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了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属全国首例。
作者:张王谧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了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属全国首例。
自今年年初以来,新冠疫情在国内外蔓延,由于其较高的传染性,各国都采取了一定的封锁措施来防止疫情的扩散。疫情防控卓有成效,大家的工作生活也相对趋于稳定,但由于各个口岸、各国海关的严格防守措施,参与国际贸易的主体很可能卷入违约、被违约的情况之中,国际、区域间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和我们的交易往来及商事活动更为密切,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数量也在逐步增加。那么在实务过程中,在内地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以下简称“香港裁决/判决”)有什么特殊要点吗?
执行前需要前置认可程序吗?
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裁决/判决,应当经过内地人民法院的认可程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香港裁决/判决在内地执行的解释性规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操作的具体程序规范,各地实务操作不一,有的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和执行申请后,作出对香港裁决或判决予以认可的裁定,申请执行人持执行法院的认可裁定申请立案执行;有的法院作出同意认可并立案执行的裁定,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我们也曾遇到法院未做出认可裁定直接对香港裁决/判决进行立案的案例,但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支持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撤销了执行立案,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对香港裁决/判决申请认可。
所以,建议申请执行人正式申请执行时,向执行法院同时提交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香港裁决/判决在内地执行必须申请认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在认可程序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判决安排”)明确规定,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内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止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裁决安排”)中,却没有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向执行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不被受理。
我们认为,这一阶段的保全存在实务上的客观需要,虽然香港仲裁裁决和香港判决适用不同的安排规定,但在申请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时,仍然可以尝试以香港判决的执行安排为依据,与具体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说服承办法官同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毕竟仲裁一裁终局,文书的确定性更强,而且香港仲裁的执行安排公布时间较早,相关规定并不完善。
当然,我们期待后续可以出台有关规定细化司法认可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切实保障香港裁决/判决债权人的利益。
不同币值汇率如何换算?
香港裁决/判决确定债务人的债权一般不以人民币为单位。各国各地区的汇率由于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不同的汇率针对小金额可能不会有很大差别,但案件的标的额越大,这一差价就越明显。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确定债务人用外币给付,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会在裁判文书中确定给付外币时,一并注明债务人于我国境内给付时应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果申请执行人希望将债权的计量单位换算成人民币,在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取哪一个时间点确定以人民币为单位的债权呢?
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上,由于提交香港裁决/判决司法认可的申请书时,需要对债权的金额进行说明和确认,形成在内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一般而言,应根据撰写书面材料的当天汇率进行换算。因此,在提交申请的时候,需要注意美元/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浮动变化的走向,如果是在汇率特别低的时间点进行认可和申请,可以将这部分的潜在损失向客户提前进行告知,以避免出现争议。
实际上,在汇率波动这一问题上,无论在哪个时间点进行折算,都可能存在比此时这一时间点更高的汇率。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法院进行司法实践的时候,不能回避汇率风险问题,而应当综合考虑汇率波动的影响,采用多元化的解决思路,坚持有利于债权人的考量标准,赋予债权人对汇率的选择权。
无论是在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立案后,还是执行回款时,都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不是所有案件都确定一个固定的时间点作为折算标准。
是否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利息?
在一般的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迟延履行利息是否适用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裁决/判决?
我们认为,迟延履行利息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和收取由我国民诉法的条文明确规定,与香港仲裁/判决的文本内容无关。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也就是说,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但在实务过程中,如果我们不在申请书中主动列明,法院可能会遗漏这一部分金额的计算,因此,为了让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应当向法院请求这一部分的金额,根据我们先前的经验,法院一般会支持申请执行人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
如何汇付执行款项?
跨境的资金来往操作手续繁琐,往往成为执行法院迅速汇付执行款的难题。在确有回款后,执行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地申请一个当地的银行账户以收取执行款项,即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NRA账户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不少基层法院的执行款专用账户并没有向NRA账户转账的功能,所以法院还有可能要求申请执行人指定法院付款的对象,委托其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收款。甚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付款。
结语
近日,国产的新冠灭活疫苗已经进入三期试验阶段,预计最快12月底上市,今年年底可以供应1亿剂,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如果疫情最终得到有效的控制,国际贸易也会稳步复苏,由疫情产生的违约国际贸易案件可能相对减少,但国际贸易总体量上升也会带来一定数量的国际贸易纠纷。
香港判决安排和香港裁决安排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们和香港地区的司法协作互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安排中也还存在很大的程序规定空白。
为了适应之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如果相关安排可以更加完善,将帮助我们执行律师解决香港裁决/判决在内地的执行实务问题,同时也会有利于营造一个良性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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