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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川湘渝陕鲁苏等地的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把融资平台公司打造成真正自负盈亏的地方国企。

作者:任庄主

来源:国行投研室(ID:jinrongjianghu123123)

正文

继上一份材料之后(深入分析详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手册(2021年版)),本文结合四川、湖南、重庆、陕西、云南、山东、江苏等地区的政策文件,对这一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整顿政策要点进行讨论。目前来看,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主要体现在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推动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转型、限制平台公司数量以及推动平台公司之间整合重组等方面。

财政部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策定调为“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坚决制止地方政府将公益性事业单位变成融资平台”。而作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主要载体,多数地区则提出了对转型和整合之后的平台公司要给予大力支持,这表明和之前相比,隶属于平台公司的转型方向实际上是使其变为真正能够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地方性国有企业,并非是从根本上禁止平台公司。

毕竟即便是地方国企,其在某种程度上也背负着一定政府信用,经营情况和市场认可度受其所在地区政府经济财政实力的深度影响,地方国企违约对一个地区信用的冲击已经有所体现,融资平台同样如此。

一、上一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哪些清理整顿?

(一)早在2010年时期便已经有了一次清理整顿大动作

1、实际上早在2009年银监会便开始向商业银行提示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风险,随后平台的融资环境开始明显收紧。2010年时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迎来一轮清理整顿期,其政策背景是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19号文发布之后,为进一步明确平台清理整顿细节,财政部、发改委、央行以及银监会等四部委连发四份文件,分别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关于下发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2010)4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及债务余额核实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25号)。

3、上述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区又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细则,如湖南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5号)、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等等。

(二)2010年主要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及其存量债务、禁止政府担保承诺

1、当时的宏观背景是解决2008年大规模经济刺激所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具体清理整顿内容包括(1)将平台公司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2)将平台公司债务分为两类;(3)剥离政府融资业务;(4)不再新设融资平台公司;(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平台公司融资、禁止政府违规担保等。

2、当时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了如下分类:

(1)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措、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70%或以上)偿还的债务;

(2)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措、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这一时期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此外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亦明确如下处理要求:

(1)各金融机构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按“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

(2)对主要(70%以上)依靠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3)对其他有稳定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项目,银行重新审核合规后,继续按原协议提供贷款,按照一般类公司贷款处理。

(4)对重大项目、即相关法律或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原融资计划。

3、当时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的要求如下: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其做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平台公司,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4)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4、各级政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二、本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核心要点有哪些?

近年已有广东、陕西、四川、湖南、重庆、山东、江苏等地相继发布了针对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整顿的相关文件,其背景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以及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以上文件的核心内容包括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推动平台之间整合、限制平台公司数量、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使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有效分割、优化融资平台债务结构(含品种期限与成本)等等。其中今年3月江苏省发布的政策文件最具参考价值。

(一)广东省(20170125):严格执行政策层面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2017年1月25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金函(2017)12号),明确提出应重点关注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这份文件从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总结性文件,有助于理解政策层面在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方面的政策限制:

1、关于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规定

(1)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2)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5)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担保。

(6)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8)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2、关于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规定

(1)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2)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

(3)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

(4)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3、关于债券资金使用规定

(1)新增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

(2)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3)置换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4)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不得通过一般债券资金支付。

(5)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调入专项收入等支付,不得通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

4、关于防范财政支出责任风险的规定

(1)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

(2)PPP 项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3)PPP 项目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 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4)PPP 项目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 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

(5)未纳入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 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二)四川省(20170217):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2017年2月17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要点如下:

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票、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2、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或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通过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或制发内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承诺最低收益、兜底还款、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为企业、单位融资提供担保承诺。

3、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4、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有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延期支付价款以及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进行变相融资。政府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

6、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7、对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平台公司应依法清理注销;(2)对于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平台公司应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推动其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国企;(3)对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平台公司应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在转型为一般企业。

8、对于达到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条件的地区,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9、各级政府应定期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情况以及专项建设基金、PPP模式、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融资模式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

(1)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2)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对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财政厅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结果与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分配挂钩,直接扣减举债空间、相应减少市县政府债券额度。

(三)湖南省(20180208):对市县按债务水平建立分档管控机制

2018年2月8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文),文件在大的方向和国家一致,债务举借坚持“谁举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其它具体核心要点如下:

1、根据各地包括隐性债务在内的债务规模和可偿债财政水平分市州、县市区测算综合债务率,对高风险市县给予红色警告、橙色预警和黄色提示。其中,

(1)列入红色警告的市县,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务出国(境)、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平台公司必须逐年降低负债规模,明确退出红色警告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列入橙色预警的市县,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限额,调减政府投资计划、压缩公用经费,平台公司不得新增负债规模。

