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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让法院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

裁判要旨:

实践中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进行审查时采取极为审慎的原则,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在被执行人公司歇业后,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使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则不应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案情介绍:

一、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雅尊家具公司”)已于2012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雅尊家具公司的两股东张黔光、蒲如军于2010年6月4日签订散伙协议,双方约定确认公司对外债务中张黔光承担90万元,其余债务由蒲如军承担,公司现存的全部财产归蒲如军所有,并签订欠款清单。

二、因雅尊家具公司与吴风须纠纷,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下称“青浦区法院”)作出(2013)青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决书(下称“301号裁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股东蒲如军、张黔光为被执行人。

三、张黔光向青浦区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变更301号裁定书主文为:追加第三人蒲如军为本案被执行人。青浦区法院作出(2015)青执异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下称“131号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张黔光的异议。

四、张黔光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复议,请求同上。上海二中院裁定:撤销131号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财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歇业时两股东虽签订散伙协议,约定公司对外债务中申请复议人承担90万元,其余债务由蒲如军承担,公司现有的全部财产归蒲如军所有,但蒲如军是否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还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对于本案追加张黔光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黔光在被执行人歇业后,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

所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裁定追加张黔光、蒲如军为被执行人显有不妥,上海二中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申请法院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时应注意了解法院裁判的原则,结合上海市二中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申请人)应承担债务人(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的举证责任以及受让人无偿受让被执行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诉讼中,债权人需要承担两部分的举证责任,第一,提供债务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的相关证据;第二,提供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上述状况后,仍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相关证据。

二、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债权人的追加申请一般会被法院驳回。

三、债权人以被执行企业法人股东在公司法人资格出现终止等事由后仍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公司出现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第二,在出现上述事由之后,公司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第三,因公司财产转让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八十一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上海二中院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是因无偿转让财产给案外人的,则不应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财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歇业时两股东虽签订散伙协议,约定公司对外债务中申请复议人承担90万元,其余债务由蒲如军承担,公司现有的全部财产归蒲如军所有,但蒲如军是否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还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对于本案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复议人在被执行人歇业后,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因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现有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追加张黔光、蒲如军为该案被执行人显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吴风须与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案》【(2015)沪二中执复议字第51号】


延伸阅读:

有关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是因无偿转让财产给案外人的,则不应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已在执行系列文章第32篇《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中有所表述。以下是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进行了整理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第九条【执行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被执行人死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执行法人合并】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被执行法人分立】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追责法人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  【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抽逃出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未出资及转让股权】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注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无偿接受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范围内担责】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第三人书面承诺担责】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自愿代履行债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保全与执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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