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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过程中提供隐性担保遭处罚

如果金融机构为其投资的资管产品提供隐性担保,实质上则未实现理财与自营业务的隔离。

作者:王平lawyer

2022年3月19日,山西银保监局对某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下发金额为1710万元的罚单。其中有一条违法违规事实涉及理财业务,即在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过程中提供隐性担保。

我们知道,理财产品打破刚兑,不得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同样,投资运作过程也不得提供隐性担保。

1.禁止提供隐性担保的法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2.不得提供隐性担保的主要考虑


那么,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是要确保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如果金融机构为其投资的资管产品提供隐性担保,实质上则未实现理财与自营业务的隔离。

其二是要确保打破刚兑,不得保本保收益。如果金融机构为其投资的资管产品提供隐性担保,实质上是通过担保确保理财所投资产无风险,亦是一种间接的保本保收益。

   综上,为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是监管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必须予以杜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园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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