(3)列入黄色提示的市县,严格控制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

2、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纳入党政绩效考核,与财政转移支付、领导干部提拔作用挂钩,按新增债务的一定比例扣减GDP参考值和财政收入参考值。

3、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时开展明股实债业务。

4、根据有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能力采取注销一批、整合一批、转型一批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市级平台控制在3个以内、县级平台不得超过2个,乡镇一律不得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对清理整顿后的平台公司实行名录管理,未纳入名录范围的平台不得承担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融资,各级政府不得对其项目投资和建设安排资本金。

(四)重庆市(20191106):推动区县级投融资平台转型

重庆也有两份政策文件,分别为2017年6月6日和2019年11月6日重庆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和《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1、推进区县国企市场化专业化重组,推动各区县所属同质或关联企业横向联合、纵向整合,进行专业化重组。其中区县国企实际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2级以内,最多不超过3级。并强化国企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

2、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的企业,采取改制转制、兼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改革重组。

3、对长期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严重亏损企业,依法关闭、退出。

4、全面清理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类型、成本、期限结构,制定并落实全口径债务化解方案,分类妥善处置(按合同协议约定或筹集资金偿还)。

5、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平台公司“借壳”融资,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融资,不得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6、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不得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不得与政府信用挂钩。

7、对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注入的公益性资产,依照规定直接划转收回;对存量区县政府债务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后收回;对平台公司其他公益性资产,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收回。

8、推动区县平台公司重组整合,每个区县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最多不超过3家。清理空壳类平台公司,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9、实体类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后,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全市及各区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

(五)陕西省(20201019):推动“以市带县”模式下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陕西省有两个政策文件,分别为2018年7月6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和2020年10月19日陕西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市县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推动市场化投融资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1、采取资源整合、资产注入、清理撤销、整合归并等方式将现有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剥离其已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1)市级平台:每个市(区)打造一个总资产500亿元级以上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2)县级平台:每个县(区)打造一个总资产50亿元级以上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其中,陕南地区市级和县级平台的资产规模分别为200亿元级和20亿元级。

(3)2022年底市县融资平台直接融资规模较目前至少翻一番,全省县级融资平台中、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推动省内优质国企为市县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12亿元的县区平台公开市场信用级别原则上要达到AA、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5亿元的县区平台原则上要达到AA-。

(4)除西安市、西咸新区外,原则上市级平台不超过4家、国家级开发区平台不超过3家、省级开发区和县级平台不超过2家。

(5)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少于2亿元的区县原则上只保留1家平台。

(6)积极推行“以市带县”模式,由市级平台通过参股、业务整合等方式带动县级平台公司;鼓励将县级平台并入市级平台,向县级平台多渠道增信,探索通过市级统贷、县级用款模式扩大融资规模。

(7)市县要将已建成的非公益性资产,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逐步划入平台,市县本级政府投资预算资金可注入平台作为资本金。

2、摸清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等具体情况,禁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禁止地方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禁止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为中介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已注入的限期1年内剥离。

3、对“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予以清理撤销,对“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对“商业类”融资平台公司明确其不得再替下令或受政府委托融资。

4、剥离融资平台原承担的政府性债务,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在开展市场化融资时,必须在相关融资协议中注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保证其形成的企业债务与政府债务无关。

5、研究对市县平台新增发债进行补贴,省级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债务风险化解周转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认购平台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券,省属信托公司要提高省内业务占比,鼓励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设。

(六)山东省(20200228):用3-5年时间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2020年2月28日,山东省财政厅、国资委、银保监局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的意见》(鲁财债(2020)17号),提出用3-5年的时间完成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1、不得以政府信用进行融资,严禁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平台公司,严禁通过公益性事业单位变相为平台公司建设项目融资,严禁平台公司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平台公司因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须在相关借款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2、严禁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3、针对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对无现金流的纯公益性项目,可由财政出资偿还或通过发行债券予以置换;对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现金流不足以覆盖成本的部分,可通过配置优质资产、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鼓励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融资方式保障其后续融资。

4、对“空壳类”平台公司,应依法清理注销;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复合类”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推动其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公益类国企;对“市场类”平台公司,支持其转型为商业类国企。

5、加快平台公司去行政化,平台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决议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政府作为出资人不能文件、会议纪要等行政命令代替平台公司决策机制。

6、通过注入资本金、划拨非公益性政府资产、推进优质国有资产整合、支持其资本运作、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给予转型后的平台公司支持。

