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0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及重要监管事件汇编
作者:西政财富
来源:西政资本(ID:xizheng_ziben)
2020年下半年,地产监管阀口越收越紧,未来房地产企业融资将何去何从?在地产与金融行业风云变幻的2016至2020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的发展轨迹如何,未来的监管政策的走向如何?为了厘清这些问题,笔者特对近五年的地产金融行业相关监管政策的发展脉络与趋势进行整体梳理,以便给同业人士提供业务操作参考。本文并未列示全部重大事件及政策,更多内容望关注我们的朋友进一步补充、交流。
一、2016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及重要监管事件
2015年1月,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的房主体,从原来限于上市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意味着公司债券对上市和未上市的企业都开放,房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的大门也同时放开。此外,在债券类型、发行程序方面也进一步放宽。新的公司债既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监会简化其核准程序。随即2015年下半年开始,房企发行的一般公司债引来爆发期。
2015年11月10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2月2日,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明确要求私募管理人登记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管理人登记难度加大。此文发布后,一些有意打造金控平台的地产公司陆续将私募基金公司设在了体系之外。
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普遍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2016年4月15日,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及合规要求,对基金的募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6年5月13日,证监会出台《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主要对证监会就当时特定类型资产(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权、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中中央财政补贴部分、PPP项目等)能否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进行回复,并就单一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债权进行资产证券化需关注要点进行提示。
2016年6月13日,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会资管“八条底线”:禁止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产品托管;禁止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等。对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地产行业亦带来一定影响。
2016年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新八条底线”:禁止保本保收益、限制杠杆比、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要求穿透核查、明确投顾要求等,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彻底改变资管格局,融资产品逐步受到监管。
2016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方案》,大幅提高了房企发债的准入门槛和相关要求。对房地产行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支持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1]及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原则上限定于:(1)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3)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报告期内存在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未按规定整改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并通过5项综合指标评价将放弃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严格限制资金用途,原则上仅应用于房建开发,不能作为土地款等其他用途。10月《关于实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分类监管的函》系对该监管方案的落实。
2016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17家银行就楼市调控召开会议——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强化住房信贷管理,控制好相关贷款风险,收缩土地贷款。
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取消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
201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召开2016年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要求加强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银行理财参考银行自营贷款投资来进行监管;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严禁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通过产品嵌套给房地产项目或企业提供非标融资,以便规避监管。
201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穿透核查,首次明确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要求地方银监局严格执行落实“穿透”原则,禁止同业、资管计划进入房地产。
2016年10月28日,《关于实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分类监管的函》——对房企发债实施分类管理,收紧发行公司债的口径。要求准入门槛为主体评级 AA 及以上,且满足四个条件:(1)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3)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省级(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2016年11月,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房地产企业原则上遵循收入标准,以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房地产业务收入中来自普通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和其他地产收入占房地产业务总收入比例最大的一项,确认其房地产细分类型。
2016年11月4日,《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对理财资金和同业资金监管,在资金用途上,不得投向热点城市普通住宅;不得投向四证不全、资本金不到位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得置换用来拿地的股东借款;不得投向流动资金贷款。并且,禁止多层嵌套,严格穿透底层资产。
2016年11月11日,《关于企业债券审核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意见》——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企业债融资一刀切禁止。要求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用途,不准用于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性住房项目。
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2016年12月,《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粤银监发[2016]98号)——加强对理财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管理,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2016年12月,证监会窗口指导暂停了以房地产购房尾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6年12月2日,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基金子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体系,对现有业务分类处理,过渡期由12个月最长延长至18个月。基金子公司专户“万能通道”落幕。
二、2017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及重要监管事件
2017年2月13日,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限制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债权投资,限制所有地产项目的债权融资用于缴纳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或者支付首付贷。
2017年3月至4月,银监会集中发文——理财、同业、代销以及嵌套、杠杆等受到强监管的影响,4月份开始出现了很多银行的委外赎回现象,并造成了银行表外、通道融资业务的急剧收缩,地产融资业务更是首当其冲。
2017年5月8日,政治局再次召开会议以落实国家金融安全工作,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各大交易所都做出明确部署——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的全面检查。
2017年5月12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7]14号)——要求在“理财登记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至此各银行都在大力整顿和收缩融资业务。
2017年5月19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及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事件处罚时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强调不得让渡管理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2017年5月下旬,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重点检查信托公司“是否通过股债结合、合伙制企业投资、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模式变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规避监管要求,或协助其他机构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股+债”项目中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股权或债权,是否存在房地产企业以股东借款充当劣后受益人的情况,是否以归还股东借款名义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此波检查直接导致地产信托渠道融资进入速冻状态。
2017年7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稳会”)获批。
2017年8月4日,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其中,(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前述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2017年10月18日-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2017年11月17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刚性兑付、资金池操作、融资杠杆与嵌套(资管产品仅允许一层嵌套)、产品分级等今后将受到严格规制。
2017年12月1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作出具体规范。针对现金贷行业存在的三大顽疾:畸高利率、多头借贷、暴力催收进行规范,各类交易所及P2P网贷平台向现金贷“输血”被禁,变相的首付贷、消费贷、众筹买房、包销基金等地产融资产品受到了封堵。
2017年12月2日,中基协洪磊会长在第四届私募投资基金峰会讲话提到“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明股实债等产品备案从监管上再次被限制。
2017年12月7日,外管局《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对于银行办理内保外贷过程中的展业要求通过发文形式予以了明确,要求银行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境外资金用途和交易背景、第一还款来源和履约倾向性、反担保品来源等方面加强审核。
2017年12月11日,《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明确无资质的网络小贷即是“取缔类机构”,应立即责令停业,排查和整治重点包括严格管理审批权限、排查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管理和表内外融资情况、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等。
2017年12月,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私募管理人登记的要求,私募管理人登记要求更为严格。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到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该通知的发布,对于以往主要以银行系通道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影响较大,大大挤压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也最终将银行对地产进行表外、通道类融资的常规路径进行了封堵。
三、2018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及重要监管事件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对作为委贷资金的资金种类及资金用途做了明确的限制,“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均不得作为发放委贷的资金——该办法颁布后,银行委贷业务大量限缩,以往募集资金借用银行委贷通道试图向地产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最终落幕,亦封堵了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
2018年1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强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严防“名股实债”,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此后险资进入地产亦将遇到较大的障碍。
