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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碧桂园1.31亿纠纷案发回重审,房企股权并购的“不定时炸弹”如何拆除?

2026年5月8日,新城控股一则公告在地产圈和资本市场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核心看点导读:2026年5月8日,新城控股一则公告在地产圈和资本市场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一桩始于2014年的房企股权连环交易,历经苏州中院一审判决1.31亿元赔偿后,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新城碧桂园两大房企同时卷入,各方当事人多达十位,诉讼链条涉及多层股权转让关系。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实则是房企历史上高杠杆扩张时期股权并购风险滞后爆发的典型样本。何以十年前的股权转让,至今仍如幽灵般缠绕着已经离场的交易各方?尽调盲区何在?风险隔离何以失效?本文将从这则案例入手,深度剖析房企股权并购中的十大法律风险,以我在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实践积累,为正在或即将参与并购交易的企业提供一套可落地、可执行的“风险防控工具箱”。

目录

一、引言:1.31亿元只是冰山一角——房企股权并购进入“风险清偿期”

二、新城碧桂园案深度解剖:一桩发回重审案暴露的三重致命伤

三、股权并购十大“定时炸弹”:从尽调盲区到隐性债务

四、风险隔离的四道防线:从交易结构设计到条款博弈

五、并购后管理:不当“甩手掌柜”的生存法则

六、给企业家的灵魂四问与实操建议

一、引言:1.31亿元只是冰山一角——房企股权并购进入“风险清偿期”

2026年5月8日,新城控股(601155)发布公告,披露其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初1269号一审判决,将涉案金额高达13,121.87万元(约1.31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发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件牵涉新城控股与碧桂园两大房企巨头的案件,再次将房企股权并购的深层风险推到了聚光灯下。碧桂园近期债务与诉讼压力较大,截至2026年3月底,新增多起重大未决诉讼。

此案绝非孤例。

事实上,从泰禾与长城资产之间9.58亿元债权的“一包二卖”纠纷,到石榴集团因股权代持漏洞失去价值20亿元的北湖壹号83套别墅控制权,再到恒大系末端项目公司28.8亿元账面债权最终以区区30.3万元成交的惊人对价——中国房地产行业正在经历一场大规模的“风险清偿”。

当前房企流动性普遍承压,1.31亿元涉案金额对新城、碧桂园均构成潜在压力。但更为深远的问题是:房地产行业正在从资产驱动型增长转向存量盘活与风险化解并存的“二次重组期”。 证监会已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为并购重组提供政策支持。这无疑将进一步激活房企并购市场。然而,更大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并购机遇与法律风险如何平衡?

很多企业并不真正理解,股权并购的风险是后置的、滞后的、积累的。你在交易当天评估出的那1.31亿元,可能未来五年会变成3亿、5亿甚至更大。真正的专业并购,不是在交易完成时宣告胜利,而是在五年后还能体面地说“我当初的尽调做对了”、“我的交易结构顶住了”、“我没有踩雷”。

我在执业生涯中,累计研究过上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和证券衍生业务纠纷,代理或参与非诉项目累计数百个以上,在股东纠纷和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千余起诉讼案件服务。我见过太多企业在股权并购中因为“买便宜了”而窃喜,却不知自己同时买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不是压价,而是“排雷”。今天,我将从这起案例出发,拆解尽调盲区的真实面貌,剖析风险隔离的正解与误区,帮助企业构建一套从交易结构设计到条款博弈、从并购前尽调到并购后管理的完整风控体系。

二、新城碧桂园案深度解剖:一桩发回重审案暴露的三重致命伤

(一)案情全貌还原:从2014年到2026年的十年“接力赛”

要理解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必须先梳理清楚这条始于2014年的股权转让链条的时间线和交易结构。

2014年,自然人支金高将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至沈银龙等人名下。

2016年7月,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高达10.16亿元的收购对价,收购苏州金世纪100%股权。

2016年10月,苏州新城创佳置业将苏州金世纪50%股权转予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就此正式合作开发该项目。

原股东支金高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并索赔,合同纠纷爆发。各方当事人涉及上诉人(原审原告)支金高,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城创佳、苏州碧桂园、碧桂园地产集团、沈银龙,被上诉人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陆志文、王雁平,以及原审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是一场多达十方当事人的复杂诉讼。

2025年1月,苏州中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城控股、碧桂园等向支金高赔偿1.31亿元,同时驳回了支金高2亿元的其余诉求。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6年5月8日,江苏高院裁定撤销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裁定书中未披露具体原因,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相关规定,二审发回重审通常指向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严重瑕疵。

(二)核心法律焦点解剖

1、隐名持股风险的迟来爆发:谁的股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根源于2014年那一次支金高将股权转至沈银龙等人名下的操作。这笔交易的法律性质究竟是真实转让还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如果是代持关系,当时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代持协议?代持期限如何约定?代持权利边界如何划分?

