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查封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无需征得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的同意,但应当告知其移送执行的情况。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
【日期】2020年
一、移送原则和条件
(一)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是否需要征得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的同意?
首先查封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无需征得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的同意,但应当告知其移送执行的情况。
(二)有关执行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商请移送执行的,是否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移送执行的启动,原则上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有关执行法院提出移送执行的书面申请;必要时,有关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
(三)查封不动产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在首先查封债权之前但在其他优先债权之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四)首先查封债权系优先受偿债权,受偿顺位在后的其他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五)首先查封债权系普通债权,其他普通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六)在哪些情形下,首先查封法院可以不予移送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查封法院可以不予移送执行:
(1)首先查封系保全查封,且查封不动产属于争议标的物的;
(2)查封不动产尚在执行异议审查或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的;
(3)查封不动产涉及刑事案件执行,尚在协调处理中的;
(4)首先查封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移送处分的情形。
(七)首先查封法院因无益拍卖、当事人和解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等特殊原因而不宜处置查封不动产,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有关执行法院未商请移送执行的,首先查封法院能否将查封不动产直接移送给有关执行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法院负有处置查封不动产的职责,其他有关执行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在有关执行法院未商请移送执行的情况下,首先查封法院不应主动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二、移送期限和方式
(八)首先查封法院对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查封不动产的,移送期限如何确定?
首先查封法院认为符合移送执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首先查封法院认为不符合移送执行条件或存在不予移送执行情形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函复商请法院,书面说明不予移送的理由。
(九)首先查封法院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的,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手续?
首先查封法院涉及的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申请执行的,商请移送法院应与首先查封法院的审理部门联系,由其办理移送执行手续。如审理部门在收到商请移送函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可联系首先查封法院的执行部门出面协商,首先查封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为了做到全程留痕,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原则上采用线上方式进行,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市内委托系统,以委托送达的形式送达商请移送函、复函等相关材料。但存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采用线下方式移送执行。
三、移送范围和内容
(十一)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移送权限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将对不动产的续封、变价、分配和解封等权限一并移送给商请移送的执行法院。但距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继续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对查封不动产进行续封、变价、分配、解封以及提出异议等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十二)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明确将查封不动产的续封、变价、分配、解封等权限移送商请法院处理;
(2)有关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情况,包括首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案号(保全案件的案号)、执行标的额(保全标的额)、查封期限等;
(3)有关查封不动产的调查、评估和剩余债权等情况;
(4)首先查封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5)其他必要的案件情况。
(十三)首先查封法院所依据的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的有关报告(以下称“有关报告”)在移送执行后,受移送法院能否继续使用?
首先查封法院应将有关报告一并移交给受移送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在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继续使用的,无需另行启动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
(2)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受移送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不动产的处置参考价,但首先查封法院在移送执行前已将有关报告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有关报告尚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四、移送后办理期限与财产分配
(十四)受移送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处置不动产?
受移送法院应自收到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否则首先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受移送法院退回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权。
受移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等情形无法继续处置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将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权及时退回给首先查封法院,说明退回理由并通知当事人。
(十五)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后如何进行分配?
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后,由受移送法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五、移送争议解决
(十六) 首先查封法院与有关执行法院在移送执行中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查封法院与有关执行法院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予以协调处理:
(1)首先查封法院收到商请移送函后逾期未回函的;
(2)商请移送执行法院认为首先查封法院不予移送无正当理由的;
(3)受移送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置且未退回处置权的;
(4)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
六、其他
(十七)本解答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本解答适用于上海法院之间首先查封不动产的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的财产系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解答进行移送执行。
最高院:首封移交处置权的规定!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6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此复。
【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日期】2018年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轮候查封,当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时,一旦首先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或由于执行标的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相差悬殊而不予处置查封的财产,就会导致轮候查封的多个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为推动首先查封法院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度,提高执行效率,现就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我省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查封财产正在司法审查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首先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
二、首先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不予回函的,视为同意移送处置权。
三、首先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不予回函或对移送处置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收到报告后统一编立“执协”号案件,并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移送处置权的,以书面函责令首查封法院限期出具同意移送处置函。
首先查封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责令移送函后,应当在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轮候查封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出具移送执行函的,上级法院可以裁定将首先查封案件指定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全案指定首先查封法院执行:
(一)轮候查封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先查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二)轮候查封法院已将该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处置完毕的;
(三)其他符合全案移送情形的。
五、各中院应切实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依法行使执行监督权。要加强对查封财产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案件的管理,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筛查该类案件,加强督促检查。首先查封和轮候查封法院均在同一中院辖区的,中院应主动协调处置权移送事宜;首先查封法院和轮候查封法院不在同一中院辖区的,可以自行协商移送处置权或报请省法院决定移送处置权。
六、本《意见》下发后,各级法院应对超过180天未结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属于首先查封法院的,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程序,逾期不启动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依据本《意见》第三、四条规定处理。
七、长期未结案件中,无抵押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案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先查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经首先查封法院确认,首先查封财产确无余值可以分配;
(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先查封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的。
八、首先查封为财产保全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下简称保全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因执行处置财产需要,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审判部门移送处置权,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审判部门原则上应当同意进行处置。
移送处置的财产变价后,首先查封债权数额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依法预留相应份额。
九、其他规定:
(一)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查封有效的起止日期,并应附最后一次查封或续封手续的复印件。
(二)移送处置权后,续行查封由受移送法院负责。但距离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三)轮候查封法院应在收到同意移送执行函后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
(四)财产变价后,首先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取得处置权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由取得处置权的法院负责主持参与分配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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