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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执行实务点滴积累

执被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有关著作权的执行要点

1、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以著作权出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多久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3、开发商卖房为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缴存的保证金,银行享有质权吗?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对应,未作日常结算,符合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

有关被执行人的执行要点

4、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仅请求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的,是否支持?

在其纳入失信名单的状态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不应予以支持。

5、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外地财产如何执行?

执被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发起股东为被执行人;如发起股东将股权转让,无论出资是否缴纳充足,均不应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申请重启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重启执行程序。 

8、债权人可以选择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另诉,债权人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如何?

执行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不得不经审查即要求债权人通过另诉解决。

9、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在此阶段,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是不是意味着其认可债权的真实存在?

即使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也并不意味其认可债权的真实存在,更不表明其认可执行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未提起异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

10、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其他债权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如何处理?

执行法院须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其所负全部债务进行审查。如无证据证明能够清偿的,应当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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