根据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对新城碧桂园等方的1.31亿元赔偿责任认定来看,法院至少初步认定了支金高在原股权转让事件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尽管支金高的2亿元索赔被驳回,但1.31亿元的赔偿责任绝不是法院“和稀泥”的结果,而是反映出法院对原股权交易中某些关键环节——可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是显名股东沈银龙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的不利认定。

隐性股权关系——无论是隐名持股、委托代持还是代持人私下处分代持股权——正成为中国企业并购交易中的黑洞。我经手过太多类似的案件:隐名股东因没有签署书面代持协议而无法追认股权;显名股东利用工商登记机关的“外观主义”原则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代持人私下将代持股权质押或向第三方转让导致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被掏空。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在代持关系设立时爆发,而是在触发事件(如股权转让、公司被并购、或显名股东破产/涉案)发生时被连锁引爆,届时一切都已覆水难收。

2、尽调盲区的集中暴露:十年前的股权链条是否还有人查?

新城2016年以10.16亿元收购苏州金世纪100%股权时,其法务部门和外部律所是否对2014年支金高到沈银龙的股权转让做过深度的穿透尽调?

我的判断是大概率做了形式性的尽调——核查了工商档案、核查了股权转让协议、核查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但这些全部都是“表面真”。如果2014年那次股权转让背后隐藏着隐形代持关系和未披露的或有债务,那么常规尽调根本无法触及核心。你查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是沈银龙,不代表支金高对该公司没有权益主张。法官不认“显名即真实”,法院最终认定的是实质权益的归属。

尤需警惕的是合同倒签问题——很多企业在尽调中常常忽略对交易文件签署时间的实质性核查。代持人可能利用授权文书不对应的问题制造虚假授权链;也可能通过事后的“追认函”,将所有问题以事后法律文书的形式掩盖——这些都是尽调人员看不到的真问题。

3、风险隔离的全面失效:一个标的同时套住新城和碧桂园

案例分析到这一步,风险隔离失效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晰:新城控購買苏州金世纪后,仅在三个月后就将其中50%股权转给碧桂园,交易短期内极速完成。

这一节奏暴露出交易各方在交易结构设计中的一个致命误区——交易被默认为“接力赛”,而非“同步排查” 。新城在收购苏州金世纪时发现的风险,理论上应当共享给拟收购50%股权的碧桂园。但现实往往是:交易各方各自做各自的尽调、各自签各自的协议,认为你把股权转给我,相关的债务和风险就都与我无关了。这种认知是极端危险的。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并不能自动切割原股东过去埋下的债务。受让方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责任条款是否能穿透追究原股东责任,才是决定交易安全的核心。那么,风险隔离失效的根本缺陷在于交易结构中完全没有设置SPV(特殊目的公司)实体。SPV的核心价值在于:不同项目通过独立SPV,单一项目的法律纠纷或财务风险不会传导至其他项目,实现风险的横向隔离与纵向隔离。如果在这次交易中,新城和碧桂园各自通过不同的项目SPV持有股权份额,则支金高的诉讼追索就只能针对标的SPV,不会直接上传至两大上市公司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

反观现实:这种股债不分的基础股权架构,导致了企业跨境风险无法隔离,控股股东的信用可能会被单一项目的诉讼拖累和撕裂。

(三)重审的经济与商业影响:不确定性才是最大的成本

案件的最终走向至今仍扑朔迷离。

新城控股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因本案发回重审,且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须以法院判决为准。”

从表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此案的审慎与不安。1.31亿元的重磅赔偿一旦在重审中被确认,其负面影响将是全国性的。

更深层的隐忧在于,本案只是冰山一角。房地产行业类似的新城碧桂园式的“旧账新算”式并购纠纷,未来将在规模和频次上进一步放大。如果重审中认定的原股东利益损失扩大,不同追索金额的计算标准被法院采信,那么赔偿基数很可能远不止1.31亿元。这将是全行业的一记警示。

