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和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作者:宋敏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并不必然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对公司章程、决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享有知道实情的权利。然而往往会出现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到公司拒绝、大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公司无法拒绝的情况。因此,如何保障和限制股东的知情权是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01 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
会计账簿能够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的全貌,是对公司经营过程的记录,对股东和公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在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进行了限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2. 说明查阅目的。
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02 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
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03 正当目的认定
1. 正当目的必须是一个从股东身份出发的目的,即股东身份性。换言之,某个人提出查阅请求时,所主张的目的不能是纯粹其个人的而与股东身份无关的目的。
2. 正当目的与基于股东身份的个人利益具有合理关联性,即合理相关性。合理相关性的要求,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标准,主要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信息是为了与在公司投资相关的原因,换言之,该目的应当是关乎公司经济利益(最终表现为股东的经济利益)或者投资人股票价值的。
3. 该目的本身必须合法且不能违背公司利益。
4. 这些目的必须是善意的,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也不是为了投机或者骚扰公司以及使公司管理层陷于尴尬等目的。
04 不正当目的表现
一般而言,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簿是为了该股东在公司以外的利益,则为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为:
1.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05 权利的救济
1. 公司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公司财务账簿,以免因为丢失而侵害股东查阅的权利。若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保存会计账簿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要求具有股东身份,隐名股东不具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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