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购买的信托产品,出现大面积暴雷,难以兑付的情况,普通投资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作者:郭韧律师团队
来源:房产金融法律服务(ID:guoren-lawyer)
近年来,信托作为最主要的非标资产之一,由于收益率数倍于银行普通理财产品,尽管投资门槛较其他的理财投资高了一大截(100万-300万起投),但由于信托牌照是国家严控发放的,投资人认为有政府背书,能相对安全的享受不菲的收益,一直是市场上高净值投资者的普遍选择之一。
但回首2020年至今,以往被视为“保本保息”的信托产品也开始频繁暴雷,2020年全年就已累计共发生300多起违约事件,涉及违约项目金额超过1600亿元,包括新时代信托、四川信托、华信信托、安信信托等公司均出现了大量信托产品集中违约事件。
01
协商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信托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
例: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计划因三峡全通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无法于预定到期日届满时获得足额兑付,因此将该项目延期三个月进行相关处置安排。
延期是目前资金池类信托暴雷最主要的处理方式,信托公司会主动配合投资者签订延期的相关协议,但是投资者切记仔细思考,多了解实际情况,观察下延期到底是流动性风险还是结构性风险。如若信托公司资金池已经彻底缺乏造血能力,那么同意信托公司的一味的延期也是饮鸠止渴,不解决根本问题。
02
要求信托公司行使抵押权
多数信托产品发布时,会向投资者披露融资方底层资产的详细情况,且存在较强的抵、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如果融资方不能按期偿还信托本金及其收益,也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来挽回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处置需要一定的过程,而法院进行司法处置有其自身的处置周期,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控制的,如果处置周期较长,有可能一年也未必能执行到相应的款项,信托投资者将面临长时间不能按期回收信托本金及收益所带来的风险和内心煎熬。另外,资产处置也存在处置结果不理想,投资者有最终遭受损失的可能。因此,采用这类方法前,评判信托公司是否能尽快完成项目资产处置的能力也至关重要。
03
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前两种方法,主要应用于信托产品本身并没有遭遇重大损失,而只是信托公司或融资方的现金流出现了难以预计的问题,导致一时半会没有现金可以对该信托产品进行偿付。如果信托公司并未公开底层资产,或公开底层资产仍然声称亏损严重,普通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很多投资者可能会疑惑,现在信托产品的“刚兑”不是已经被叫停了么?如果信托真的发生亏损,真的能通过起诉挽回损失么?
很明确的说,当然可以!
虽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投资者要学会自担风险,但落到实际信托产品上,信托公司仍然有对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进行审慎审核的义务。
《信托法》及《九民纪要》都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责及适当性义务:
(1) 对底层资产的尽职调查是否真实完善;
(2) 风控是否落实到位;
(3) 有无及时跟进融资方情况;
(4) 违约后,信托公司反应及处理是否及时、有效;
(5) 核实了解到的信托项目背景情况。
案例一:谭业峥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2018]京03民终13860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配清算义务、风险提示义务、及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本案中,中信信托与原告方签订的《信托协议》中,并未对受托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进行规定。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中信信托赔偿原告所受损失的50%。
案例二:王如云诉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2020]鲁01民终543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山东信托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对应具体的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另一类为对应具体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合同明确约定的受托人义务行为,如及时变现义务。信托合同约定:根据该约定,本案信托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最终判决山东国际信托承担原告全部损失且支付了近200万元信托收益。
实务中也有些案例,因为证据不足,最终败诉的,所以当投资者遭遇信托暴雷,应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团队帮助,在与信托公司的洽谈中,尽可能的收集证据,以便之后诉诸法律武器。
04
其他方式
除了起诉之外,个人投资者可以向银保监会、媒体进行投诉,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不让信托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倾轧。
要注意的是,很多投资者在遭遇了巨额损失之后,会选择进一些维权类的QQ或微信群。在群内大家分享下互相的损失、力往一处使是最好不过的,但是千万别在群情激愤下,选择一些不合法的维权手段,诸如聚众游行、打砸抢信托公司办公室等等,那有理也变成了无理,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律师建议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当面临兑付或不兑付的两难时,往往“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投资人的维权活动,应当在本质上促使利益的天平向兑付的倾斜。因此,投资人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多元化的合法、理性途径,采取更有效、更有利的维权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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