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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刑事案件受害人另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伤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问题,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伤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问题,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残疾,劳动能力必然下降,生活成本增加,变相减少物质收入,故参加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应予赔偿。

【最高法公报案例】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尹某诉颜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2年,尹某与颜某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争执,颜某持刀将尹某捅成轻伤,颜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二、2014年,尹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颜某赔偿,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尹某主张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二、尹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理由】

一、关于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认为,颜某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对尹某来说是一种精神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不予支持。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

首先从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颜某故意伤害导致尹某遭受十级伤残,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故尹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受害人因纯粹民事侵权行为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诉求,却因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却赔偿更少,对受害人不公平。

最后,从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受害人因遭受残疾,必然造成劳动能力下降,生活成本增加,变相地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予以支持。

【律师小结】

一、司法实践中,除驾驶机动车犯罪以外,多数法院判决不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受害人或近亲属应有正确的心理预期。

笔者摘取本文公报案例,正是因为其在诸多法院判决中,少数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案例。在现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2021年施行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之前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索赔范围未做改变。

现行的规定,主要考虑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受害人矛盾不易化解,如果再行规定较高的赔偿,被告人不能给予相应或较高的赔偿时,势必会加大矛盾化解的难度。刑事诉讼中有能力的被告人能够利用和解、谅解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如果规定较高金额的赔偿,则抬高受害人或近亲属的预期,不利于矛盾化解。另一方面,判处刑罚加之赔偿,也不符合“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一般观念。

二、作为受害人或近亲属,应当把握刑事谅解机会,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于被告人不予主动赔偿的,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无需缴纳诉讼费,另行启动民事诉讼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诉讼费,或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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