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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项目承揽人的终审判决来了!

而五洋债涉及的个人处罚问题最近也有了新的进展。曹某时任德邦证券债券承做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揽人。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五洋债作为首单因债券欺诈发行被处罚的债券,对于信用债券市场的影响可谓深远。而五洋债涉及的个人处罚问题最近也有了新的进展。曹某时任德邦证券债券承做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揽人。2021年6月9日,五洋债项目承揽人曹某诉讼证监会要求撤销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案件迎来了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曹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对其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德邦证券是五洋建设四只公司债券的独家主承销商,曹某时任德邦证券债券承做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揽人。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1日对德邦证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2019[121]号),对德邦证券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证监会对于德邦证券和曹某的处罚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证监会和法院认为曹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承揽人负有相应的责任。

从最近公开披露的监管信息可以看出,随着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监管机构轮番出手,不只是针对违约发行人,对于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也是越来越多了。从五洋债判决和处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而对于债券项目的具体承揽、承做人员来说,更是敲响了警钟。

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主承销商、项目承揽人、承做人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债券民工”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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