2018年1月12日,中基协在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再次强调私募基金本质系“投资”,而投资则不应是借贷。《备案须知》以列举的方式指明底层资产涉及“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均不属于私募基金,其代表性产品即基金产品直接受让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小额贷款公司对第三方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保理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此外,《备案须知》以2018年2月12日为截止日,明确2月12日之后在审及新增底层资产涉及借贷性质的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产品均不予备案。私募非标投资进一步受限。
2018年1月16日,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项下出现提示:“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暂不办理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QDLP等试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申请基本暂停。
2018年1月13日晚,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的整治重点,银监会将继续推进金融体系内部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的监管思路和相应措施,并明确“一案三查、上追两级”,切实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整治力度,坚定整治决心。
2018年1月19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为掩盖不良贷款,通过编造虚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空壳企业授信775亿,换取相关企业出资承担不良贷款。四川银监局依法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罚款4.62亿元;对分行原行长、2副行长、1部门负责人和1支行行长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警告及罚款,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1月23日,中基协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提及了类REITs产品设计中普遍采用私募基金构建“股+债”结构实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底层标的物业的控制,并确认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主要针对类REITs产品可设置不超过债资比2:1的股加债结构。
2018年1月26日,中基协转载《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但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2018年1月26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规范险资运用,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等。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或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等。
2018年1月29日,上海银监局《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对投向房地产行业的并购贷款进行严控。此次通知对象为上海的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并购贷款投向,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并购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土地并购或拥有土地的项目公司股权并购的,应按照穿透原则管理,拟并购土地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项下的土地应当完成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25%以上——该文具有风向标的作用,江浙沪的金融机构受到该政策的波及。
2018年1月至3月,广东、深圳、上海、福建、四川、山西、宁夏,大连、陕西、江西等地区的证监局陆续发布通知,启动辖区内私募基金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私募机构应接不暇。
2018年2月9日,证监会私募部向各地证监局发送《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对象、内容与时间安排。其中,集团化/跨区/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管理非标债权的;存在风险线索的三类私募机构纳入重点检查对象范围,正式的现场检查将在2018.3.1-6.15期间进行。
2018年2月至3月,银行卡开发贷。
2018年3月,以五大行为首的认房认贷政策及“三价合一”措施——以惠州为例,惠州国有五大行全面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即便此前购房的贷款已经还清,但依然按照二套房进行资格认定。另以深圳为例,地税对二手房交易的“三价合一”提供上门查账“服务”,由此导致二手房交易受影响。
2018年3月起,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分别宣布成立资管子公司。银行系资管子公司未来将根据资管新规监管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转型,专业化经营与风险隔离,进一步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撤销目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两家合并成一家,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4月3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明确了依托互联网渠道发行销售各类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原则上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2018年4月17日,央行宣布从2018年4月2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同日,上述银行将各自按照“先借先还”的顺序,使用降准释放的资金偿还其所借央行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2018年4月21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8年母基金百人论坛上详细阐明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联系与区别,鼓励私募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债权和收益权的积极作用,私募基金可以做着两类投资,但必须要有度,而且不能偏离私募基金本质。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
2018年4月25日,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文)——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助力盘活住房租赁存量资产。明确开展住房租赁ABS的基本条件、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完善住房租赁ABS的工作程序、加强住房租赁ABS监管,并且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未来所有的资管产品将受制于统一的监管标准,按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进行监管。禁止多层嵌套和规范通道业务,明确了穿透式监管,规范适当性标准不一致、未实现第三方托管、刚性兑付、资金池等问题。
2018年5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证协发[2018]102号)——明确提出将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以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纳入负面清单范围。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但三类机构的具体监管主体仍然是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8年5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在外债发行主体上,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在资金用途上,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本次通知对金融机构、城投、房企外债发行产生较大影响。
2018年5月,中基协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明确因6个月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是自律处罚性措施,相关机构若仍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强调合格投资者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出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至此,私募买卖壳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2018年5月31日,《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文)——继4月份《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以来又一关于租赁住房的重磅文件。从项目和SPV两个方面入手,分别设定了具体条件,对于险资投资住房租赁市场进行规范。另外强调了严格审查资金支付及对价取得等事项,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所投资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改造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2018年6月24日,央行定向降准,此次定向降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相关银行要建立台账,逐笔详细记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实施情况,按季报送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二是同时下调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机构使用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
2018年6月,阜兴爆雷,私募托管越发艰难,行业爆雷事件频发。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资管产品的估值方法以及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等。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义专业投资者、首次对私募FOF进行定义、对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界定,并不局限于债权类;明确产品销售起点及产品成立起点;禁止投顾做通道,明确投顾准入要求等。
2018年7月,阜兴事件后,多家私募机构爆雷,各大托管机构升级托管准入门槛,基金产品发行一定程度上受限,加剧了融资难度。
2018年8月,P2P平台频繁爆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汇总分析当前网贷风险形势及前期应对工作情况,研究拟订下一步风险应对举措,依法打击转移资金、跑路等恶性退出行为;监测资金流向,管控高管人员,引导问题机构良性退出;依法缉捕外逃人员,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2018年8月,全国P2P网贷整治办向各省市网贷整治办下发了《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附有108条检查项目问题清单——通知从规范运营、合规宣传、加强P2P平台主动管理职能、备案相关问题等做出了规定。
2018年8月,基金业协会暂停双基金管理人模式,AMBERS系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不一致的,应提交与GP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乙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对信托通道业务“区别对待”,未来对于财产权信托的界定可以大体上分为一般的财产权信托和ABS交易中的财产权信托,前者将适用资管新规的要求。对通道业务进行差异化处理,放开部分合规通道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对过渡期进行安排,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但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的信托产品;突出存量产品整改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引导信托公司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等;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2018年8月29日,中基协下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登记的条件以及发行资产配置类基金产品的要求。至此,未来我国将出现4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即私募股权/创投类管理人、私募证券管理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8年8月,全国P2P整治办向各省市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共108条),全国范围内的P2P合规检查正式开展,强调P2P平台回归到信息中介本职中来,加强P2P平台主动管理职能,发挥交易撮合职能。核查内容包括禁止自融、严查资金池、加强对“内部人”的监管、禁止类资管业务、明确持牌代销;核查宣传合规问题;禁止违规担保;专项借贷资金等需在商业银行存管,保障信息安全等。
2018年9月20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基协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完成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若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将会被纳入异常经营程序。
2018年9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6号)——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降低了理财产品销售的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等。
2018年10月7日,央行表示,从2018年10月1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当日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降准所释放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10月15日到期的约45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这部分MLF当日不再续做。除去此部分,降准还可再释放增量资金约7500亿元。