三、股权并购十大“定时炸弹”:从尽调盲区到隐性债务

经过对大量已处理的并购纠纷案件的复盘梳理,我系统总结出股权并购中最致命、最隐蔽的十大风险。企业每“焊接”一颗,交易的安全系数就提升一个层级。

(一)隐性股权关系风险:代持与隐名持股的“地下暗流”

1、风险解剖:代持关系在房企并购中极为普遍,但在尽调中又很难通过常规手段发现。

2、案例警示:石榴集团因股权代持漏洞,失去价值20亿元北湖壹号项目83套别墅的控制权。石榴集团与代持人之间没有签署代持协议,也没有明确的相关权利约定。桑春华和杨玉凤等人利用代持壳公司股权的漏洞,将壳公司的名义股东做实:首先通过申明作废等方式补办了壳公司的证照和公章,随后以丢失等名义重新补办了83套别墅的房产证。

3、法律后果与追索难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难度极大。根据相关案例,隐名股东如果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又没有股东名册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身份,法院极有可能难以认定代持关系存在,整个追索路径就此断裂。即便隐名股东最终赢得了官司,显名股东(代持人)若在被起诉前已将代持股权转让或质押给善意第三方,隐名股东也无法追回股权,仅能获得债权意义上的赔偿请求权。

(二)隐性债务风险:并购中常见的“债务甩锅”陷阱

如果被收购项目公司对外有巨额担保债务或未决诉讼,这些债务并不会因为公司股权的变更而自动消失。

实践中常见的高危形态包括:

1、对外担保之债:目标公司为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信息若不经过深入的征信调查和担保合同索引调查很难发现。

2、未决诉讼之债:目标公司正在作为被告涉及的重大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各方当事人之一若故意隐去相关信息,常规尽调基本覆盖不到。

3、工程质量潜伏之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最严重的风险——已交付但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业主集体诉讼等。

4、税务欠缴之债:目标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等不规范纳税历史,一旦税务稽查介入将产生巨大的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合同倒签与授权瑕疵风险:隐含在纸面文件下的“诉讼雷管”

1、风险解剖:尽调中最反直觉但又最致命的是——你查到的合同文件本身可能就是“假的”与“倒签的”。

2、深度分析:很多企业在尽调过程中看到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其实完整记录形式上没问题但实际上并无法律效力。例如股东会决议后补的签字,授权代表根本无授权权限越权签署的重大合同,审批程序缺失、转让价格未经审计评估的核心资产转让协议。

3、司法认定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合同文件的审查正在从形式主义走向穿透主义。在重大投融资交易和并购中,法院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由收购方承担“应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的反向举证责任,要求收购方证明自己在交易中已善意履行注意义务。一旦证据链条出现断裂导致收购方自证失败,法院很可能直接认定收购方恶意串通收购人、损害原始债权人权益。

(四)对赌协议的履约风险:责任锁定与传导机制

1、风险解剖:对赌协议是股权并购交易中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核心工具,但一旦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纠纷随之而来。

对赌协议的违约赔偿责任通常由原股东和创始人以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这就导致了两个传导风险:第一,对赌失败的偿债责任穿透企业的有限责任保护,直接传导至创始人个人资产;第二,对赌业绩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市值形成直接冲击。

2、案例警示:俏江南对赌案虽已是较早年案例,但仍然是对赌风险具有教科书级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张兰引入鼎晖创投并签署对赌协议,约定须在2012年底之前上市。由于上市失败,张兰个人需承担两亿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回购责任,最终引发全面控制权丧失。该案中个人与企业深度绑定导致的风险暴露,成为创始人对赌失利的典型警示。类似的还有小马奔腾等案例,均凸显出传统对赌模式下创始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巨大风险。

与此同时,实践中“抽屉协议”式的约定也是风险高发点。格力地产控股股东珠海投资与广州金控之间的对赌协议未对格力地产进行披露,导致格力地产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对赌协议的相关方,承担了超出其本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五)股东纠纷风险:控制权争夺的“幽灵”

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退出渠道窄,一旦各合作方之间经营理念出现差异,纠纷几乎是必然的。

1、风险引发点:股东出资义务未按期实缴;利润分配机制约定不明;一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不配合支付工程款的审批;一方以股东借款名义抽逃资金;情绪与决策在项目后期完全对立,小股东利用知情权诉讼发动连审等。

