月内实施大规模窃取。如果企业能够建立预警机制——当员工异常大量下载文件时自动触发警报并限制操作,或许可以阻止悲剧发生。

第二,完善员工保密体系。 签订保密协议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做好“人员入职、在职、离职的全周期管理”:

1、入职时:对新员工带来的前雇主技术信息予以甄别,避免“带枪投靠”埋下侵权隐患。

2、在职时: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3、离职时:做好离职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办理工作交接,收回所有载体,必要时启动“冷却期”脱密管理。

第三,建立技术来源审查机制。 这是许多科技型企业的“盲区”。当从外部引进技术或招聘核心技术人员时,应当进行“技术尽职调查”,审查技术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的风险。深圳创世纪或许以为,只要不主动要求田某窃取资料,就可以“免责”。殊不知,司法实践中“应知而用”同样构成侵权。

(二)事中应对:诉讼与执行的博弈策略

如果侵权诉讼已经发生,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第一,诉讼阶段的评估与和解。 创世纪案一审判决赔偿1230万时,如果双方能够和解,或许不至于走到3.82亿这一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动态评估败诉风险,在适当时候通过和解控制损失。技术秘密案件进入二审后,改判率较高,且往往朝着不利于侵权人的方向改判,不可不察。

第二,执行前的主动履行与协商。 创世纪在收到二审判决后,曾与北京精雕“协商判决履行方案”。这是正确的做法,但协商需要诚意——不仅是分期付款的方案,更需要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如果能够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前达成履行方案,股权冻结完全可以避免。

第三,股权冻结后的自救措施。 一旦股权被冻结,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1、申请自行变价。 根据《股权执行规定》第十条,向法院申请自行变卖被冻结股权,用变现所得清偿债务。这需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取得其同意或证明变价款足以清偿债务。

2、提供替代担保。 如果能够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执行担保,可以申请解除股权冻结。担保物可以是货币、房产、有价证券等易于变现的财产。

3、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认为冻结金额明显超过债务数额,或者冻结的股权属于案外人财产,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三)事后修复:从危机中寻找转机

即使股权已被冻结,危机仍未结束。接下来的重点是:

第一,维护公司运营稳定。 股权冻结期间,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告知核心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恐慌性违约。

2、保持与银行等债权人的沟通,争取维持现有授信,避免发生“交叉违约”。

3、做好员工安抚工作,防止核心团队因担忧公司前景而流失。

第二,积极寻求债务重组。 3.82亿元的赔偿对任何企业都是沉重负担。在法院的主持下,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债务重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现金清偿+剩余债务的分期履行

2、以部分资产作价抵债

3、引入战略投资者承接债务并获得股权

第三,从股权冻结到价值重塑。 危机也是转机。股权冻结期间,企业可以利用这段“静默期”进行内部整顿:完善公司治理、优化资产结构、梳理技术来源、强化合规体系。当新的投资者进入时,一个治理规范、技术清晰的企业,其估值远高于一个管理混乱、侵权不断的企业。

六、结语:技术秘密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

创世纪案的启示,远不止于3.82亿元的赔偿和4亿元的股权冻结。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技术秘密是核心竞争力,也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源。一个员工的一次“顺手牵羊”,可能让企业陷入长达六年的诉讼泥潭;一个管理漏洞的一次疏忽,可能导致数亿元的赔偿;一个侥幸心理的一次决策,可能让子公司股权成为执行标的。

我在处理数百起股权案件的过程中,见证过太多类似创世纪的案例。那些曾经意气风发的企业家,在面对股权冻结通知书时的茫然与无助,至今历历在目。他们往往在事后才明白:技术秘密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关上的代价远超想象。

作为股权律师,我撰写此文的目的,不是要渲染危机,而是要帮助企业建立“防火墙”。技术秘密的保护,不是法律部门的“独角戏”,而是企业全员参与的“大合唱”。从董事会到车间,从研发到销售,每个人都应当成为商业秘密的守护者。

回到创世纪案,接下来的执行程序将如何演进?宜宾创世纪和浙江创世纪的股权最终将何去何从?北京精雕能否顺利获得3.82亿元赔偿?深圳创世纪能否通过自行变价等方式保住控制权?这些问题的答案,将随着案件的推进逐一揭晓。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在技术秘密侵权面前,侥幸心理是最大的敌人,合规意识是最强的护盾。

对于那些正在“窃取”与“被窃取”边缘徘徊的企业家,我希望创世纪案能成为一面镜子,照见风险,也照见出路。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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