2018年10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做好当前金融工作,应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平衡,聚焦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寻求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和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三者的平衡。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定》,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5号)——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2018年10月26日,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系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18年10月26日,中基协再次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此次要求自查范围更广,若管理人未能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将被纳入异常经营。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3月31日。
2018年11月19日,发改委发文《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等。
2018年11月20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其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对私募基金进行命名工作。
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各家商业银行纷纷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
2018年12月7日,中基协在AMBERS系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新增对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中止办理情形、重大事项变更相关要求等部分,并对申请机构的总体性要求、基本设施和条件、内控管理、高管及从业人员、法律意见书、不予登记以及完成登记后私募管理人持续运营管理等细化。
2018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018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主要规范个别管理人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
四、2019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及重要监管事件
2019年1月4日,央行决定,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流动性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其中,2019年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同时,2019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这样安排能够基本对冲今年春节前由于现金投放造成的流动性波动,有利于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2019年1月23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基协下发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11号)——要求相关管理人限期开展21项内容深度自查,否则将被协会纳入异常程序处理。
2019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建设兵团办公厅下发《关于三年攻坚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整办函〔2019〕35号),在2018年11月下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的基础上,提出方向性、原则性更加明确的发展要求。
2019年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合计八章四十四条,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稳步推进结构性去杠杆,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改革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改革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2019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召开,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要细化“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落实举措,注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办法稳需求,坚持结构性去杠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会议要求“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
2019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1. 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属领域作出明确限定,要求仅具有垄断性质或政策鼓励类行业及领域的原始权益人融资,限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类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2. 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强化对基础资产运营成本覆盖情况的考量;3. 明确专项计划存续年限要求,合理预估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水平,严格控制融资规模;4. 明确要求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及时全额归集,并充分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
2019年5月17号,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23号文”):禁止信托公司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以及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2019年6月13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的开幕致辞中表示:必须正视一些地方房地产金融化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城市的住户部门杠杆率急速攀升,相当大比例的居民家庭负债率达到难以持续的水平。更严重的是,新增储蓄资源一半左右投入到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业过度融资,不仅挤占其他产业信贷资源,也容易助长房地产的投资投机行为,使其泡沫化问题更趋严重……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历史证明,凡是过度依赖房地产实现和维持经济繁荣的国家,最终都要付出沉重代价,凡是靠盲目投资投机房地产来理财的居民和企业,最终都会发现其实很不划算”。
2019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此举系严控备案登记。
2019年6月19日,银保监会办公室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放松了信托与保险合作对信托公司的准入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2019年7月4日,多家信托公司收到银监窗口指导,要求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1)有的被要求“自觉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2)有的被要求“三季末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不得超过二季末”;(3)个别公司被要求“全面暂停地产信托业务”。
2019年7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不得变相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等。
2019年7月6日,银保监会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包括中融信托、中航信托、江苏省国际信托、万向信托、兴业信托、交银国际信托、光大信托、五矿信托、百瑞信托、国通信托等十家)开展了约谈警示。要求这些信托公司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总要求。第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现行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第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与自身资本实力、资产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第三,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稳健发展;第四,控制业务增速,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和增速控制在合理水平;第五,提高受托管理能力,积极优化房地产信托服务方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
约谈指示内容包括:
1. 今年房地产信托规模不得超过6月末的规模;
2. 已备案项目不影响发行及成立,未备案项目一律暂停;
3. 符合432的通道类业务也算房地产项目,全部暂停(“4”是指该项目在信托项目发行时需要保证至少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是该地产类项目的总资金中必须至少有30%的资金来自于融资方;“2”是该地产类项目的融资方至少拥有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的开发资质);
4. 地产公司并购类也算房地产项目,也受窗口指导影响,全部暂停;
5. 城市更新类旧改项目暂时不受此次窗口指导影响。
2019年7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 )要求“一、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重申外债资金的用途。
2019年7月9日,银保监会办公室向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等。
2019年7月10日,部分地区银保监局召集辖区内信托公司开会,进一步对地产信托融资提出要求:
1. 要求信托公司地产信托业务事前报告,监管部门将进行逐笔审核;
2. 仅接受符合“四三二”条件且交易结构为贷款模式的业务报告;
3. 对于因合规原因被退回事前报告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将严肃追究合规审查责任。
2019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2019年7月10日转载文章表示“监管部门已向部分房地产贷款较多、增长较快的银行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控制房地产贷款额度,但对各家银行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 。
2019年7月11日,光大信托发布紧急通知称“截止今日12点,暂停所有房地产类项目募集(包括直销和代销)。12点后已募集的此类项目全部退款”。国投泰康信托被传全面暂停房地产信托项目募集。同日,光大信托发文辟谣,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余额管控,优化结构,平滑运作。坚持房住不炒,重点支持与政策导向一致的住房保障项目。同日,国投泰康信托发文表示公司将继续依法合规地开展信托业务。
2019年7月20日,『信托百佬汇』发布了一条消息,监管部门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统一放行标准已经确定:即日起,监管仅同意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报备(包括预登记/重新申请预登记/补充预登记):
其一,项目公司本身具有不低于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其二,项目公司不具有二级资质,但直接控股股东(须持有项目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不含50%))具有不低于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不再适用:“项目公司不具有二级资质,若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系全线条100%控股,仅允许向上穿透至第二层级(即项目公司爷爷层级)控股股东具有不低于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标准。
2019年7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提出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2019年7月26日,有消息称,旧改、城市更新项目视同房地产项目处理,产品报备同样受23号文的限制,也即城市更新类项目信托融资凉凉(不过市面上仍有信托公司在操作)。
2019年7月29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结构调整优化座谈会。会议强调“三是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适度增长,严禁消费贷款违规用于购房,加强对银行理财、委托贷款等渠道流入房地产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存在高杠杆经营的大型房企的融资行为的监管和风险提示,合理管控企业有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
2019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要求,要紧紧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会议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72号),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9年8月2日,人民银行召开2019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强调“……紧紧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下大力气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工作,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资金管控”。
2019年8月,银保监会日前向各银保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辽宁、广西、海南、宁夏除外)下发《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9〕64号):去通道:加大存量信托通道业务压缩力度,原则上到期必须清算,不得展期或续作。控地产:按月监测房地产信托业务变化情况,及时釆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査,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等多种措施,坚决遏制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风险过度积累的势头。优化结构:督促辖内信托机构调整固有业务结构,确保固有资产保持充分流动性和安全性,不得以短期滚动负债的方式变相加杠杆经营,切实增强风险防御能力。