7、支持转型后公益类国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票等方式融资,鼓励已上市公益类国企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

8、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公益类国企融资规模和信用支持方式。

(七)江苏省(20210330):关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最新最具代表性政策

2021年3月30日江苏省发布《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地方政府关于融资平台的最新政策,也最具代表性。

1、整体规定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平台公司投资,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平台公司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平台公司举债,不得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2)平台公司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得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在举借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

(3)重点关注县(市、区)、各类开发园区和乡镇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确保政府隐形债务余额和风险不断下降。

(4)融资平台公司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风险情况报告,经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议后报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应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评级实行融资限额,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指标。

2、大幅提高银行借款类和标准化融资产品比重、逐步压降非标产品规模

(1)提高银行和信用债券等标准化融资产品比重,鼓励通过公募REITs等权益类、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2)逐步压降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的各类非标产品规模。

(3)各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配合置换高成本、短期限、难接续的存量非标类债务。

(4)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要将融资平台公司非标产品占比压降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3、杜绝变相集资行为

即平台公司不得以变相集资方式融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县级以下平台公司开展专项排查,重点约束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套取银行信用贷、消费贷等资金变相参与平台公司集资行为。

4、禁止咨询费、顾问费,降低通道费、承销费,加强融资成本管控

(1)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2)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平台公司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发行财政贴息的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等创新类债券产品。

(3)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通过降低通道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成本。

(4)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不得违规提出额外融资附加条件,不得违规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以存定增、购买理财等方式额外增加负担。

(5)督促平台公司建立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制、信用评级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和招投标制度。

5、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这一部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江苏省债券领域风险防范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方案》,核心要点如下:

(1)督促平台公司信用类债券按期兑付、周转接续。

(2)对债务风险较大的区县级和市场主体评级AA级以下的平台公司,建立“一企一策”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3)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市场化的债务风险化解基金或周转金。

(4)鼓励大型国有行、省属法人金融机构等参与建立债券领域投资发行平准机制,支持本地区的平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资金周转。

(5)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平台公司债务实质性重组。

三、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是新一轮国企改革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便明确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针为“加强一批、创新一批、重组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推动企业改革重组、压缩企业管理层级、聚焦企业主营业务上取得实效”,而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实际上也是按照这一政策导向来进行的,如限制市县级平台公司数量、推动平台公司之间整合重组、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重组等等。

(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实际上是新一轮国企改革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显然这是一场全国性的行动,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同样隶属于这一次行动。可以举几个例子,

1、2018年2月8日长沙市发布的《平台公司转型和国有资本优化布局行动方案》(长办发(2018)22号)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向全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聚、推动国有企业向加强城市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发力、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创新发展,并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的国企划分为平台类企业(城投集团、轨道集团和交通集团等3家),将以股权管理、产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划分为投资类企业(先导控股、国投集团、湘江集团、产投集团等4家);将主业突出、产业特征鲜明、实力较强的国企划分为经营类企业(环路公司、长房集团、湖南粮食集团、水业集团、燃气实业、国资集团、建发集团等7家)。

其中,长沙市产业投资集团是以长沙市地产集团为主体进行更名,并通过整合市属产权交易类、文化旅游体育类、自然资源服务类国有产权进行业务重组,定位为市属投资类竞争型国有企业。

2、2019年4月4日,昆明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提出通过3年时间打造形成不超过8户企业集团(主业范围控制在3个以内),整合重组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城镇建设、产业发展、金融控股和重组培育大健康产业六大集团,2020年基本完成市属企业整合重组(新设或改组昆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组建昆明国有金融资本控股公司),2021年基本完成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国企整合重组。

具体看,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保留1户企业。其中,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债务规模小且能妥善处置的,不保留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50-100亿元且承担了重大建设任务、对地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可保留1户;国有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可保留1户。

3、武汉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部分市属出资企业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20)31号)明确将31家市属国企整合重组为12家,2020年9月武汉地产集团、武汉商务区集团、武汉建工集团、武汉市工程咨询部5家市属企业整合重组为武汉城市建设集团。

(三)以上政策文件表明,清理整顿后仍然存在的平台公司除了数量上会明显减少、管理层级会有所压缩外,其在地方的重要性亦会有所提升,并将进一步获得地方政府在资源与资金支持方面的支撑,财务指标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向真正自负盈亏的地方国企靠拢。

(四)不过地方国企的日子也不好过,从政策层面来看,把防范地方国企债券违约已经被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特别是2021年3月26日国资委官网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化解国企债务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因此转型为自负盈亏地方国企的融资平台本身也处于这次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的化解过程中(深入分析参见地方国企债务风险防控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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