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外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第三人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法院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但如果次债务人以债务不成立、债务未到期等理由抗辩或不回应的话,此时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来确认代位权,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问:张三差你钱,李四又差张三钱,你可以直接找李四要钱吗?
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执行律师专业的角度只能如此回答。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代位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全称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问: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答: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张三应该还你钱了,同时李四也该还张三的钱了,张三不还给你,也不去找李四要,这个时候你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李四要钱了。
问:在执行程序中,可否以代位权直接执行次债务人?
答:不可以。在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外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第三人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法院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但如果次债务人以债务不成立、债务未到期等理由抗辩或不回应的话,此时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来确认代位权,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问: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答: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问:除债权外,还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代位权?
答: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除债权外,还有以下权利可以主张代位权:
(一)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二)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三)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四)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问:代位权的管辖?
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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