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些角度看,零售信贷行业的融资和房地产行业有相似之处,即“行业机构的项目融资比主体融资发展得更为充分”。。
作者:一段棉线
来源:一段棉线的投资思考(ID:yiduanmianxian)
行业融资模式完整图谱
从某些角度看,零售信贷行业的融资和房地产行业有相似之处,即“行业机构的项目融资比主体融资发展得更为充分”。这个行业中的经营主体更像是一架架不断使用资金作原料制造新资产的机器。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投入到这个行业,目的不是造新机器,而是为了促使机器更多更好的制造出新产品——可供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房地产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在各个阶段将资金注入到封闭管理的项目公司中,获取不同风险等级的回报。行业在20多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表外代开发、共同开发、杠杆融资等等不同形态的融资模式;在零售信贷行业则对应了助贷或联合贷、投资平层产品、投资结构化产品等等投融资模式。而和房地产行业不同的是,零售信贷行业占用的金融资源并未达到“不管不行”的规模,行业监管强度仍然较小,因此各种业务模式的灵活性较高、设立各类SPV的合规门槛较低。
融资体系的建立健全是推动零售信贷行业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并不是所有机构都有如下图一样完整的融资体系,每家机构在各自资源禀赋和路径依赖的约束下,通常只会选择部分路径开展业务。
零售信贷资产是在特定借贷场景里生成的,这些借贷场景可能是网上消费分期、线上信贷广告点击、电话营销导入、线下传单导流等。借款人在特定借贷场景中生成信贷需求后,这一需求连同借款/借款人信息就被导入了“资金路由”。这个“资金路由”并非经营实体,而是一个逻辑上的概念。资金路由的主要功能是结合信贷需求的风险/定价特征,将需求流量“分发”到合适的融资路径中去,以达到经营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资金路由对信贷需求流量进行合理分发后,后端不同融资路径就开始了自己的工作。从会计意义上看,需求最终生成的资产可以分为“表内”(资产生成在体系内某个法人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上)和“表外”(资产生成在体系外的法人主体/非法人实体内);而从风险承担角度看,最终生成的资产又可以分为实际承担信用风险和不承担信用风险两种。由于不存在“表内不承担信用风险”的融资模式,因此零售信贷资产的融资体系可以用上图三个虚线框内的业务模式体现。
三种不同融资路径下的主要模式大体如下。
通过体系内作为非金融企业的小贷公司,或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发放全部或部分(针对联合贷)贷款。在不同主体下的贷款可以通过叫做”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或”银登结构化“等不同名字的证券化产品进行再融资。
零售信贷机构作为流量方和实际风险管理方,仅出具少量平层资金(针对联合贷)或不出具资金(针对助贷),让合作贷款机构出具大部分或全额资金发放贷款的业务模式。在这种业务模式下,零售信贷机构通常完全不承担信用风险,仅从实收利息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资产服务费用。但在基于新产品线或新开展业务的强势资金方合作中,零售信贷机构也可能安排一定担保措施。
零售信贷经营机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通过实际控制表外募集资金并搭建的资金信托对借款人发放贷款(俗称”放款池“)。为给前手募集资金提供退出渠道,后端会通过另一个资金信托(俗称”承接池“)不断从”放款池“中采购资产并支付现金对价。
特别的,放款池资金如为机构自有资金,则和表内融资模式没有本质差异,通常适用于体系内没有法人型贷款主体(如消金公司、小贷公司等)或相应主体受到严格监管、使用受限的情形。
”承接池“可以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再融资。但对于部分资产生产能力极强的经营机构,由于ABS/ABN无法全额满足”承接池“的再融资需求,也会有部分”承接池“以信托产品的形式直接向投资机构或高净值客户销售完成融资。
”实际承担信用风险“体现在对卖出的产品化资产(如ABS/ABN/信托产品等)承担隐性兑付义务上。这种义务通常是由于持续发行人在”多次博弈“框架下需要维护自身良好兑付记录造成的,具体操作手段可以是调整折价率、非现处置、清仓回购等。但即便合同中没有”权利型“条款进行约定,持续发行人通常也会尽量通过各类可行手段维系投资品质量达标。
笔者对一些常见问题的理解
零售信贷行业主体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应该囊括所有实际承担信用风险、赚取超额收益的资产及负债。也就是说,针对会计处理上处于表外,但实际抽走超额收益并承担隐含还款义务的各类SPV均应该被视为真实资产负债表的组成部分。反过来看,在衡量会计意义上全体系合并资产负债表真实盈利能力时,应合理扣除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带来的收益贡献。
这和房地产行业开展表外融资的逻辑是有不少相似之处的。而和房地产行业不同的是,零售信贷行业的经营主体往往在体系内设立了大量公司法人,在没有强监管要求的背景下,可以非常灵活的将成本和收入在不同法人实体内进行调拨。因此单看特定主体(如小贷公司、承担资产服务机构的特定SPC等)的单体财务报表几乎不能得出任何有助于判断经营主体盈利能力或风险水平的结论。
2、零售信贷经营主体收入科目的经济实质是什么?
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前几年里,各家机构往往会将大量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收入通过“服务费”科目实现。但从经济实质上看,需要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收入(如包含各类软性承诺的非标产品/表外证券化产品等服务费收入)的经济实质均为息差收入;而如果是不需要承担信用风险的收入(如助贷/联合贷业务中按照实收利息收入分成的部分),则该收益的经济实质为不含信用风险的纯中间收入。
将息差收入转化为服务费收入是银行业机构在数年前常用的手段,转换收入科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估值倍数,更好地进行市值管理。但对于零售信贷行业的表外业务来说,这一转化手段则更为隐蔽一些。我国监管的基础模式是形式监管,而形式监管的前提是对业务模式的准确认识和精确归纳,因此相比直接发文禁止“以中间收入变相额外收取利息”,管理难度也相对较大。
3、表外资产/资金循环对宏观体系的影响是什么?
在之前写过的一篇“从巴塞尔协议体系说到金融科技公司”中,笔者认为“信用创造的根源权力应该在独立决策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直接创造信用,但这种创造信用的能力必须是自我收敛的”。这种信用创造和最终收敛则是通过巴塞尔体系下的资本约束完成的。
表外派生信贷并不是零售信贷行业的独创,而是影子银行体系天生的特征。在资管新规之前,全球最大的影子银行系统当属国内无准备金派生信用的老银行理财产品——在这个历史峰值差不多30万亿人民币规模的庞大体系下,商业银行通过刚兑实际承担信用风险,但并不向中央银行缴存任何准备金。从理论上讲,如果不是银监会历史上发布的各种微观政策补丁导致理财资金不能自由、高效地向利润最大化的领域充分流动,这一体系可以绕开央行体系无限派生信用。
而对于零售信贷行业来说,表外业务部分如果完全依靠募集资金而非自有资金进行融资,而资金募集对象也是不受资本约束的资管性质资金或个人资金,则事实上绕开了“央行-商业银行”体系进行了信用派生,从而会导致社会融资数据出现一定失真。
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受到资本紧缺等影响,这种“央行-商业银行”体系外的信用派生在一定体量范围内具有很明显的正面作用,但如果规模过大(如达到10万亿元级体量),则会对央行的监管有效性提出一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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