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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者:马世焜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前 言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发展的束缚,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但正是因为其具有隔离风险的重要作用,常被滥用于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同时制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一)出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殊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加之实践中部分公司确实存在账务不清、账务混同的情况,很难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旦举证不能,一人公司的股东常常要承担败诉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以下情况常常会被认定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财产,不作账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使用,不作账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公司盈利与股东自身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多个公司、一套人马,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业务不分。

(四)依法依规办理公司注销清算手续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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