2019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银行机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157号):决定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每个城市抽查不少于3家银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6月份全国70城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结合参加房地产“一城一策”试点重点城市名单,本次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呼和浩特、沈阳、长春、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徐州、杭州、合肥、福州、济南、郑州、洛阳、武汉、襄阳、长沙、广州、重庆、成都、贵阳、昆明、大理、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32个城市。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重点城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检查的具体银行机构。各银保监局可选择房地产信贷规模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风险较为突出的机构、与融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合作较多的机构、与交易火爆楼盘合作密切的机构等。各银保监局检查银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2019年8月,有消息称,银保监会通知所有(信托)暂停通道业务。据了解,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收到通知,并暂停相关业务。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部署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实际利率水平明显降低和解决“融资难”问题。会议指出,要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在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由各报价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方式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报价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发布,为银行新发放贷款提供定价参考,带动贷款实际利率水平进一步降低。
2018年8月17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新的LPR报价方式将于8月20日起正式施行,20日起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发,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2019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明确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相关事宜。
2019年8月,一些报道表示,近期银行开发贷批贷速度有所下降,甚至有国有大行开发贷几乎是零投放,并在压缩余额,房地产企业融资持续收紧。
2018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部署有关工作。
2019年9月2日,根据21世纪财经相关报道:9月2日,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备通知》”),要求辖内信托公司定期报告两项业务的新增、到期和存量规模;明确新增单笔业务对机构整体业务规模的影响;适度严格开展符合信托本源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9年9月3日,郭树清主席在银保监会系统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讲话中指出,会党委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部分交叉金融产品流入房地产领域,以及车险市场乱象等问题果断采取监管措施,做到立查立改、即知即改。聚焦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多措并举化解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倾向,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精准施策加大力度做好“六稳”工作;确定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的措施,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
2019年9月6日,根据财联社报道,北京银保监局连开6张罚单,其中4张针对的问题涉及房地产,包括两家银行和两家信托机构(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四单处罚案例都是针对常规的典型违规业务做的行政处罚,集中在土地款融资、四证不齐、首付贷、土储融资、二级开发资质。很多创新或灰色地带的房企融资如置换股东借款、并购贷款、上下游融资及建筑企业融资穿透检查、应收账款融资并未下手。
2019年9月6日,“普降+定向”释放9000亿流动性。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全面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在此之外,为促进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再额外对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10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注重定向调控,兼顾内外平衡,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2019年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 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正在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取消相应行政许可项目;今后,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进行登记即可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便利性将再次大幅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也将更好、更广泛地被国际市场接受。以下系外汇局网站新闻全文相关内容。
2019年9月11日,在银保监会通气会上,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肖远企11日在银保监会通气会上表示,调整信贷结构是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房地产过度融资不好,社会资金都进入一个行业,对整个经济均衡发展不利。从优化信贷结构的角度来说,对于银行而言,要按照银行经营的规则,该提资本提资本,授信集中度要遵循标准。监管部门没有控制房地产企业贷款增量,银行对房地产行业授信要遵循国家房地产调控规则,同时要遵循监管规则。过去有银行与房企合谋,通过表外资金,违规绕道“输血”房地产,监管部门压降的主要是这些资产。
2019年9月1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称,为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于2019年9月起对深圳市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2019年9月18日,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019年9月,银保监会对各银保监局及各类银行下发《关于开展银行机构不合理抽贷、断贷专项检查的通知》对银行不合理抽贷、断贷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涉及是否通过完善授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同时,通知对不得抽贷、断贷企业的条件设定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9月20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2019年9月28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销售合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等。
2019年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报告指出:普惠金融发展成效显著,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获得感明显增强。《报告》总结梳理了普惠金融体制机制、产品服务、资本市场融资、信用信息体系、担保增信体系、差异化监管、货币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等9个方面的举措。
2019年9月29日,中基协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531号),要求部分私募机构开展自查工作,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将被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在自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此次自查内容也和以往有所区别,18项自查要求中新增了不少内容,比如债券投资、私募未备案、逾期且未正常清算产品等内容。
2019年10月11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此外,证监会11日发布消息,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有关主体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2019年10月12日,央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若要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同时满足:①等分化、可交易;②信息披露充分;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⑤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等五项条件,并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认定规则》将市场上之前认定较为模糊的、被视作“非非标”的债权资产,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等,明确划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列。
2019年10月17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围绕“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与私募股权机构代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会议指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将采取四项举措促进行业发展,包括逐步出清“伪私募”、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建立分类备案机制、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等。证监会强调,要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规律,一是坚持行业定位,逐步出清“伪私募”;二是坚持刀刃向内,切实改进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坚持差异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四是坚持发挥合力,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等四个方面助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
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通知》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明确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受限,《通知》明确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 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 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 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 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知发送后,大部分主要从事短拆、过桥、前融等无资质直接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金控平台以及一些国企等都已全线暂停业务。目前主要通过明股实债、委托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或银行放款、金交所收益权或股交所可转债产品、AMC通道等完成放款。
2019年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通知》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认定标准以及适用 “资管新规”的意见;适度放开嵌套限制。该两类基金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2019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通知》内容,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此外,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试点先在河北省启动开展,各项业务平稳推进后,适时在浙江省、深圳市开展。
2019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向浦东新区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浦东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注册地位于浦东新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材料加盖公章的PDF彩色扫描件以及附件材料电子文件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报送至指定邮箱。
