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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债券融资能力还能不能抢救?

只有用制度保障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民企债券融资困境的局面才有可能扭转。

作者:rating狗

来源:YY评级(ID:YYRating)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博士2020年度宏观经济展望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已基本看不到。昨日,就其展望中关于民企债券融资受到歧视的部分,单独以《(安信固收)风险溢价的所有制差异》发布。

高博的结论是:无论盈利能力(ROE)还是偿债能力(现金流)民企都强于国企(不管是总体或者尾部),股票市场认可度(民企PE高于国企)是符合的;为啥债券市场歧视民企(民企利差高于国企)呢?高博认为政策托底(逆周期调节和维稳)抓手在国有企业,所以债券的钱流向了国企(产业国企+融资平台)。解决预算软约束就能改观债市的民企歧视。

YY认为,主要原因不在此,股权投资者和发行人共进退,当然选择高效的,而债券投资人是优先级固定收益投资,选择的是稳妥的: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层层审批,外部监督一大堆,效率低下但不容易出事儿;而民企公司治理缺失,老板一拍脑袋想干啥就干啥,缺乏监督,容易出事儿且容易恶意逃废债。

如何扭转这一局面,从而使得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角度避免债券投资的歧视呢?YY认为应该从过程控制和事后惩戒两个方面着手 。

过程控制:

建议一、将债券发行人视同A股发行人管理。债券也是证券的一种,作为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已经是准公众公司,建议按照公众公司来管理,目前对A股发行人管理的制度和执行是相对最健全的。对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重大决策审批等按照A股上市公司监管。

建议二、严格控制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债券资金托管银行,由其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参照其行内信贷使用规则逐笔“受托支付”,而不是像现在使用以后再检查。

建议三、增加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从制度安排层面尽量避免逃废债的动机。

事后惩戒:

建议四、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由债权人主导违约后的重整和破产工作。对于诸如洛WA、中HONG、中城JIAN这类恶意逃废债的第一时间刑事立案,对于诸如三BAO、永TAI、新GUANG这类不作为拖延重整和重组的,由债权人来主导后续工作。

只有用制度保障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民企债券融资困境的局面才有可能扭转。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YY评级”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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