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简言之,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来源:资产界
作者: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破产费用概述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简言之,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顾名思义,破产费用即为申请破产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为顺利开展破产相关活动而产生的费用。破产费用的实质是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二、破产费用的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债务人应当具有能够清偿破产费用的能力,才能使破产程序继续开展下去,否则当期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继续其他破产程序已无意义,就会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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