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第一篇已探讨了“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刑案件的处理方式”;第二篇综合梳理刑事案件结果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本篇为系列第三篇,对一些常见争议问题作具体分析。
作者:牛佳靖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一、刑事案件已审结,单个别出借人未报案而提起民事诉讼,该如何处理?
(一)问题提出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害人众多、分布广泛,往往存在部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审理阶段未能及时报案的情况。当刑事案件审结后,这部分未报案的出借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若已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这是实务中极为常见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明确指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确立了“刑事优先、退赔救济”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部分出借人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报案,其作为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并不因此丧失,仍有权参与涉案财物的分配。
(三)实务中法院的处理意见
首先,刑事案件处理完毕,部分人未报案,仍可加入到刑事案件退回损失的名单中。
其次,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但仍有部分借款未处理,是否可能构成漏罪,需要刑事处理。因此,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刑事案件审结,部分未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的当事人起诉民间借贷的,不宜直接进行民事审理,仍应与刑事案件法官进行沟通,必要时进行移送。
二、当事人主张刑事案件认定诈骗金额有遗漏,能否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偿还该部分刑事案件未涉及的款项?
(一)问题提出
在涉刑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出借人认为刑事案件认定的诈骗金额少于实际借款金额,对于未被刑事判决认定的“差额部分”,能否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涉及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以及被害人救济途径的边界。
(二)法律依据与法理分析
刑事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既判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后续民事案件具有预决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然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范围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为限。若出借人主张存在未被指控和认定的“遗漏金额”,本质上是对刑事判决认定范围的异议。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同一事实”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7号)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当事人、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基本要素相同。若出借人主张的“遗漏款项”与刑事案件认定的诈骗款项基于同一借款合同、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则属于同一事实,不应分割处理。
(三)实务中法院的处理意见
刑事案件遗漏处理的金额,应将线索转交公安机关处理,其实质仍应为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同一借款合同所涉款项,部分认定为诈骗,部分为民间借贷,并不妥当,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刑事判退赔本金,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能否以民事起诉主张利息损失?
(一)问题提出
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通常只判决退赔被害人的本金,对于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不予支持。部分被害人认为,即使借款人构成犯罪,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那么,被害人能否在刑事退赔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利息损失?
(二)法律依据与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退赔的对象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通常被理解为其实际投入的本金。利息、回报等属于预期收益,而非已经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退赔范围。
涉众型经济犯罪多与借款合同、投资理财类合同有关。若刑事案件中已将借款合同所涉款项认定为诈骗金额或非法吸收的资金,并判决退赔,则实际上已对借款合同的全部款项处理完毕。被害人再次以民事案件提起诉讼主张利息,属于对同一事实的重复主张。
而且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众多被害人,涉案财物通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若允许部分被害人在刑事退赔之外另行主张利息,将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平等受偿权,有违公平原则。
(三)实务中法院的处理意见
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多与借款合同及投资理财类合同有关,若刑事案件中已将借款合同等所涉款项认定为诈骗金额等涉刑资金,并确认退赔,实际已对借款合同等款项处理完毕,被害人再次以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被害人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复杂多样,涉及程序选择、合同效力、权利救济等多个层面。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文对三个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能为律师同仁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本系列完结。
作者简介
牛佳靖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牛佳靖律师具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加入中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先后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纠纷与企业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曾为多家上市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大型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善于把握总体工作思路,关注企业的核心商业诉求,始终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法律服务。牛律师具备法律与日本语言文学双重教育背景,能以中文与日文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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