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印章是对外行使管理人职责的法律身份标识
来源 | 资产界
作者 | 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刻制印章
管理人印章是对外行使管理人职责的法律身份标识。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管理人单位的函件、管理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具体以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为准),前往经公安机关审批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企业刻制管理人印章。
印章刻制完毕后,管理人工作成员凭身份证到印章店领取公章,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并备案。若由于管理人的过失导致印章丢失,管理人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领取新的刻章函并重新刻制印章和备案。
为维护管理人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人的工作顺利开展,公章的刻制、使用和销毁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公章的使用可以参考上一节中文书模板八:印章管理制度。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
二、开立账户
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具体材料需要联系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后确定)。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不能执行划转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扣划。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管理人银行账户由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应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时向人民法院汇报账户变动情况,大额支出应事先征询人民法院的意见。
一般管理人账户的有效期与管理人公章同步,期限为两年,在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前,管理人账户因银行管理需要办理续用申请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和银行申请延续使用管理人账户。
鉴于现法院受理了很多经执行程序执行不能已经无产可破的案件,经进行初步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接收,为了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和避免浪费时间精力,也可先不予开立账户。
【文书模板】
文书模板一:刻章申请书
刻章申请书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因现我所指派XXX同志到贵处重新刻制“XX公司管理人”公章一枚,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文书样式二:关于管理人印章信息的报告
关于管理人印章信息的报告
XX人民法院:
贵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号《决定书》,指定XX事务所担任管理人,XX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为便于有关工作的开展,已于20XX年XX月XX日刻制了管理人印章(见附件1),现就印章信息向贵院汇报并备案。
特此报告
XX公司管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1.管理人印模;
2.管理人联系方式:XXX,电话:***********
单位名称:XX事务所
地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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