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加强风险防范有机结合。会议提出以下三项要求:1、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25%降至20%。对补短板的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最多可降低资本金最低比例5个百分点。2、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地方政府可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3、严格规范管理,强化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合规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筹措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批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立足于司法审判,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2019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LPR一年期和五年期均较上期降低5BP。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比上次降低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80%,比上次降低5个基点。(备注:10月21日,LPR一年期为4.20%,五年期LPR为4.85%)。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4.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2019年11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引导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提出新增业务五个“不得”:一是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二是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接受或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三是不得多层嵌套;四是不得通过同业非标投资隐匿不良资产;五是无法穿透的产品或项目到期不得续做。
2019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宣布,于近期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清单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明确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即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拟增加非标35%的限制。即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3)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4)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5)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6)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配套细则。
2019年11月22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五点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以及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2019年11月26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19年三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持续下降,金额为21.99万亿元,较二季度末下降5376.90亿元,环比下降2.39%。截至三季度末,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余额为2.78万亿元,较二季度减少1480.67亿元,环比下降5.05%,这是自2015年四季度以来,新增规模首次环比出现负增长。
2019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行动方案(2019-2025年)》,行动方案全文共三个部分,127项具体任务。
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显示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面积35.8万平方公里)。以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盐城、泰州,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台州,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滁州、池州、宣城27个城市为中心区(面积22.5万平方公里),辐射带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2日,《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将于2020年2月14日向投资者正式上线定向披露功能模块。
2019年12月10日至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因城施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13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各方责任,稳妥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监管,坚决清理整顿各类假创新、伪创新。分类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完善房地产融资统计和监测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持续推进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高发势头”。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019年12月17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再次到住建部调研,谈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时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成绩来之不易。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是对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贡献。”强调,当前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定力,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要坚持因城施策,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完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做好重点区域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广东多地放松限购:2019年12月13日,广州南沙区政府官网挂出《关于进一步便利人才及港澳居民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本科以上购买首套住房不受户籍、社保、个税限制。2019年12月17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申领指南(修订版)》,放开申报对象在社保缴纳、学历学位等方面的制约。这是继广州南沙后,近日广州第二个地区放宽人才购房政策。2019年12月20日,继广州花都和南沙面向人才放开限购后,黄埔区发布《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通知》,对在该区的购房资格做了新规定。除了广州外,11月以来,包括深圳、佛山、深汕合作区、中山、江门等在内的不少广东省地区,在人才购房政策以及房地产政策上均有所宽松,或放宽人才购房限制,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或调整普宅标准。
2019年12月,深圳市住建局取消商务公寓“只租不售”利好城市更新项目和公寓回迁。该政策将很大程度上利好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除了项目的价值和销售预期的提升,最主要的是解决了公寓回迁的问题,大大提高了项目开发的经济效益。取消商务公寓“只租不售”不意味放松调控,只增加商品房供应、稳定供求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供给侧改革、稳定商品房价格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深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11日,长沙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通知》明确,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其中商品房成本构成共包括8项,分别是楼面地价、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利润指的是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提取应以前款成本构成中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通知》要求,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
2019年12月23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称 “新版《备案须知》”),新版《备案须知》在2018年12月版的备案须知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进行了完善性规定。具体内容可参见西政资本公众号2019年12月25日的推文“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后私募基金何去何从?”
2019年12月26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法》的原则性规定和要求。
五、2020年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及重要监管事件
2020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定、监管指标、看管治理、司法责任及附则等,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2020年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银行保险业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坚决抑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严厉查处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贷款增速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今年将坚决落实“房住不炒”要求,严格执行授信集中度等监管规则,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持续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黄洪表示,银保监会今年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点工作有以下9个方面:
一是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压实各方责任,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和政策指导。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与处置机制。
二是继续拆解影子银行,大力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防止死灰复燃。
三是加强资产质量监管,持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
四是坚决落实“房住不炒”要求,严格执行授信集中度等监管规则,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持续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
五是对违法违规搭建的金融集团,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改革重组。
六是深入推进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做好存量资产处置、停业机构退出和机构转型工作。加大互联网保险规范力度。
七是继续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八是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压力测试,完善应对预案,稳定市场预期。
九是进一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科技运用,加快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队伍,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2020年2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纷纷出台楼市稳定政策。
2020年2月16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求是》杂志发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大力提质增效》一文称: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深入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动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
2020年2月17日,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孔鹏在解读1月房价数据,并提出”1月份,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房地产市场保持总体平稳态势”。
2020年2月17日晚间,针对日前央行将放松银行房地产信贷考核的传闻,央行有关负责人予以否认,并强调央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调控机制,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2月19日,央行公布 2019 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继续提出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房地产金融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2020年2月2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指出,“2020年要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同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一份对中信银行的处罚信息公开表,针对中信银行19项涉及房地产的违规融资事项,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合计20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22日,央行副行长刘国强在接受《金融时报》专访时表示,LPR下行基本上不影响个人房贷利率,房住不炒仍然是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导方向。
2020年3月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暨电视电话会,会议强调,金融部门要按照“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抓落实”的工作思路,把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抓实抓细。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注重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释放LPR改革潜力。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要求。
