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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律师辩护权三大亮点变化解读

《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仅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这三章中就增加了107条新条文,对超过200条条文作出了实质修改。

作者:孟博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引  言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仅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这三章中就增加了107条新条文,对超过200条条文作出了实质修改。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对诉讼法具体制度设计的解释和实施规定,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法精神。这里所谓具体制度设计,就是强化保障辩护权这个诉讼权利的核心,进而保障被告人选择和约见律师权利,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权利,让权利对应上诉讼的相关环节。

其中,对录音录像的查阅、证据移送以及死缓二审程序的规定是本次《新刑诉法解释》的亮点。这些规定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平衡控辩双方权利义务,坚持审判中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1、律师对随案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规则

新增解释:第五十四条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性质作出了框定,从该条款所适用的语词可以当然得出这一结论:讯问录音录像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材料,应当允许律师进行查阅。再根据体系解释来看,结合《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7条的内容,可以判定讯问录音录像亦属于案卷材料。与此同时,本条也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了更加具体、实操性更强的司法解释。其次,讯问录音录像具有一定特殊性,往往会涉及到侦查办案的策略方法,还会涉及当事人和其他关联案件的隐私、细节,因此本条未规定律师可以随意复制的权利。但仅是查阅涉密录音录像有利于律师了解整个案件的讯问过程,充分了解案件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对于律师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因此,允许律师对随案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进行查阅有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是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更是为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对律师辩护策略的影响

新增解释: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从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一些案件就是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影响了最终裁判。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和《六部委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制定本条。

本条的制定意味着在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被指控的罪行时,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做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条解释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展示证据和观点,法官才能“兼听则明”。律师帮助当事人与控方“竞争”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和判决的准确性,是深化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

3、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律师辩护权的影响

修改解释:

2012年原《刑诉法司法解释》

2012年原《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条的修改将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纳入了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内,相较于之前书面审理的情形,辩护律师有机会再次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有利于法官切实感受律师的辩护意见。相较于之前的书面审理,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几率更大,作用更好,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尚有疑问的死缓案件,开庭审理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再次实质交锋的机会,有利于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更加全面、真实地对案件进行把控,比单纯的书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为被告人的司法人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不仅如此,死缓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判决质量,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死缓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缺口。为辩护方公开展示其诉求的合理性提供了机会,践行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增加了法庭审判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死缓二审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从根本上维护了审判中心原则,切实保障了司法公正。

4、结语

马克思曾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诉讼程序的自身价值之一在于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程序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本次《新刑诉法解释》遵循了程序主义原则,是从“侦查中心主义”“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的结果,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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