2、案例警示:上海奥汇置业2550万元权益先后被上海市二中院等多地法院多家法院进行冻结,执行法院涉及多地,反映出房企股东纠纷一旦爆发,其传导和复杂程度远超并购定价环节。

(六)行政合规与监管处罚风险:收购后的审批核查与责任传导

1、风险解剖:房企并购中的一个巨大不确定因素——并购后,目标公司在历史上涉及合法合规事项的行政处罚,可能通过并购后的工商登记变更和更名程序重新被主管机关作为检查对象予以追责。

2、典型的行政合规风险源:

环保合规处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保批复就开工建设、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即投入使用。

土地规划合规处罚:超容积率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导致土地闲置被收回。

预售合规处罚: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屋、收到资金不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税收稽查处罚:目标公司历史欠税、虚列开发成本多抵扣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资产权利限制风险:质押、查封与冻结的隐性传导

1、风险解剖:标的项目公司的关键经营资产——土地或在建工程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原股东的债权人查封。

2、传导机制:在法律上,交易标的公司名下的股权被查封,理论上不会影响项目公司持有的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权属。但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查封,金融机构和施工方会动用各种手段冻结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暂停开发贷放款,开发商的开盘节点、预售资金提取和股权分红均可能被迫停止。买卖双方对“资产权利限制”的尽调必须高度关注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限制,以及目标公司名下项目工程的质押和查封记录。

(八)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并购后整合失败的“隐形杀手”

1、风险解剖:很多企业在收购项目公司以后,保留了原经营团队,但未及时改选董事会、未更换法定代表人、未接管公章和证照。这无疑是“引狼入室”。

2、案例警示:某企业收购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之后,发现原股东在公司收购之前曾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为原股东的关联企业提供了一份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而该担保函仅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用印。此时,收购方已全面接管公司,但因担保行为发生在收购前的尽调期间,尽调并未发现。最终银行起诉项目公司要求偿还2亿元——收购方既没有偿债义务的法定义务,也无法证明银行属于“知情第三人”,陷入极大被动。

(九)劳动与人力资源风险:改制与精简成本

风险解剖: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团队人员配置往往是阶段性高配的——前期开发团队、工程施工团队、后期销售团队,各自的项目角色在项目开发的各个阶段存在变化,重叠较少。收购后如果处置不当,将面临大额劳动争议、未支付的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等法律追索。

(十)跨境交易与外商投资风险:外资进退维谷

风险解剖: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步伐加快,很多房地产并购交易涉及境外SPV、VIE架构和外商投资准入办理。境外SPV架构若被目标企业不熟悉安排、WFOE的注册资本实缴不到位、跨境交易对价未办理FDI或ODI登记,都可能在跨境资本流动审查中面临繁琐的处罚。

近期证监会已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政策面为房企融资提供了通道,但跨境交易中的合规风险仍然普遍存在。在SPV架构下,各主体间在资金、人员、业务及决策上必须保持独立,边界不清将导致跨境交易的风险隔离在法律上完全失效。

四、风险隔离的四道防线:从交易结构设计到条款博弈

新城碧桂园案留给行业最大的反思在于:为什么一个可以提前隔离的风险,最终波及了两大上市公司的信用和财务根基?核心原因在于,交易结构设计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建立起风险隔离的“四道防火墙”。

第一道防线:SPV——穿透式风险隔离的起点

原理与落地:SPV架构通过对特定资产或项目公司的独立持有、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实现法律层面的风险隔离。SPV持有的基础资产必须远离其他交易方或其债权人的控制范围,确保即使控股股东破产,SPV也不会被合并到破产清算范围。

操作建议:

1、横向隔离机制:设立不同项目SPV。在房企股权并购中,应当针对每一宗特定的土地或项目开发主体单独设立SPV持有股权结构。各SPV在资金、人员、业务及决策上保持独立——在SPV架构下,资金调动须有独立的审批程序,人员配备须与集团剥离,业务执行不得交叉混同,决策链条不得越级审批。

2、纵向隔离机制:集团不直接持股。“离岸基金+项目SPV”架构是私募股权与房地产投资的标准配置,通过“主基金→区域基金→项目SPV”的三层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的横向与纵向隔离。某一项目的法律纠纷或财务风险不会传导至其他项目,也不会直接上传至控股股东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道防线:尽职调查——深度与广度的双重把控

