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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背景下的信托通道业务未必真“通畅”

近期,监管部门根据资管新规相继出台了银行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细则。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近日,网传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过渡期信托监管通知”),该通知首次正面规定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但是,该通知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依然延续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规定,作为事务管理类业务的开展前提,即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对此,业界纷纷认为,过渡期信托监管通知让原本堵塞的信托通道业务通畅了,但笔者并不认为如此乐观,通道业务未必就此完全通畅,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近年持续不断的金融严监管及资管新规的出台,各信托公司,尤其银行系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受到大幅压缩。受影响于金融严监管,原本可以通过包括通道业务在内的各种融资渠道获得稳定融资的企业逐步断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少地区和行业纷纷爆发债务违约事件。本次释放通道业务,说明两点,其一是监管对信托降通道规模的成果已经认可,其二则是为了遏制缓解金融强监管带来的不断恶化债务违约局面。

其次,过渡期信托监管通知,仅仅是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的函件,并非银保监会发文,如果其与上位法相违背的话,其可执行性仍然遭受质疑。

第三,过渡期信托监管通知允许开展通道业务的前提仍然是符合资管新规及55号文。众所周知,通道业务大多都是为了规避监管规定而存在,在资管新规及55号文前提下,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拟新开展的通道业务很难做到符合监管要求。

另外,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资管新规。这其实是防止信托公司对财产权信托进行扩大解释,比如把货币作为财产权,以规避资金信托所面临的资管新规所带来的重重限制。换言之,对于信托部而言,财产权应是除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果借助财产权规避资金信托相关规定,包括开展通道业务,也是不允许的。

近期,监管部门根据资管新规相继出台了银行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细则。本次过渡期信托监管通知的出台,是否相当于信托业务操作细则的出台?笔者并不这么认为。不过过渡期信托监管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将延缓信托业务细则的出台,但是,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细则就此胎死腹中,毕竟信托业务诸多事项还没有明确,比如合格投资者制度及公私募的定性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园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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