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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单笔公告?

民法典出台前,上市公告担保的通常做法是公告未来一定期限内对某一个主体的担保额度,通常不会就单笔发生的担保行为进行再次公告。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近期多个金融机构朋友问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否需要就该项担保单笔进行公告?民法典出台前,上市公告担保的通常做法是公告未来一定期限内对某一个主体的担保额度,通常不会就单笔发生的担保行为进行再次公告。这种公告最高额度的形式,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对公众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为某一个主体担保,公告仅仅知晓发生的最高限额,实际的担保发生金额并不得而知,因而对公司财务的判断也会存在偏差。

其二、对于放款金融的机构而言,虽然通过查询征信确认担保额度,但是由于征信报告更新的滞后性,其放款的担保是否在额度内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公告最高额度的模式,无论是对于公众投资者还是对于金融机构,都不利于做决策。但是,由于此前法规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并未进行详细规范,加之部分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比较强势,从而形成了仅公告担保额度的操作惯例。

一、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披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九条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公告担保事项,该项担保方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担保事项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及信息详尽程度,并未明确。

二、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披露的规定

就交易上市规则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除了深交所及上交所要求披露担保的详细相信信息外,其他市场的关于担保的披露并无明确的披露内容要求。详情如下:

上市规则

关于担保披露的要求

相关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

1、担保属于应当披露的事项。

2、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方基本信息、交易协议主要内容(金额等)等详细信息。

第9.1/9.13/9.14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

提供担保应当披露。

第3.2.7条/7.1.1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4号)

1、提供担保应当披露。

2、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方基本信息、交易协议主要内容(金额等)等详细信息。

第9.1/9.14/9.15/9.16条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

提供担保应当披露。

第7.1.1/7.1.14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

提供担保应当披露。

第3.1.13/7.1.1条

   综上,债权人出于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的考虑,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时候,应当审慎考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要求。回到开篇的问题,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是否需要就该项担保单笔进行公告?从严谨角度来看,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最好要求上市公司公告该笔担保的详细情况,即单笔进行公告。唯有如此,才有利于日后权利的主张。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园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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