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合伙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涤除登记的法律路径与审查标准,厘清了委派代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立了内部救济优先原则在合伙企业治理中的适用规则。
作者:戴鹏飞 刘佳妮
来源:知信律师事务所(ID:zhixinlawoffice)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合伙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涤除登记的法律路径与审查标准,厘清了委派代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立了内部救济优先原则在合伙企业治理中的适用规则。本案对规范合伙企业治理结构、保护委派代表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具体到本案,金某原为山某基金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后因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除名,金某社保关系转出,山某基金中心进入清算且金某未列入清算组,金某遂诉请涤除其委派代表登记信息。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请,认为其与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已无实质关联,且内部救济途径已无法启动,司法介入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本案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委派代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仍存续;二是委派代表是否仍与合伙企业存在实质利益关联;三是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最终,法院结合委派代表社保关系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委派代表未成为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内部救济已无法实现等事实,认定委派代表已丧失继续任职的法律基础,支持其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审慎介入与尊重企业自治的平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山某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根据《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某被委派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2021年6月25日,山某基金中心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决议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年,山某基金中心成立清算组并办理清算备案。其中,清算组成员中不包括金某。另查明,金某的个人社保在2020年5月以后系由聚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购买。
金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某基金中心、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删除在山某基金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的工商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山某基金中心、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该院作出(2024)川0108民初15514号民事判决:1.山某基金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涤除金某为山某基金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工商登记信息;2.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某基金中心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5)川01民终124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派代表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一般而言,委派代表基于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持股、合作等关联利益关系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担任合伙企业委派代表。如果委派代表任职的委托基础丧失,其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不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关联,在法律上应认为该自然人已丧失继续担任委派代表的法律基础。若在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反而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故应当在内部的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身份涤除后才寻求司法救济。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争议焦点
金某诉请涤除山某基金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根据前述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当由自然人担任,担任委派代表的自然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构成实质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之规定,委派代表有权与合伙企业随时解除委任关系。一般而言,委派代表基于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持股、合作等关联利益关系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担任合伙企业委派代表。如果委派代表任职的委托基础丧失,其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不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关联,在法律上应认为该自然人已丧失继续担任委派代表的法律基础。具体到本案中,金某受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但根据山某基金中心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决议,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被除名,其作为山某基金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基础已不存在,金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基础亦随之丧失,且金某的个人社保在2020年5月以后系由聚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购买,山某基金中心于2021年8月17日登记清算备案,金某亦并非清算组成员,因此可以认定为金某与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某基金中心之间已无实质关联,依法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山某基金中心主张金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并不影响金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即使金某确有过错,山某基金中心亦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之规定,委派代表属于合伙企业的必要工商登记事项,参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涤除规则,若在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反而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故应当在内部的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身份涤除后才寻求司法救济。具体到本案中,山某基金中心主张本案不宜司法介入,对此本院认为,《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当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手续”,现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不是山某基金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某向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寻求救济的路径不能实现,山某基金中心亦明确拒绝在清算期间变更委派代表,金某寻求内部救济的途径已经无法启动,故金某诉请法院涤除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至于山某基金中心主张一审判决缺乏可执行性,山某基金中心无法独立完成,对此本院认为,山某基金中心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何种履行障碍,在案证据显示,山某基金中心进入清算状态,仍可以进行办理涤除,其所主张的“第三方不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分析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指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其法律地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实质为委托合同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金某作为委派代表的身份基础因其委派方融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除名而丧失,加之其社保关系已转出、合伙企业进入清算且其未参与清算,足以认定其与合伙企业之间已无实质关联。因此,法院认为,在金某寻求内部救济的途径已经无法启动的情况下,其诉请法院涤除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案法院确立的“委托基础丧失+内部救济用尽”审查思路,有助于为类案提供裁判指引。
对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来说,本案对其有重要启示:
1.证据收集:在职期间即应有意识地系统保存能证明自身职责范围、决策参与及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关系的各类书面、电子证据。关系恶化或离职时,第一时间固定“关联丧失”的证据(如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书面辞任通知)。
2.内部救济:在寻求司法救济前,必须向执行事务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发出内容明确的书面函件,正式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信息。此举是证明“内部救济已穷尽”的关键步骤。
3.诉讼策略:(1)核心诉请:要求合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涤除;(2)核心理由:委托关系及实质关联已丧失;(3)风险揭示:在诉状中须清晰阐明,如不及时涤除,将使原告面临因基金可能产生的债务纠纷而被无端列为被执行人乃至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重大现实风险,以此强调司法介入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2007.06.01施行 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施行 现行有效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03.01施行 现行有效
第六条第四项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文 | 戴鹏飞 刘佳妮 & 知信基金法律事务部
戴鹏飞 律师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
刘佳妮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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