2020年3月7日,海南省对外宣布,自3月7日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与此同时,全省限购政策进一步加码,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禁止购买2套(不含)以上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
2020年3月16日,国新办举行2020年1-2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盛勇对房地产和投资问题做出了回应,并强调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没有改变,这几年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稳地价、稳预期、稳房价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具体到房地产的发展政策上,还是要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政策。
2020年3月17日,针对近期部分地方出现的房贷政策调整一事,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表示:目前房贷政策整体没有变化,个别地方和银行作出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调整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只要保持在总体房贷政策的范围内,每个地方都可以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进行调整。目前来看,地方和银行的房贷政策调整都没有突破总体政策要求。
2020年3月2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于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将坚决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促进房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配合地方政府稳妥处置地方隐性债务问题。
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公开透露,下一步将研究出台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改革措施。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消息,AMC控股公司的方案已经成型,原本计划在2020年两会前后推进,但受新冠疫情影响,两会延期,导致相关工作或有推迟。这一改革思路大概率是在传统四大国有AMC公司之上成立控股公司,级别可能为副部级单位,由此来完善相关金融国资的分级管理,并将财政部和四大AMC相对风险隔离。目前AMC控股公司的相关领导班子还未最终确定。
2020年3月,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信托公司传达2020年信托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点:
1. 继续压降信托通道业务,按照资管新规过渡期整改要求,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计划;
2. 持续整治影子银行乱象,要坚决清理非标资金池,持续压缩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业务,制定融资类信托压缩计划;
3. 继续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管控,原则上2020年各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资产余额不得高于2019年末存量规模。
另有消息表示,监管部门已对今年的压降规模有初步计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2020年3月20日,中基协会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对于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协会将同步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此前,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版)》(下称“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过渡期至2020年4月1日,即4月1日后按照新版《备案须知》进行相关产品备案。
2020年3月31日,协会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配套AMBERS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要求对于成立日在2020年4月1日以后(含本日)的私募投资基金,严格按照《须知》要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管理工作,持续合规运作,避免因违规扩募等情形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展业。
2020年3月25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正式亮相,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信息披露与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总体一致;明确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1. 募集与代销方面: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接受自行销售以及代销;2.非标投资: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3.投资范围:可投范围扩大至ABS、公募以及其他非标,未明确禁止投资信托计划;4.发行程序:注册或登记,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2020年4月9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清整办函〔2020〕30号)在市场上流传。该文件提及“停止为房地产、类金融、异地企业以及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主体发行可转债,现有存量确保到期兑付”;可转债发行人要求为股份公司等。房企通过区域股交所作为通道放款的路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020年4月9日,《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土地要素方面,着力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一是灵活产业用地方式,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完善产业用地政策,推动不同产业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二是灵活土地计划指标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部署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推动惠民生扩内需;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指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今年各地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比去年增加一倍,重点是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区。各地要统筹负责,按照居民意愿,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的机制,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政府专项债给予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
2020年4月14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备案便利措施》推出四项私募基金备案便利措施,以促进私募基金更好支持实体经济、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一是放宽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的时点。将4月1日以后提交备案的基金放宽到4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才必须适用《备案须知》。二是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各类基金信息填报和披露均有不同程度延期,对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基金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不做强制审计要求。三是取消关联交易底层估值证明、部分托管银行说明函等资料,对备案系统填报字段进行系统提示和校验,提高办理效率。四是持续为抗“疫”基金、扶贫基金、纾困基金等提供绿色通道,打通投融资堵点。
2020年4月1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建房产〔2020〕1号),明确了:一、延长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二、延长城市更新项目原有地价测算规定适用期限。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允许各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要求实施主体申请人以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监管资金)”。四、加快商品房供应。“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以申请预售”。五、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整体而言,土地款缴交截至时间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单位未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缴交土地价款的,不做为违约行为,不继受利息和滞纳金,土地价款按原约定执行并可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缴交。六、促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速提效。
2020年4月20日,人民银行深圳中支货币信贷处《关于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的紧急自查通知》发布,要求深圳市各商业银行就今年以来新发放的房抵经营贷(含借款人为企业或个人)情况立即开展自查。该通知发出来后,各银行表示已经开始启动严查机制。
2020年4月22日,深圳相关部门组织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热点舆情的通气会。深圳官方负责人,对媒体反应的近期部分住宅小区二手房价格过高,涨幅过大及部分项目“捂盘惜售”、“恶意加价”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并重申了深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调控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限购、限价、限贷、限售、限户型等五限调控措施。
2020年4月22日,深圳五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房抵贷买房调查情况。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应:目前深圳市区两级贷款贴息项目均未进入资金发放阶段,不存在网传贷款贴息资金进入房市的情形。深圳市住建局回应:一季度房价略有上升(一季度新房价格上涨1.0%,二手房上涨2.8%),今年将新开工商品房上千万平米,并将采取五大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坚持房住不炒,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松动,严格落实限购、限价、限贷、限售、限户型五限政策,严控严管炒楼现象。”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整治行动,严查虚假宣传 。深圳银保监局:要求辖内银行提高政治站位,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未发现刚注册企业即申请经营贷的情况。
2020年4月23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上海房地产信贷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上海房地产信贷运行情况,就近期房地产信贷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对下一阶段上海房地产信贷工作进行部署。会议强调,近年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调控原则,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指导上海各商业银行有效抑制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取得较好效果。会议要求,下一阶段,各商业银行要继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二是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严禁以房产作为风险抵押,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等形式变相突破信贷政策要求,违规向购房者提供资金,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张学凡在深圳本地“民心桥”节目中回应了近期深圳楼市的一些热点问题,并对之前市民反映部分楼盘存在“喝茶费”、“捂盘惜售”、“恶意加价”等问题,首次公布了“捂盘惜售”相关的最新处罚结果,表示已暂停该项目开发商在深所有项目网签。“一个楼盘分三次销售,给老百姓释放每次秒光的信号,对这种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表示目前已经对该项目开发商采取包括限制其所有在深项目网签等限制政策,并将其捂盘惜售的违法违规材料移交给相关部门。
对于房价上涨,政府已准备了很多经济手段,“比如在交易环节,对高价房采取少杠杆、高利率、高税收等手段,与普通住房差别化;在持有环节,我们接下来也可以考虑房地产税的问题。这些都是在我们的考虑政策里,只不过是根据市场的情况,什么时候出的问题。”表示,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在供给侧加大供应,而目前的调控主要是从需求侧,从2016年深圳出台“深八条”以来,调控政策一直没有放松,而且还在不断打补丁。(北京3月7日,深圳疫情来袭之后的第一个线下开盘项目“招商蛇口的湾玺项目”线下开盘。该项目位于蛇口太子湾,备案名称为云玺大厦,首批推出的70套房源号称一次售罄,接着又在3月13日、4月5日接连推出新房源,市场消息都指向售罄。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显示,太子湾云玺大厦(即:招太子湾湾玺)除了33套备案房源,其他192套房源全部显示“分局锁定”。根据官方对此状态的解释,指房屋处于限制状态或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售房系统被管理局锁定)。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明确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回归典当本源。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严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其中,为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办法》一是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二是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三是限制期限错配。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四是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
