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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规|陈健民曾语晗: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理解与适用

轻则行政处罚,禁止市场准入;重则涉及刑事处罚,万千努力一朝幻灭。

作者:陈健民、曾语晗

来源:金融法律服务(ID:jamiefaith)

题记

最近几年,涉及上市公司、金融证券案件频发。轻则行政处罚,禁止市场准入;重则涉及刑事处罚,万千努力一朝幻灭。而随着国家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金融证券市场开放力度加大、以及未来对标欧美金融证券市场的需要,国家对于规范金融证券市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尺度也在逐步调整,曾经一些虽已立法但很少适用的“僵尸罪名”亦有逐渐复苏的迹象。

陈健民律师于2015年便计划将涉及金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合规及其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逐一整理解读分析,却一直因各种原因未能成文。自2019年12月起,陈健民律师团队将启动并实施该计划,希望通过对一些典型性案例的分析,对金融证券市场合规及上市公司风控起到一定“揭开面纱”作用。

吸入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缩略语表

01 相关法律法规

02 立法目的

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金融业,伴生有大量的金融犯罪行为,其中,背信类犯罪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犯罪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利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稳定。鉴于金融类背信行为广泛而严重的危害性和相应刑法规制的缺失,我国及时增补金融类行为的犯罪有其必要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立法者规制金融市场的有力武器。

03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且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不纳入账户中,将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仍将资金用于个人牟利。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及储户的合法权益。

(四)客体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本罪中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4 与其它罪名的区别

05 司法判例

(一)金某案

(二)汤某某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法律服务”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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