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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通过竞拍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2021)

用一句话就可以解决你的疑问

作者:魏大勇

来源:执行百科(ID:lawteacherwei)

阅读提示:

分案外人取得还是申请执行人取得而不同。

01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172号

案件索引:《赵文明、三河市福星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

0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对于执行法院基于案件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裁定而处置的财产,在该裁定被撤销后,被处置的财产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执行回转,还是参照上述规定对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执行行为进行纠错,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

但公认的是,无论是执行回转,还是对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本案中,廊坊中院系基于追加刘玉常、刘建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才依法对设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拍卖。现该追加裁定已被河北高院撤销,即据以执行刘玉常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廊坊中院理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或对拍卖行为进行纠正,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基于追加刘玉常、刘建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执行人福星公司取得的财产为拍卖的设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虽然福星公司系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竞得设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理应维护竞买人的权益。但考虑到福星公司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地位,且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被拍卖后,福星公司只是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一直由刘玉常及家人实际占有等实际情况。廊坊中院撤销拍卖及拍卖成交裁定,要求福星公司返还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

申诉人虽然提出河北高院作出的(2012)冀执申(访)监字第211号、212号执行裁定错误,且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执行裁定已被撤销。故其提出的申诉案件未出结果前,不宜进行执行回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廊坊中院在裁定福星公司返还财产时,同时裁定设备公司或其法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福星公司土地出让金,且廊坊中院在异议裁定中已明确赵文明、福星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可另行主张。赵文明、福星公司可以向廊坊中院申请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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