2020年5月11日,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2020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通知指出,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目前设定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对公账户管理起点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起点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大额现金管理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从现金流通的角度,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服务与管理措施,以此来适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通环境和降低全社会管理成本。二是合理设立大额现金管理的金额起点,使绝大部分日常经济活动单笔现金使用量在金额起点以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三是分析、引导、规范管理并重,采取银行存取、交易收付和收入申报以及现金出入境等环节相关措施,大力营造减少不合理使用现金的社会氛围,优化现金服务,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4个方面30条意见。
2020年5月21日-5月22日全国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相继召开,5月22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我们没有提出全年经济增速具体目标,主要因为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不确定性很大,我国发展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
住房政策方面:“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健全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带动作用,培育产业、增加就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便民设施,让城市更宜业宜居。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促进人才流动,培育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
区域发展方面:“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继续推动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发展海洋经济。实施好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支持保就业、保民生、保运转,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强调“……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压实各方责任,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和政策指导;二是大力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防止死灰复燃;三是持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四是坚决落实“房住不炒”要求,持续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五是对违法违规搭建的金融集团,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改革重组;六是深入推进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加大互联网保险规范力度;七是继续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八是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九是进一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科技运用,加快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2020年5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过程监管为特征的贸易投资规则基本构建,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2020年6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银保监会强调“将继续大力推进已出台政策落地,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拓展金融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支持外资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鼓励中外资金融机构在产品、股权、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合作……”。“持之以恒整治影子银行。建立全覆盖的统计监测体系,重点加强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监测分析,做好风险缓释。突出规范交叉金融产品,要做到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边界清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风险隔离、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经营、储蓄产品与投资产品泾渭分明,推动建设更加规范、有序、透明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产品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出清。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坚决取缔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机构,不断加大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力度”。
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此外,该《办法》对客户集中度亦提出了监管要求。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大量空壳公司将面临市场清退。
2020年6月18日,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2020)开幕,中国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2020)”发表视频演讲中表示,中国十分珍惜常规状态的货币财政政策,不会搞大水漫灌,更不会搞赤字货币化和负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发言指出,今年以来,金融部门向企业让利主要包括三块:一是通过降低利率让利;二是通过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推动让利;三是银行减少收费让利。
2020年6月18日,坊间盛传“监管要求暂停融资类信托”。多家信托公司日前收到来自银保监会信托部的窗口指导,明确各家公司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的具体规模:“监管部门按照各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所占据行业总量比例,下达具体指令。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规模为基础,各自压降比例在20%左右,每一家都有具体压降数值”。另外,监管部门此番同步下达各家信托公司需要压降的金融同业通道规模数据以及风险处置规模数据。“年初是监管部门让信托公司上报压缩计划和目标,此次是直接下达指令,是绝对值,而且是由银保监会信托部统一下达至各个公司”。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要求,各家信托公司2020年需要压降35%左右的金融同业通道规模,同样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规模数据为基础,每一家有具体压降数值。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等。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2020年6月24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2020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点,持续深入开展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业务经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
第一,2020年银行间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房住不炒”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第二,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1. 保险机构:宏观政策执行层面,通过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违规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2. 信托机构:宏观政策执行层面,未严格执行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政策,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储备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以向开发商上下游企业、关联方或施工方发放贷款等名义将资金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规避房地产信托贷款相关监管要求;对委托方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不严,为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便利;人为调整房地产业务分类、规避合规要求或规模管控要求;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此外,对于信托公司检查还强调了以各类“明股实债”、收(受)益权或其他“伪创新”规避监管规定;通过信托受益权流转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直接或变相新增“多层嵌套”业务;变相突破创新业务资格要求开展创新业务;其他通过“伪创新”进行监管套利或隐匿风险的行为等。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宏观政策执行层面,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2020年6月,银保监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重点是要求信托公司加大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和化解工作,其次对压降信托通道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再次为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违法违规严重、投向不合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体现了银保监会党委巩固乱象治理成果的决心。坚持“去通道”目标不变,继续压缩信托通道业务,逐步压缩违法违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巩固信托业乱象治理成果,引导信托公司加快业务模式变革。
另外,该负责人表示,监管政策不会一刀切停止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而是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促使其优化业务结构,直至信托公司能够依靠本源业务支撑其经营发展。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更多由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强的信托公司开展,保证受托履职到位,业务风险可控,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在该负责人看来,广义的融资类信托既包括通道类融资信托业务,也包括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融资信托业务,需要重点压降的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借助信托通道开展监管套利、规避政策限制的融资类业务;二是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将自身作为“信用中介”,风险实质由信托公司承担,违法违规开展的融资类业务。
2020年6月24日,为深入了解重点区域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进展和试点项目准备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发改委投资司陆续召开了长三角、京津冀,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广西、湖南、重庆等重点地区视频会议。发改部门要找准职责定位,把握好试点项目的依法合规性;靓女先嫁,选择优质项目参加试点;重视基础设施项目的公益属性,促进项目持续健康运营;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协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202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28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管理框架等,旨在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中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2020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工作目标为“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此外,还明确了简历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推动居民出资参与,加大中央资金补助,支持地方发行专项债、运营主体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
