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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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并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解释四》 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司法干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会的内容[1]:“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为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那么,《公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后,股东利润分配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笔者就几种情形分析如下: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不能得到执行
如果公司不执行已经形成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时,此种情形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即股东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果公司仍然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不过,《公司法解释四》还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不合理
如果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不合理,或者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具体包括以下三种途径:
其一、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其二、撤销决议之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除了前述内容外,《公司法解释四》对撤销决议之诉给出了限制。即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对于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形成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公司法解释四》还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其三、决议不成立之诉
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公司法解释四》新增内容,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不能就利润分配事项形成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如何分配利润,这些事项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那么,如果公司始终无法做出利润分配相关决议,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其中条件较为苛刻,五年不分配利润,需要容忍的时间较长。
如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是否可以起诉解散公司?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4]2号】,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利润分配还有一些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注:
[1] 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7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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