深度尽调是股权并购的灵魂。就像医生给患者做手术一样,在没拿到全套检查报告之前,不敢随便开刀。

尽调策略分层:

(1)工商登记常规尽调:审查目标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和股东会记录。重点核查转让方投资主体资格、会议决议的签字是否由合法的授权代表作出、系列决议文件的时间逻辑是否自洽。

(2)隐形尽调(穿透式):对目标公司近三年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排查,逐一分析大额资金往来的交易对手、合同依据和付款凭据。对目标公司的重要供应商、施工企业、业主代表进行外围访谈,反向了解目标公司的潜在履约隐患。对目标公司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键个人通过法院公告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进行涉诉与执行情况交叉查询。

(3)行业与场景定制化尽调:房地产并购尽调与一般公司并购尽调存在重大区别——必须额外覆盖土地出让合同核查、土地闲置风险核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核查、报批报建程序合规性核查、业主交房与办证风险核查等。

(4)在尽调中发现风险以后还需量化评估。发现一个2亿元的担保类或有负债,不是简单地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提示一下风险就结束了。应当向交易对手提出明确要求:要么由交易对手在交割前解除此项担保,要么在交易对价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设置交割调整账户。

第三道防线:交易文件核心条款的设置与博弈

尽调完成后,交易文件的条款起草与利益博弈是企业风险防控的第二个高密区。会谈判的律师和不会谈判的律师,他们的收费相差数倍,其核心区别就在于此:

(1)历史责任的前置切割——“陈述与保证条款”

收购方要求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在交易文件中就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未决诉讼、股权结构真实合法性、税收缴纳历史等核心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一旦陈述与保证事项中有任何不属实,原股东须承担赔偿责任。

(2)剩余风险的追责锁定——“交割后赔偿机制”

交割后赔偿机制的设计直接决定了交易文件对收购方的保护力度。包括:明确的索赔通知期限(什么期限内发现问题并通知原股东为有效索赔)、明确的赔偿范围(赔偿仅限目标公司直接损失还是延伸至收购方的间接损失),以及赔偿责任上限与下限。

(3)对赌协议的精准设计——风险与责任的均衡安排

如前所述,对赌协议是股权并购中核心的利益平衡工具。

条款设计建议:

其一,对赌责任的合理隔离。在基础交易架构层面,相较于创始人个人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对赌失败后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传统模式,优化后的架构为由创始人控股设立SPV有限责任公司,由SPV持有关键股权,对赌失败后的补偿责任由SPV承担,从法律主体层面实现了创始人个人与对赌责任的初步切割。协议中需清晰约定补偿义务主体为SPV而非创始人个人,并附加创始人仅在SPV未履行义务时、在其对SPV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条款,锁定创始人的责任上限。

其二,摒弃创始人直接出具《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函》的做法,改为创始人将其持有的SPV股权质押给投资方,将责任锚定在SPV股权价值范围内。

其三,将交易对价支付进度与标的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实行挂钩,在降低投资方风险的同时,换取投资方对SPV风险隔离方案的认可。

(4)交割后股权价款预留与脱钩对价

最直接的硬保护措施——在交割后预留一定比例的股权交易价款,作为对未知债务的担保金。一旦未来或有债务被触发,直接从预留的价款中扣除。预留周期不低于交割后36个月(常规民事诉讼时效的参考周期)。

第四道防线:并购后整合管理的组织落实

很多企业家认为:并购的交割一完成,法务和律师的工作就结束了。这是大错特错的认知。事实上,并购后法务工作的紧密程度丝毫不低于尽调和工作交割阶段。

(1)接管资产,确权固权

交割后第一时间安排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公章更换程序,办理目标公司全部土地、房产的抵押登记查询,必要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针对目标公司名下资产的“权利无查封冻结证明”。接管目标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合同档案和财务账册,完成资料移交盘点清单的双方签字确认。更换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登记,委派驻场财务代表前置审批全部资金支付程序和工程建设招标合同。

(2)历史合同的穿透式梳理

盘点目标公司全部的对外合同,逐一识别是否已年检、已报告、已报备。所有合同档案须经过“合同甄别→风险研判→责任落实→监督执行”的四步风控流程。

(3)持续跟踪法律政策动态

并购后的三年,是风险潜伏期、暴露期和触发期。这个阶段里,企业的法务部门和外部聘用的法律顾问不能“休假”,必须继续跟踪目标公司在原股权交易阶段未完成法律继受的问题:包括关联方欠款的追责时效是否正在倒计时,工程建设合同的质保义务是否面临潜在的业主诉讼风险,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汇算清缴是否存在历史欠缴等。