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为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深圳即日执行新调控政策。其中,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对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非户籍居民家庭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仍然继续严格执行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相关规定……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7月16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表示,对于兜底函监管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违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以任何形式的保底、刚兑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一旦查实信托公司有类似违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同时,金融机构投资信托产品时,如果接受兜底函也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也应该给予惩处;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人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2020年7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2018年,广东省选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5座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目前不少城市都在尝试通过推广共有产权住房,从而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早在2014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等6座城市被确定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共有产权住房针对刚需加大供给,购房者与政府共有产权,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资金压力,满足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并从政策设置上剔除了投资属性,符合“房住不炒”的要求。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解答,进一步明确购房资格要求,其中断缴及少儿医保等将不具购房资格,并将追溯3年内离婚记录,本次细则出台,修补了近日新政的潜在漏洞。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在房地产方面明确: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落实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坚持租购同权,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土地改革层面,要严格执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充分保障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在金融方面,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场外配资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措施。
2020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形势,安排下半年重点任务。会议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做实利润、提足拨备、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立足国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争取战略主动,做好长期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充分准备。
2020年7月20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明确(1)破解“钉子户”难题,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2)旧住宅区满20年方可申报更新;(3)原地产权置换补偿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4)开发商不得擅自进驻旧住宅区征集旧改意愿。
2020年7月2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0年第1期(总第1期)》,在该文件中集中通报私募基金销售环节存在的公开宣传推介、向不特定对象募资和误导欺骗社会公众等三大方面典型问题。明确各私募机构应坚守私募姓“私”底线,确保基金销售这一源头环节依法合规。此前在2020年6月10日,深圳证监局首次公布辖区131家重大违法违规私募机构名单。其中,13家私募机构涉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已依法被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20年7月23日凌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楼市新政,涵盖土地出让、优先购房、完善限购等九项具体措施,包括收紧土地市场调控,土地出让执行“限房价、竞地价”; 加大住宅用地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宅向户籍无房家庭倾斜比例不低于30%;完善限购:离婚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规范“万人摇”项目,开发商需制定针对性销售方案,现场公示的选房结果需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同步;规范装修行为,保证装修标准与价格相符等。此外,有分析表示,此次新政带来的信号意义非常强,这意味着在中央“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期调控目标下,上半年市场有过热征兆的城市将陆续出台强力打压的政策。
2020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724房地产座谈会)。会议在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部署下一阶段房地产重点工作。要坚持从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及时科学精准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时刻绷紧房地产调控这根弦,坚定不移推进落实好长效机制……要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稳住存量、严控增量,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要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着力解决城市新市民和年轻人住房问题。此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沈阳、成都、宁波、长沙等10个城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2020年7月29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下称“细则”)。此次出台的细则,对购房者关心的在途房产交易、落户时间认定、离异人士购房套数计算、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等购房者关注的几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在途房产交易方面, 7月15日之前交易的,不受新政影响,以合同录入时间、定金、转账POS单、资金监管相关凭证为准等。落户时间认定方面, 7月15日前已申请落户、并正进行房产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社保3年的影响;落户未满3年,但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社保,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另外,细则中对断缴社保下购房做出了人性化的规定,细则提出,购房之日前3年,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购房不受影响;疫情期间社保断缴,3个月内补缴不受影响;而退休人士购房,只需提供退休前社保证明即可购房,其中,深户需缴满3年,非深户需缴满5年。离异人士购房方面,离异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拥有住房套数按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豪宅税认定标准方面, 7月15日之前的交易,“豪宅税”按照原标准征收。
202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着眼长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施步伐。要以新型城镇化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7月31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称,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此外,过渡期延长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2020年7月3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优先支持京津冀、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南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试点)项目,不包括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1. 仓储物流项目;2.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4.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5. 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6. 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7.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2020年7月3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商务公寓审批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新的商务公寓审批,鼓励已批商务公寓项目转为可售型人才房。
通知提到,商务公寓早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商务办公区配套的作用。近年来,商务公寓呈现出明显的类住宅化倾向,已偏离“服务商务人士”“短期住宿”的目的,深圳全市范围内将停止新的商务公寓项目的规划和审批,这一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市的实际管理需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深圳将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保障市民安居需求,(一)适当提高居住用地比例;(二)鼓励已批商务公寓项目转为可售型人才房。
202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要求,2020年下半年,人民银行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持总量适度、合理增长,着力稳企业保就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加快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一)是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切实抓好已出台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见效;(二)是守住底线,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三)是坚定不移推动金融业稳妥有序开放;(四)是不断深化金融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五)是继续做好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工作。
2020年8月5日,新闻联播在系列报道《权威访谈·乘势而上 奋勇前进》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进行了专访,表示下半年,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在投资方面,重点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两新一重”建设,加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交通能源等领域补短板力度,实施城市更新,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020年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0年第二季度)》明确“下一步,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3日,在《全力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发展 牢牢守住风险底线——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一文中,郭树清主席在采访中表示“当前,经济尚未全面恢复,疫情仍有较大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存在一定时滞,预计有相当规模贷款的风险会延后暴露,未来不良贷款上升压力较大。对此,我们密切关注,提早谋划,积极应对”。
根据央行的规定,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各商业银行将进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目前有更多的存量贷款购房者倾向于将已有放贷转换成LPR定价。2020年8月12日,工农中建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定价方式。同时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相关渠道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截至2020年8月,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几十家银行被银保监会和各地银保监局开罚单。今年第二季度,银保监会就开出了9张罚单。其中,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涉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等案由被银保监会开出777.22万元的巨额罚单。南京银行因“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等10余项原因被江苏银保监局开出610万元罚单……同时,监管部门也多次警示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楼市风险。
上海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浦发银行因涉及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等12项违法违规,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100万元。
具体来看,在2013年至2019年,该行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实: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为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违规提供担保;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未尽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查未尽职;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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