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深夜,继当天傍晚央行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及三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再出重拳,集中印发了五份配套管理办法。
作者:李坤泽
来源:睿博恩重生笔记
这五份文件分别是:《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如果说傍晚的两份文件画出了“新模式的蓝图”,那这五份办法就是把蓝图变成了施工图。从开发到销售,从个人到企业,从住宅到商业,从新建到更新,房地产融资的全链条,被一次性重新定义。
开发贷款:一个项目一家银行一个账户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是五份文件中分量最重的一份,核心逻辑可以用三句话概括:以项目为中心、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
1.1 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只能有一家主办银行。办法明确,借款人申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的,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一家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单独发放或牵头以银团模式发放贷款。每个项目仅能确定一家主办银行。
项目存续期间,商品住房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
1.2 差异化期限:预售3-5年,现售5-7年。办法针对预售和现售两种销售模式,设置了差异化的贷款期限:
· 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 现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现售项目比预售项目多出2年的贷款期限,政策对现房销售的倾斜一目了然。
1.3 资金来源与用途的“三不”。办法明确,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城市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得跨城市使用。同时明确三大禁区:
· 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
· 不得用于项目分红;
· 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1.4 “白名单”机制衔接。办法与“白名单”机制相衔接,依据办法发放的贷款,对应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纳入“白名单”项目管理,让“白名单”政策惠及更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要求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单一项目风险,贷款审批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项目一视同仁。
个人住房贷款:“四十年”与“50%”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5号)由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它与傍晚出台的《意见》保持一致,核心调整集中在三个维度:
期限:30年变40年。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用时间换空间,月供压力下降,总利息增加,购房人有了更多选择。
收入偿债比:房贷≤50%,总债务≤60%。 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
发放时点:竣工备案后才放贷。 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能拿房、再还贷”从口号变成了制度。
商业贷款:从开发到运营的全周期覆盖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6号)将商业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购买和运营三个阶段,分别从贷款用途、期限、客户和项目准入、贷款管理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办法同样引入主办银行制和资金封闭管理。每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承贷物业运营或销售收入应当全部进入主办银行资金账户,优先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商业地产贷款同样只能用于本城市的商业地产项目,不得跨城市发放。商业地产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
城市更新贷款:“存量时代”的金融工具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由金融监管总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措施。在评估还款来源时,必须确保现金流足额覆盖贷款本息,不得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规划而放松贷款审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措施。
同时划出多条红线: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不得用于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事项。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明确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信托公司业务:为房地产信托立规矩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信托公司在房地产领域的展业边界。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以项目为中心,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业未上市股权。
信托公司不得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委托人的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调整业务结构、业务模式、分类归属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信托财产在扣除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费用后,应当全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严禁将信托财产收益归入固有财产。
三组文件的逻辑链条
把8月28日出台的所有文件放在一起看,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第一层:销售制度改革(住建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封顶才能预售,现房优先推行。解决的是“什么时候能卖”。
第二层:信贷制度改革(央行+金融监管总局)。40年房贷、“能拿房、再还贷”、主办银行制。解决的是“钱怎么借、怎么还”。
第三层:融资制度落地(金融监管总局)。五份配套办法。解决的是“谁出钱、怎么管、钱去哪”。
三层环环相扣。销售制度改了,信贷制度跟着改;信贷制度定了,融资制度落地执行。
制度的“系统性重构”
8月28日出台的所有文件,从开发贷款到个人房贷,从商业地产到城市更新,从银行贷款到信托业务,房地产融资的每一环,都被重新定义了一遍。
过去二十年的房地产金融逻辑是“高杠杆、快周转、期房销售、预售回款”。新政之后,开发商借钱更难了,但项目更安全了;银行放贷更谨慎了,但风险更低了;购房人等待更久了,但烂尾的风险更小了。
每一环都在变。变的方向只有一个:把过去二十年“先卖房、再建房”的逻辑,彻底扭转为“先建房、再卖房”。
制度的“系统性重构”已经完成。接下来的问题是:市场会怎么反应?开发商怎么适应?银行怎么执行?购房人怎么选择?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在文件里,在未来几年的市场里。
【睿博恩观点提炼】
· 五份配套办法: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五个办法集中落地,覆盖房地产融资全链条。
· 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全部资金纳入主办银行账户管理,银行从“放贷者”变为“监管者”。
· 差异化期限:预售项目开发贷款最长5年,现售项目最长7年,现售比预售多2年,政策倾斜明确。
· 个人房贷三调整:最长30年延至40年;月房贷支出≤收入50%、总债务≤收入60%;预售商品房竣工备案后才放贷。
· 城市更新贷款:专设品种,要求现金流覆盖本息、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 信托业务: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项目,严禁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严禁信托财产收益归入固有财产。
· 三层逻辑:销售制度改革(何时能卖)→信贷制度改革(钱怎么借)→融资制度落地(谁出钱、怎么管),系统性重构房地产基础制度。
风险提示: 本文基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住建部等官方公开文件及媒体报道整理,数据截至2026年8月28日。文中分析仅作政策解读与行业观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购房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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