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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集团收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根据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2日的公告,公司于10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集团”)2021年10月22日的公告,公司于10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涉在财务报告中嫌虚增货币资金,对永煤集团及时任高管进行公开谴责!

   2020年11月10日,永煤集团电发行的“20永煤SCP003”意外违约,在信用债券市场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永煤集团及相关中介机构相继收到了监管机构的处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此次纪律处分之前的2021年1月14日,交易商协会对永煤集团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

  永煤集团的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交易商协会予以严重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7个月。

  永煤集团债券违约之后,不止让永煤集团和河南能化被交易商协会的严厉处分,引发了交易商协会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1家评级机构(中诚信评级)、7家金融机构(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证券资管、东海基金、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原银行)的自律处分。这么大的自律处分力度在信用债券历史上绝无仅有,康美药业和康得新等影响较大的违约发行人也没有这个待遇。打开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页面,直接被永煤事件的相关机构自律处分情况刷屏。

  2020年以来华晨集团、永煤集团、紫光集团等部分高评级债券违约,评级机构未能起到提前预警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债券市场上对于评级机构预警作用的争议,对信用债券市场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作为自律监管机构,肯定是无法阻止债券发行人违约的。但是监管针对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一系列自律调查措施,不仅可以查清债券违约事件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答复;而且可以有效震慑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未来类似事件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的自律调查和处分措施,杜绝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侥幸心理,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债券民工”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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