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六、执行过程中,唐宁向西山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其理由是:涉案车辆已被唐宁授权的公司以29万元卖出。
作者:李舒唐青林袁惠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当事人仲裁中隐瞒案件事实,如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阅读提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但对于隐瞒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该如何自我救济?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执行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进行自我救济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6年3月9日,和毅通过移交类保管方式将涉案车辆交由被申请唐宁,且将该车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由唐宁。
二、2016年3月10日,唐宁以294100元将涉案车辆转移登记到案外人林金辉名下,且法院未在车辆管理所查询到涉案车辆的抵押登记信息。
三、2017年8月18日,唐宁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对和毅抵押担保车辆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尝权。
四、2017年11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2029号裁决书,支持了唐宁的仲裁请求。
五、2018年3月26日,唐宁持上述裁决书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和毅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且其主要财产在昆明市西山区,为便于执行,昆明中院指定西山法院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唐宁向西山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其理由是:涉案车辆已被唐宁授权的公司以29万元卖出。
七、西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2029号裁决书。
裁判要点及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本案中,唐宁的仲裁请求是就和毅抵押担保的车辆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和毅已经通过移交类保管方式将涉案车辆交由唐宁,且将该车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由唐宁。唐宁在移交车辆的第二日即将涉案车辆转让。也即本案抵押担保的财产已经被抵押权人唐宁处置受偿,但唐宁在仲裁过程中隐瞒涉案车辆已转让的事实,并在仲裁中请求和毅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就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唐宁的仲裁请求。本案正式因唐宁隐瞒其已处置抵押财产这一重要事实才导致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明显有失公正。故和毅向执行法院西山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时,西山法院支持了其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2029号裁决书。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人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如一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2. 需注意的是,并非只要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就可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只有一方当事人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时,法院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判决
西山法院审理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本案,经查明,2016年3月9日,和毅通过移交类保管方式将涉案车辆云A×××**交由唐宁,但涉案车辆在移交给唐宁的第二天即以294100元转移登记到案外人林金辉名下。而之后唐宁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对和毅抵押担保的涉案车辆云A×××**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唐宁并未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说明涉案车辆在之前已转移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事实,其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202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申请人和毅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和毅、唐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异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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