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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信托被判侵权,恐承担上亿赔偿

近日,对于陈某起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信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大业亨通、光大信托需赔偿原告陈某投资全部本金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 及该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作者:老万

来源:国朝说(ID:GuoChaoShuo123456)

这些年,由于信托具有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进行资产管理交易的制度优势,因此衍生出大量的信托通道业务。当产品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以“通道业务”作为免责的借口,拒绝赔偿,不过通道业务真能免除责任吗?

根据界面新闻报道,近日,对于陈某起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信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大业亨通、光大信托需赔偿原告陈某投资全部本金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以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该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光大信托只是一个通道,却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在信托史上还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判罚。 

据悉,大业亨通公司于2017年6月发起设立了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融资规模4亿元,募集资金投资于“光大信托·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受让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持有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600万股受限流通股股权收益权,并由工大高总对其转让的股权收益权按约回购,同时设定股票警戒线、平仓线等相关内容。 

2019年3月,产品到期后,未能兑付投资款及相关收益,大业亨通公司称融资方工大高总、工大高新涉嫌重大违规,且无力回购和支付回购价款,其中工大高总转让的股权收益权的股权6600万股,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非限售流通股1.04亿股也被质押给中信证券。 

投资人认为,大业亨通和光大信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没有尽到诚信合规、勤勉尽职的责任,故意放任财产损失,最终导致受托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的投资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一、大业亨通和光大信托作为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受让股权收益权的相关股票没有采取质押登记措施,造成该6600万限售流通股被多家法院先后冻结,致受托资产损失。 

二、大业亨通和光大信托不履行审慎管理义务,怠于行使合同及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放任工大高总一再失信违约、商业信誉严重丧失和履约能力严重恶化的极端状况,大业公司、信托公司毫不作为,直到工大高总完全无能力履行,坐视投资人的投资损失。 

1.自207年9月14日起,工大高新股价持续下跌,跌至约定的警戒线和平仓线,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大业公司、信托公司有权立即采取任何措施,可以避免损失,但大业公司、信托公司毫无作为,放任损失持续扩大。 

2.2017年3月16日和12月20日,工大高总两次将用于补仓的无限流通股设定限质押担保,大业亨通和信托公司向投资人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并且没有对此采取任何措施,造成无流通股可以补仓的现实漏洞,最终造成投资人损失。 

大业亨通在提供的推介材料和尽调报告中却称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1亿股流通股及6600万股限售股均未质押,限售股不得质押,流通股质押必须经过管理人同意,以保证预留充足流通股作为约定补仓准备。 

3.股票收益权对应的限售流通股被多家法院冻结,大业亨通和光大信托未采取任何措施。

近期,如之前上海某信托与吴某相关案件,原告胜诉几乎都选择了“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诉由,财产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诉,不拘于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具有合同,原告仅需就侵权四要件:1、违法性,2、过错,3、因果关系,4、损害结果进行证明。此类诉由具有一定穿透性,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比较大,也是在诉讼中目前投资人针对信托公司的大杀器。 

结合近期的诸多案例,信托公司被判担责的很多案件都是源于通道业务,因为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一般不会进行实质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及主动管理,很容易被认定为未能尽到信义义务,而存在违法性(违反信托法)、过错(未尽信义义务)。 

同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官在认定信义义务边界时,越来越倾向于具有一定扩张性,这点信托公司应当尤其注意,拿着牌照赚无风险的“通道费”时代已经过去了,存量项目的风险也需要自我承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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