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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你不想错过的六大基础要点

根据提出的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可分为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未提出申请或者法院对该申请未经审理,则都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许雯婷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小丁真是运气不好,摊上了小当这一个老赖,三年前的一笔账,是判也判了,催也催了,可苦于没有线索,执行法官们也无能为力。好在多方打听下,小丁得到“线人”通报——小当还有一处房产可以执行。兴奋的小丁立马向法院报告了这一线索,申请执行这套房产,可谁知半路出了一号人物——小叮当“此路是我开,此房是我买,我这就去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你俩给我等着!”这可苦了小丁,到手的鸭子飞了,可这小叮当到底是哪个“程咬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是什么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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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一种诉讼类型,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文件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实体审查方面都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提出的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可分为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者指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用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异议之诉,也是本文将详细介绍的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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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基本条件

  •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作为前置程序的要求,案外人首先要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该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若未提出申请或者法院对该申请未经审理,则都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审理不成立,裁定驳回

从正面角度来分析,法院审理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才为案外人下一步提起异议之诉提供契机。而从反面角度分析,若法院审理该异议成立,由于执行不解决实体纠纷,对该执行标的的归属无法在这一阶段解决,只能中止执行程序。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条件——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 情形一:

    法院判决执行小当的是房屋,而小叮当提出异议的也正是房屋,此时争议标的相同。

  • 解读:

    由于法院已经对房屋的权属做出了判决,小叮当的异议等于宣告了先前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的可能,此时需要启动的是审判监督程序,即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该房屋上存在的争议问题。那么相应的申请再审的期限就为6个月,并需要案外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 情形二:

    法院判决执行小当的是钱,而小当没有钱,只有不动产——房屋,法院因而选择拍卖该房屋,此时小叮当提出异议的就与法院判决的标的不同。

  • 解读:

    法院判决的是钱,而实际执行的是房屋,钱和房屋不属于同一物,小叮当提出异议的就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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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

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可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小叮当要告的不是“强占”自己房产的小当,而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小丁。至于小当在异议之诉中要扮演什么角色,则取决于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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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此处的执行法院,是指具体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院。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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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民诉法举证的大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执行异议之诉(此处泛指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两种异议)这一特别程序中,则更细化为都由案外人自身来证明其异议足以对该争议标的有排除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基本不用再证明相应事实。具体规定可见《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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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收取

对于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异议之诉案件,以当事人请求排除或许可执行的标的物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作为计算案件受理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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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九民纪要》第十一章“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条文的大幅修改,各地法院执行异议《白皮书》的出台,都在释放一个信号:案外人救济问题已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特别是在借名买房、隐名持股等情况下,学习并了解案外实际权利人如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排除执行将对维护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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