(4)并购后整合中的潜在并购商誉提记

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并购商誉如果因未来的纠纷累及或资产减值而导致减值测试不达标,将直接影响主并方上市公司主体的利润表和市值。必须确保法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并购后第一年就启动整合复盘,检查并确保商誉减值的测试标准与公司法务风险尽调的结果取得内在一致性。

五、并购后管理:不当“甩手掌柜”的生存法则

很多收购方在交割时无比豪横,交割后却出现一个普遍现象——目标公司的公章证照未接管,法定代表人未更换,原股东仍在公司发号施令。

这种操作手法无异于将一个装满炸药的保险箱放在他人手中,密码还不是自己设定的。新城碧桂园案中,新城收购苏州金世纪并在短时间内将股权转让给碧桂园的全过程中,目标公司的管理权究竟是否真正实现交接,备受市场关注,也是本案潜在风险未能有效隔离的根源之一。

并购后,接管动作的精准执行,尤为重要:

第一,首日接管清单。 交割首日,收购方代表应前往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完成下列接管动作:(1)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银行U盾、密钥、财务账册、合同原件、审批文件按清单逐项交接双方确认;(2)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更换目标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和经办人员;(3)向目标公司的全部合作伙伴、供应商、政府机构下发“公司控制权变更通知书”并附上新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4)变更目标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账户授权经办人。

第二,派驻代表到关键管理岗位。 并购后必须对目标公司实施全方位管控:任免法定代表人并全面法定签字权;改选董事会,收购方委派的董事应当占到董事会2/3以上;派驻财务代表前置审批全部资金支付,所有付款须收购方现场签字;项目公司总经理岗位由收购方参与选聘,确保收购方对项目开发的实质控制。

第三,推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风险整改计划。 尽调报告中列出的风险点须逐项按期整改——债务的清理和重组、未决诉讼的应诉方案、隐名股东代持关系的规范、关联方占款存量的催收与核销等等。

六、给企业家的灵魂四问与实操建议

文章即将收尾,我想向正在或即将参与股权并购的企业家们,提出四个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灵魂拷问:

第一问:你的并购尽调是在看对方想让你看的东西,还是在看对方不想让你看的东西?

大多数并购尽调最终流于形式的原因,恰恰是尽调团队在看对方主动提供的材料,而不是主动寻找“看不到的材料”。隐性债务、隐形代持、隐性诉讼这些真正致命问题,几乎永远不会出现在尽调资料清单里。它们需要尽调团队通过资金流水排查、外围访谈、涉诉交叉查询、民间借贷排查等“穿透式尽调”手段自行挖掘。如果你的尽调团队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决心做穿透式尽调,你面临的就不是“交割后小概率风险”,而是“几乎100%会爆发的定时炸弹”。

第二问:你的技术层面能否实现“风险不过夜”?

新发现的或有负债、代持关系中已披露的不利证据、主体之间的转让先决条件尚未达成——这些情况在尽调和交易谈判中随时可能出现。如何搭建决策通道,确保这些信息在出现当日传达至企业的最终决策者并形成应对决策,考验着整个风控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三问:你愿意花多少钱为自己的交易买一份“合格的风险保险”?

在并购领域,常听到这样一句话:“便宜的尽调和贵的不一样”。而很多企业恰恰选择了最便宜的尽调,结果埋下最大的隐患。1.31亿元赔偿金额,是当初节省下来的那点尽调费无法比拟的。聘请有经验的专业资本市场律师和财务尽调团队,进行系统的穿透式尽调和交易文件精细化谈判,其成本在过亿级别的并购中占比不足1%,但对于约束巨型无形风险的价值,却呈十倍、百倍放大。

第四问:你能否接受“并购整合期长达三年”这个铁的事实?

很多企业主习惯性认为:交割完成之日就是并购结束之时。这个错误认知直接导致了并购后整合阶段的巨大管理空窗。交割后的三年,是你真正消化目标公司、化解存量风险、释放协同效应的关键时期。并购后的第一年往往是风险暴露年,第二年才是价值释放年。如果在交割后就当“甩手掌柜”,最终可能既没有吃到红利,还要吞下苦果。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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